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和刑罚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处罚措施,所适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相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加以管辖;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则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刑事处理时,案件从行政执法程序向刑事司法程序流转的过程,被称为“行刑衔接”机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当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多年来备受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问题。

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在吸纳近年来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对有案不移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若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应承担以下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由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予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应由任免机关或单位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政务处分。

3.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的情形,“而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机关其他方面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从设定和程序等方面规范行政处罚的同时,也相应地给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对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由具有相应惩戒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职务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从玩忽职守罪侵犯的上述客体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上述客体中的一种,也可以是数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还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社会后果等。这些客体既可以是同时侵犯,也可以是只侵犯一种或数种,并不是必然地侵犯所有的客体。

执法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2006年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应立案的情形与标准。若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