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辅助人员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

6 行政辅助人员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

——何某诉某市公安交警局行政处罚案[1]

【案情简介】

何某系某市居民。2020年8月4日10时40分,何某将其所有和驾驶的粤H×××××车辆停放在某市禁止停车的路面上,交警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张某看到后,对这一情况拍照取证,之后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张贴于何某车上,载明粤H×××××小型客车于2020年8月4日在蓝塘北路违法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何某于2020年8月4日在某市实施机动车粤H×××××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何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无误,证据确凿。但当时对何某违章停车进行拍照及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执法人员张某属于辅警身份,即行政辅助人员,且张某在进行上述执法活动时没有正式警察在场指导监督,现场仅有张某一人。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行政辅助人员在没有正式执法人员在场监督指导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从事行政处罚执法活动。某市公安交警局对何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专家评析】

本案是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案件。行政处罚要做到主体适格,不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经办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同时做到实施机关适格和实施人员适格。对此,《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可见,根据相关规范,辅警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也不能单独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活动。


[1] 参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2行终2号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7ceefcaf9d1ee82e0e63b2151fbc-7ed0&s7=(2021)%E7%B2%A412%E8%A1%8C%E7%BB%882%E5%8F%B7,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