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认定

二、 行政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认定

如果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刑事责任需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来加以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0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应当立案的情形。

本案中,郑某军的违法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 参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f62b287cae0478784feacfb01293101,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