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权解决的是具体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行政处罚管辖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区别在于,两者分别解决不同性质的权力归属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哪个行政管理部门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问题,是职能管辖的体现。

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定,需要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确定最终有权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具体机关。在纵向上需要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级别,是级别管辖的体现;在横向上需要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具体地点,是地域管辖的体现。职能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是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前提,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

一、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解决的是行政处罚权的“块块划分”问题。行政处罚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行政机关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权的横向配置问题。

(二)地域管辖的原则与例外

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一般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是《行政处罚法》确立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连接点考虑了下列三方面因素:一是违法行为发生地是违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把握违法行为发生地符合查处违法活动的一般规律,有利于有效打击违法活动;二是调查取证一般都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三是我国行政管理一般都遵循属地管辖原则,有利于行政处罚执法体制的上令下达与各司其职。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核心是行为发生地或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发生地适用起来范围较广,既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它囊括了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给予行政处罚。具体而言,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2.特殊地域管辖

除了一般地域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权对其他地域管辖的连接点进行设定。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将地域管辖的设定权扩大到了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能够有效回应行政处罚执法实践在各个执法领域的迫切需求,并充分兼顾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作出适合不同执法领域的具体规定。

(1)公安行政处罚

在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在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上也作出广义规定,将特殊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扩大至违法行为地,“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网络行政处罚

在网络行政处罚案件中,国家网信办的部门规章已经作出探索。《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属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第六条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连接点作出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该规定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基本原则,考虑到网络违法行为的特点,将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扩大解释,其连接点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3)海关行政处罚

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4)船舶登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二、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就级别管辖而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处罚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经确定下来的级别管辖秩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较为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执法条件,执法综合能力较强,执法专业性有一定保证,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执法经验和技能,能够较好地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维持已经形成的行政执法秩序,对保持《行政处罚法》的安定性至关重要。

(二)职能管辖的概念

就职能管辖而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表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首先获得行政处罚权这项职能。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职权法定是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前提。行政处罚权的权力来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也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依法获得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权。在例外情形下,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还包括通过执法权下移取得级别管辖权的街道和乡镇。

(三)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的例外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处内容的修改进一步明晰了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在例外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即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作出其他规定,要优先适用这些规定。规章没有权力作出除外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特殊情况下级别管辖的秩序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两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权下移:街道和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有管辖权。新法还对行政处罚权下移作出了规定,属于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例外。原《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级别管辖的规定,并未赋予街道和乡镇行政执法权。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顺应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街道和乡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有利于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基层政府功能。

(一)有权决定行政处罚权下移的主体

有权决定行政处罚权下移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未对决定形式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对行政处罚权的下移作出安排,也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等形式对此作出规定。

(二)行政处罚权下移的条件

行政处罚权下移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只限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二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执法问题一般主要集中在市容环境、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领域。为了避免行政处罚权随意下移及下移后的管理混乱问题,在下移的程序方面要做到两次“评估”。第一次评估是事前评估,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前评估,包括下移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评估,尤其需要同时满足“基层迫切需要”和“有效承接”两个要素。在下移行政处罚权后,并非一放了之,还需进行第二次评估,对承接情况进行“回头看”。行政处罚权下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基本程序要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对下移的行政处罚权的决定进行公布,对该权力下移的实施状况定期组织评估。

(三)行政处罚权下移后的职责分配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具备有效承接的能力,具备完备的执法机构,专业的执法队伍,完善的执法程序制度。为了保证承接的有效性,承接主体还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权下移后的执法监督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负责,职责包括: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