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机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12 行刑衔接机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丁某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

【案情简介】

1997年7月,丁某方任甲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2001年2月,乙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接到关于甲市上坝村滥伐林木的举报后,派该局林政处副处长顾某到该村初查。同年4月17日,甲市信访局、农工部等单位协调决定,由甲市林副业局负责查处此案。4月18日上午,丁某方和顾某等人到上坝村调查,丁某方查看了该村1999年和2000年的销售林木账,初步测算出该村二年内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当日下午,丁某方因事离开,由顾某等人对群众举报滥伐情况严重的部分林地进行了实地踏查并画了三份现场图。事后,顾某将现场图交给丁某方。

4月20日,丁某方向镇领导通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查处情况时表示,上坝村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有关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镇领导要求“不要抓人”,丁某方接受说情,还承诺将认定的滥伐林木数降至20立方米以下,以行政处罚结案,并让镇领导根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滥伐林木数,对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进行“技术处理”。之后,丁某方隐瞒初步测算上坝村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的调查情况,根据顾某交给他的现场图,测算出这些地块内滥伐的林木数是17.9888立方米,以此作为查处结果,向本局领导与顾某作了汇报。甲市林副业局根据丁某方汇报的滥伐林木数量,于4月27日决定对上坝村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由顾某宣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丁某方不服,以其不符合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无徇私舞弊的故意及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二审期间,上坝村滥伐林木案,已由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一审认定的滥伐林木数为542.712立方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丁某方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行刑衔接机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具体争议焦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