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规定了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谁能授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在我国,能够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各级政府无权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谁能被授权
能够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里有以下要点需要强调:
第一,被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是行政机关。如果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而不是第十九条。其立法的宗旨不是解决行政机关的职权问题,而是解决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实施权问题。因此,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的授权对象。
第二,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才能被授权。如何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对此仍然需要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等职责,因此律师协会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特定组织要想通过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双重授权”,首先要有法律法规授权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其次还要有法律法规授权其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
三、通过何种方式授权
有权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也就是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可以一纸通知就实施授权,授权本身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第一,必须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实施授权。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必须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实施授权。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有权实施授权,但这个权力的行使也要依法。因此,合法的授权必须是规定在法律、法规之中,而不是法律、法规之外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必须在法律、法规中通过具体条款明确授权。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典型案例已经表明,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具体明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将特定领域行政管理权概括性地授权给其他组织,不被视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的授权。授权应当在法律、法规中进行具体规定,即明确规定特定行政处罚实施权归由何组织实施。
四、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规则
首先,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尽管只有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这里的“法定授权范围”不仅指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也包括规章限定的范围。因为有一些行政处罚权是规章设定的,而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其他组织实施此类行政处罚。
其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被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法规的授权,本身具有创设性,其将权力授予其他组织,也就意味着这些组织自己拥有了行政处罚实施权。对自己拥有的行政处罚实施权,就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最后,应当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自己承担责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被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如果在实施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独立承担复议和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授权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