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伦理经济学

八、伦理经济学

1985年之后的一段时期里,我的兴趣朝两个不同但又最终密切相关的方向发展,其中只有一个研究方向也许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属于一般性的的宪法分析。这两个研究纲领中的第一个很长时期已经包括在我的思想体系内,其中的一个纲领涉及到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划分界限,再次这可能归功于奈特的早期影响。在几十年的研究过程中,我已经论证,对行为的正式约束条件,例如象法律和宪法结构所施加的约束条件,从来不能单独保证社会秩序的可行性。一套内在的伦理规范或标准似乎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我们认识到,正式或非正式的约束条件在一些调整领域可互相替代。

如何分析伦理因素的经济效果呢?强烈的直觉告诉我伦理因素对经济福利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个结论不可能轻易地与正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融合为一体。那一刻的困惑令我对自己长期以来坚信不疑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产生了怀疑。仅仅当我开始认识到经济学范围内的收益不变的假设将所有的伦理性内容从工作—闲暇的选择领域中剔除掉我才重新发现了一些经济学家对收益递增规律孜孜不断的探索,这种探索从亚当·斯密起,经过Allen Young和卡尔多(Nicolas Kaldor)一直延伸至现代贸易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这两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克鲁格曼(Paul R.Krugman),Wilfred J.Ethier,Paul M.Romer,杨小凯,以及其他的经济学家。与我的同事Yong J.Yoon一起,我发现自己几十年来第一次直接涉足研究基本经济理论,特别是去钻研普遍化的递增收益的含义(Buchanan and Yoon 1994)。只有在这种分析性的框架内个人行为的伦理约束条件的经济影响才能被完整地理解。很清楚,普遍化的递增收益对于评价市场的效率和资源的集体性配置具有一些特定的含义,但是这些含义在我的研究日程表上仍是尚未开发的处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