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裁定规则自然产生的歧视行为

四、多数裁定规则自然产生的歧视行为

在这点上,批评者也许会问为什么作为政治团体的成员会害怕自己的利益被集体行为伤害,而这些行为是由正当选举产生的被授权进行管理的机构采取的。答案很简单。当政府机构必须行使职能时,这些机构最好的选择就是能代表支持自己的集团的利益,正是这些集团的支持把自己推上了权力的宝座。如果不存在非选举的约束,这些机构将自然地厚待自己的支持者而歧视其他人的支持者。无论是由什么人组成了相关的占支配地位的集团,对于支配集团来说采取歧视性的行为将胜过采取非歧视性的行为。(见Buchanan 1998中的基本分析。)当一个人成功地成为占主导地位的集团(联合体)的成员时,她将预期到集体的行为将对自己有利,但是当她是一个处于从属地位的集团的成员时,她也会预期到集体行为将对自己不利。

可以通过一个高度典型化和简化的模型来阐明遵循多数裁定原则的政治制度是如何运转的。假设在政治单位中只有三个人(或由相似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按照一个简单的多数裁决的投票规则决策。首先,假设,已知存在一个将产生人均4美元的共同收益的项目(在普通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共产品)。这个项目的总成本是9美元。总的“社会”收益是3美元。但是注意如果排他的成本比较高那么无论是单个人还是由两个人组成的集团都会发现经营该项目的收益(4美元或8美元)将小于成本(9美元)。因此需要由三个人组成集团采取集体行动。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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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结果或解决办法如表3-1中的方案Ⅰ所示,在这个结果中,通过对每个受益者课以等额的税收为共享的物品融资。每个人都平等地分享该项目产生的净价值。没有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但是为什么由多数人组成的拥有政治权力的联盟集团会选择方案Ⅰ所描绘的结果呢?如果由多数人如AB组成集团,为什么AB集团不通过由C来承担所有的税的方式来为该项目融资,由此产生表3-1中的方案Ⅱ所显示的结果呢?显然方案Ⅱ对于多数人集团的成员AB来说要优于方案Ⅰ,对于任何一个其他可能的由多数人组成的集团来说都会产生类似的结果。对任何多数人组成的集团来说与方案Ⅱ的结果相似的结果都胜过方案Ⅰ的结果。

注意,如此处阐释的那样,净社会价值在上述两个选择的结果中都是3美元。但是这种净价值的分配必然反映了对多数人集团的偏袒。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我们分析的项目在总收益超过总成本的意义上说,是有经济效率的。然而,这个结果是通过假设的数学计算,人为主观地产生的。不能保证遵循多数裁定原则的政治活动总是选择经营有效率的项目。考虑表3-1中的方案Ⅲ,在这个方案中来自于共享物品的总收益仍像以前一样,是12美元。但是假设总成本是15美元。如果AB能把所有的成本都摊到C的头上,那么AB自己收益仍与方案Ⅱ中的结果一样,仍是每人4美元。但是施加于C的净价值或净损害却超过了大多数成员AB的收益。

在上述论证中,我隐含地假定遵循多数裁定原则的集体行动被限定在为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的物品和服务进行融资的范围内。如果放松这个假设条件,扩大集体行动的范围,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在多数人集团和少数人集团之间进行具有直接再分配作用的转移支付,显而易见的是任何一个多数人的集团都愿意进行直接的转移支付而不愿意通过为公共物品融资这种间接方式寻求收益。假设不是采取方案Ⅰ中为项目融资的方式,AB多数人集团能简单向C征收美元的税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以均分的方式将这9美元据为己有。这种方式的结果显示在表3-1中的方案Ⅳ这一栏,这种结果对于多数人集团的成员来说要优于在方案Ⅰ、Ⅱ和Ⅲ中的结果。如果这类财政性转移支付是可能的,那么无效率的项目将不会被排除,真正有效率的公共物品项目只有在总收益,在满足一些限制性的条件的前提下,超过总成本的两倍才会被批准[1]。为制定集体性决策而确立的不受约束的多数裁定规则的本质逻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厚待多数人的利益和歧视少数人的利益的现象将发生,另一方面是通过预算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与提供共享的集体消费的物品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直接的转移支付或具有特定目的的项目。

到目前为止,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即使接受了这个中心逻辑,批评者也许会认为我的理由还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由多数人组成的集团要对政治权力的运用施加宪法性的限制。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不论实际的多数人集团是不是受到宪法性的限制,如果政治体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取胜的多数人集团的一员,如果我们不考虑贴现的因素,那么集体行动的预期价值就可能保持不变。在上述简单的解释性的例子中,在方案Ⅰ和方案Ⅱ中项目净的“社会”价值是相等的。如果直接的转移支付被允许,这个结论也可能被扩展。

无论有没有被预期到的偏袒多数人的现象都声称预期价值保持不变,这会产生三个不同的困难。首先,就如上面的分析表明的那样,如果不允许直接的转移支付,那么一些产生负的净价值的项目就有可能被选定,但是如果允许进行直接的转移支付,一些具有正的净价值的项目却要被排除。因此,在受约束和不受约束的遵循多数裁定原则的政治活动中预期价值将会不一样。其次,即使上述理由不能说明问题,人们厌恶风险的事实就意味着产生更少而不是更多歧视性的集体行为的制度安排具有相对优越性。第三,重要的一点,在厚此薄彼的多数人集团的轮流坐庄中将产生成本,这种成本将超过人们对税收价格和收益流意见的分歧产生的成本。如果集体行为不受约束,在占主导地位的多数人集团中占有一席之地将肯定获得好处,而落入受剥削的少数人集团就会吃亏。上述两种不同地位的待遇差别将促使人们为确保自己在多数人集团中的成员资格而进行投资。此处寻租活动的规模将相当大,而且从其本身来看,寻租活动将耗尽资源,否则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创造更有价值的就业机会(见Buchanan 1995)。如果认识到宪法约束的存在将减少这类寻租活动的费用,而且减少的数额可能相当大,仅仅由于这个原因,就会使集体中成员资格的预期价值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