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答复
布坎南
本质上今天上午马斯格雷夫的讲演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讲的是支出的一面,或政府的作用,第二部分讲的是税收,请允许我做上述划分。在某种意义上,我认为马斯格雷夫应受到赞扬和祝贺,因为挺身而出保卫现状这需要很大的勇气,我认为(他为此应受到称赞)。从本质上看这正是他在演讲的第一部分所做的,他是从公共部门的增长的角度论述的,为目前公共部门的规模——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公共部门的增长进行了辩护。
关于公共部门的最优规模有一个关键的问题。然而为了让自己的表达得清晰,此处我不想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这个问题上。公民作为个人是否想采取联合行动集体花费他们的资源,或者他们是否想以个人的方式花费资源,这应该由人们自己决定。如我昨天提到的,我从来就不是一个宣称政府应无所作为的无政府的资本主义者(anarcho—capitalist)。我从来也没有否认社会性机构的提高效率的作用。显然必须建立合法的框架,为财产和契约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只能由社会性机构提供。我还认为需要保证货币价值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以及维持竞争性市场的运行。在这一点上我和马斯格雷夫之间完全没有争论。我想,当我们超出我称之为保护性国家的界限或领域进入我们也许会称之为生产性或转移支付性福利国家时,分歧就出现了。至于公共物品,从技术角度非竞争性的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共物品,我认为马斯格雷夫会承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相当地少。我看过关于许多国家,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英国,也有美国的各种估计,这种估计表明如果你坚持公共物品的观点,即使按照技术意义上的真正公共物品的宽泛的定义,对你来说用于这类公共物品的支出占GDP的合理的份额可能就是10%~12%。当你从公共物品转到在技术的意义上可分割的物品或私人物品的集体供应上时,问题出现了。相当坦率地说我40多年前就拜读马斯格雷夫的著作,但我一直没有理解他的有益物品(merit goods)的概念。我认为按照家长主义的观点你能为需要社会机构补贴特殊类型的消费这样的论点找到一个论据。在家长主义这个词的某种意义上我们有时候都愿意认为自己有家长主义的倾向。我从来就不理解这样的论点如何基本上源自一种契约性基础。(我的导师,昨天我提到过他,过去经常说他一直不能区分出两类不同的市场体制的反对者,一些反对者反对市场的原因是市场奏效了,其他的反对者反对市场是因为市场失灵。)你可以按照市场失灵的思路方法,遵循这种逻辑可以通过政治行动改正市场失灵。对于市场反对之所以大量的出现,是因为一些人并不喜欢人们自己所做的选择。他们不喜欢人们的口味,因此他们想强加一种更好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对此人们有争论但是你不得不转换到另一个模型。
至于说到分配方面,这是所有问题中最难的一个。我基本上同意马斯格雷夫在其早期著作中的批评意见,我也同意他的如下观点,即这个问题是初次分配问题。我认为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分配题材对于基本的争论是相当次要的,这个争论就是围绕着人们希望财政再分配进行到何种程度展开的。我并不是完全相信诺齐克[4]型(Nozick—type)的天赋权利(entitlement claims)。马斯格雷夫和我在这点上立场相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此处必须进行区分。你必须明确你想要看到什么类型的分配或什么类型的分配将被广泛接受与你想要何种程度的再分配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这是两个相当不同的问题,我认为财政学家和其他的经济学家将这两个问题混淆了。在哪些方面你必须将再分配变成政治行动与判断什么样的分配才是一种理想化的分配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当然,我总是担心一旦你将政治引入分配因素你肯定得不到你认为是称心如意的结果。你最终得到的结果甚至可能离分配的标准越来越远而不是越来越近,无论你确立什么样的分配标准。我认为罗尔斯至少在尝试着解决那些最根本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得出什么才是正确的分配标准有关。我昨天说过,罗尔斯也许没有成功,我认为他的标准过于具体了,但是至少他正尝试着解决一些基本问题。我确实认为如果在政治舞台上你让人们对转移支付和再分配公开地争论,几乎可以肯定你只会导致阶级冲突或混乱的状态,你一定不会得到将财富从富人向穷人转移的分配结果或者是任何一种你想得到的结果。我认为社会机构的一些行动应该有某种形式的合法性以便在游戏中保持公平。但是在游戏中公平意味着什么?我一直都将注意力集中于机会的平等,我一直都认为教育支出应该在机会平等这个标题下而不是在公共物品的标题下被研究。对我来说这显然是机会平等概念的一个方面,由于同样的原因并认清了所有的问题我一直赞成对遗产课以重税。但是这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我不认为在分配领域我们有明确的答案。
现在我开始谈谈税收的方面。我将统一税率税留待明天讨论。下面我只谈这一点:在过去的十年我的观点已经改变。当我写《课税的权力》(Brennan and Buchanan 1980)这本书的时候,诚如马斯格雷夫所说,我们从宪法的观点表达了对累进性税收的赞成,在那时我十分反对统一税率税。我后来由于几个不同的原因改变了观点转而支持统一税率税,这些原因我暂且不表因为在我明天的讲演中还要重点讲。在此我讲讲税收历史上近来出现的一些事,这些事与马斯格雷夫谈到的一些事有关。在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在起源上是个相当有趣的法案。没人期望这个法案会产生于民主过程,相当奇怪,这个法案几乎被所有从事税收工作的人看作是在正确的、适当的、称心如意的方向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无论你是极右派、温和右派、中间派、温和左派或是极左派你都会得出这个结论。所有上述派别中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案因为它从本质上弥补了许多漏洞。该法案降低了税率,拓宽了税基,这恰恰是马斯格雷夫和派克曼(Joseph Pechman)以及其他经济学家多年来一直在宣扬的观点。很快该法案付诸实施,改革相当成功—降低了税率,基本上形成了两个等级的税率结构,确确实实大幅度拓宽了税基。
《经济观点杂志》的编辑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让我从公共选择的观点写一篇评价1986年法案的文章。我的这篇文章1987年发表在《经济观点杂志》(Buchanan 1987)上。在这篇文章中我的观点被正式公开记录下来,对此我相当高兴,因为后来的结果证明我所有的预测十分准确。因为按照公共选择的观点我推测国会已经榨干了租金[5],国会已经将这些由税法漏洞产生的租金销售出去而获得收入。因此国会能够将所有的漏洞清除干净并且削减税率,然后在更宽的税基上立即开始再次提高税率,这样国会就有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这正是国会所做的事情。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旦国会将过去所有的租金用完,它就能再次销售新租金。当然这恰恰是实际所发生的情况。当国会开始设置新的漏洞、新的变化时这些行为引起舆论界极大的关注。在1990年的方案中国会采取了上述行为,在1992年的方案中国会又如法炮制,当然克林顿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目前又放弃了这种做法。我对1986年法案实施以来所发生的一切感到不愉快,马斯格雷夫肯定也是这样,但是给定我们制定税收政策的方式,这一切必然能预料到。我认为你按照公共选择立宪主义者的观点发现这个事实,实际上你就会对整个财政或财政结构产生完全不同的观点。
我只讲与《课税的权力》这本书有关的一件事,也许明天我还要讲到这本书一些内容。我们认识到马斯格雷夫和其他的一些人对我们的这本书感到不舒服,我也说过,我们写了另外一本书回答他们,因为我们认为他们没有真正理解我们的目的。在一种更一般的意义上—你们中的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也许与马斯格雷夫立场相同—我认为不仅对于税收而且对于我称之为对待宪法结构的态度,美国人和欧洲人的态度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我认为欧洲人(要认识到马斯格雷夫出身于欧洲传统)与美国人比较起来,当我们谈论立宪主义时很难理解我们指的是什么。我认为这不仅适用于学术界而且对于学术圈子之外的普通人也同样适用,我们很自然地认为美国人会有这样的意识,即需要宪法约束政客。美国人和欧洲人的传统真的不一样,在某种意义上这是马斯格雷夫和我的立场之间最根本的分歧。马斯格雷夫信任政治家,我们不信任政治家。这是我们思想中先天的、通过遗传获得的部分。我们没有摆脱它。我们永远也无法摆脱它。如果你发现某个人持有与美国人不同的观点,你几乎可以说,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在思想上,他是个欧洲人。
我以一个故事作为结尾。在《课税的权力》出版后的某一天,这本书阐述了我今天在此讲的一些观点,我和马斯格雷夫在某地参加一次会议,我向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你不觉得应该对政府进行约束吗?我说,举例来说,假设你养了一只宠物老虎。难道你不想给老虎戴个口套以防止它咬人?所以你应该给老虎戴上口套。马斯格雷夫回答说,我不想这么做,因为我也许想让老虎吃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