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束的对象

一、约束的对象

要想知道应该在何种程度上约束国家——这篇论文的题目表达的观点——把国家当作一个被告人,他必须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这种做法忽视了这样一点,不仅仅是国家的行为才需要约束。为了在霍布斯[5]的丛林中能够实现社会共存,需要对个人能自由做什么进行约束。为了施加这样的约束,需要通过民主国家采取集体行动。正是分别施加于集体和个人行动上的约束的正确组合才是重要的;正是这种组合应该进入我们的标尺,而不是只有对国家行为的约束进入标尺。因此演讲的一维标尺,适合于测量温度而不适合于测量社会科学中的问题,这种一维标尺不得不被多维的量具代替。

布坎南教授的论述从已经被决定的这组基本的约束条件开始,这些约束条件对民主国家,包括它的标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国家的代理机构必须接受选举和再选举,明确规定立法机关的作用,等等。布坎南指出几乎每个人都会认为这些对政治权力运用的约束(我愿意称之为“这些运用和限制政治权力的措施”)对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点上我们俩不可能有分歧。所以他认为,只有当我们考虑应该对政治权力施加的更多约束是什么时,或者用我喜欢的说法,应该需要的更多约束和责任是什么,分歧才会出现。

鉴于这个共同的基础,寻求预算的正确规模可以沿两个方向进行。第一个方向认为集体行动的规模由一套“客观”因素决定,如消费者偏好,资源和技术—也就是说,由公共产品的规模、外部性的范围、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决定,所有的这些因素告诉我们预算的“正确”规模。这个方向也正是我昨天演讲中研究的方向。布坎南教授现在沿着第二个方向进行研究,也就是,研究用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决策制定过程,特别是投票选择的中心问题。布坎南教授没有考虑他的利维坦模型、自我扩张的政府机构和财政幻觉(我认为这仅仅是暂时的),我也不考虑这些方面(Musgrave 198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