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立宪主义者

二、我们都是立宪主义者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对政治权力的运用进行某种约束对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必要的,首先要清楚这个普遍的共识;在这点上我和马斯格雷夫不可能有什么分歧。基本的宪法性约束要求集体性机构必须定期举行选举而且有可能被其他的机构取代,允许所有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对于在政府机构任职的资格几乎不作限制,对代表的选举和在立法会议上的决策制定确立明确的投票规则,对授予非选举产生的官僚和法官的权力要加以限制—关于这一系列限制政治活动的措施存在的必要性人们只有很少或没有争吵或争论。

当我们对超越了这些标准和认同的界限,超越了我们此处也许称之为“选举的约束”的(这种选举的约束,其基本的含义就是确保政治体的成员保留最后的机会“将恶棍揪出去”,但是只要选举的法则没有被破坏社会成员就不能直接限制选举产生的机构的行动。)政治权力进行限制时,引起人们争论的问题出现了。

早些时候,在我的其他研究成果中,本次讲演中的这个论点已得到了充分的论证,我已经回顾了一些历史而且我经常提到“选举谬误”,“选举谬误”侵犯了传统的,特别是流行于19世纪和20世纪,关于政治的论述。以前,当不是按照民主的方式组建政府,而是由君主或贵族进行统治的年代,就存在着应该对政府的行为施加约束这样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实际上,现代的议会政体就是在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力,显然是课税的权力,而进行的长期斗争中出现的。

当有效的权力从君主手中转移到议会时并非万事大吉,然而,人们认为选举制约权力的潜在能力已经足够大。既然政府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而且公民可以不选举或通过选举罢黜这些代表,为什么还要对权力进行约束?我认为从以下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推理是错误的,即不仅需要对议会的行为设置界限,使其行为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且这种约束不少于甚至应多于对非民选的统治者的约束。实际上,选举合法性的权利可能经常被用来作为政治权力超过规定的限度扩张的借口,最终对这种政治权力的扩张可能需要依照公民的普遍利益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