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再分配和宪法约束
当我们仔细观察由集体进行的再分配行动的前景时这两种形式的宪法约束的效果的差异才可能最清晰地显现出来。如果一致同意规则完全的取代或以超多数裁定规则在近似的程度上取代多数裁定规则,集体支持的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肯定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只有政治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对选定的对象进行转移支付。一些针对穷人的财政再分配也许能获得普遍的支持;换句话说,即使按照更多数裁定程序规则,一些能实现帕累托改善的再分配也可能发生。但是不论是不是穷人,作为一个集团,在不受约束的背景中境况必然改善这点令人怀疑。在任何一种分配问题中,多数裁定规则肯定会产生相似的投票循环[3],在投票循环的过程中无法保证那些最需要财政帮助的人或集团的境况能改善。与要求赞成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投票规则这种程序性要求相比,普遍性约束,规定了集体行动结果的范围,可以作如下解释,只要符合一定的普遍性准则的定义,相当多的再分配活动都是被允许的。我早就提到过,集体花费应该限于为政治体的所有个人或团体都能得到的真正的公共物品融资,或者,如果为可分割的物品(包括现金转移支付)融资,那么这些物品必须以相等的数量分给每一个人。在花费的方面,应确保每人等额(equal-per-head)支付或对私人转移支付(demogrants)的方案满足大部分普遍性准则。
在税收的方面,普遍性准则产生了更困难的定义问题。严格地说,每人等额(equal-per-head)税将符合普遍性准则的要求,但是这样的方案必然阻止了任何一种或所有的净再分配的进行。此处普遍准则一种更合理的解释是要求按照传统的按能支付的原则,在一个与纳税人的能力相关的被很好定义的宽税基上课税。但是,重要的是,普遍性原则不允许任何个人或集团享有免税、扣除额、欠税和免征额的待遇。
对所有的收入征收统一税率税或比例税(许多年前Luigi Einaudi曾经建议过)同时以人均等额拨款的形式进行转移支付,这种做法看起来大体上满足普遍性准则的定义要求。注意这样一系列的操作性约束条件可能允许相当多的净财政再分配,在遵循多数裁定规则的过程中中间投票者也会作出同样的决策。显然,收入低于中等水平的人喜欢高税率、高水平的转移支付方案,而收入高于中等水平的人则喜欢低税率、低水平的转移支付方案。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政治争论关注的问题是通过财政结构实施的普遍化的转移支付的水平,而不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潜在的受益者集团该不该受益或潜在的纳税者集团该不该纳税的问题。这样的一种体制将消除Anthony de Jasay所说的“吵翻了天的状态”(the churning state)(de Jasay 1985)。由获得不同的收益和受到不同损害的人组成集团,这些集团的成员不会在集团间来回变换。更进一步说,为了获得有利的财政待遇或避免不利的财政待遇而进行投资的动机的消除将大大减少社会的损失。
如果按统一税率征收比例所得税,没有免征额、免税、欠税和扣除额,同时实行每人等额的转移支付,在整个预算安排中相对于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公共物品的融资支出,转移支付仍然受到人们偏爱,但是消除财政为特殊集团谋利的目的,如任何一种普遍性约束规定的那样,将肯定使现代民主过程恢复更多的公共性方面的特征,这方面在即将过去的20世纪已丧失殆尽。
一些包括较少人的财政再分配的方案,在这些方案中转移支付受益人的资格标准不能由个人行为的调整或政治关系决定,也可能符合准普遍约束规则的要求。对老年人进行转移支付(每一个活着的人都将变老)至少部分符合这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