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五、结论

我的论点之一就是市场,虽然有效率并且有助益,但是自身却不能构成一个道德秩序。仅仅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道德观是不合适的。道德水平高的好社会这个概念不能仅仅建立在自利或便利的基础上,这种社会是由关系密切的个人组成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应是符合道德标准的。具有利己之心的人相互尊重是好社会的基本前提,这个前提对于建立好社会虽然有用,但是仅有这一条还不够。布坎南教授和罗纳德·里根共同期望的山顶上发光城市(《马太福音》,14页)的重现,将不得不包括政府建筑和商场大厦。

最后,再回到布坎南提出的三种抽象模式,没有一个模式能被接受。道德无政府状态,既没有效率也不美好,不可取。道德共同体在不被需要的场合总是过度地侵犯个人自由,同时也是危险的。第三种模式,这是布坎南教授比较喜欢的模式,布坎南教授称之为“道德秩序”,我发现这种模式很有用,能够有效地处理在那种方式中能处理的事,但是光有这种模式本身还是不够。这种模式排除了在我看来作为道德秩序的基本道德部分,也就是,在帕累托式的研究思路之外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心。

洛克(John Locke),根据神圣的法律将财产权利作为既定的天赋权利,能将道德融入市场模式中;然而,通过《道德情操论》中神秘的无偏见的旁观者,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国富论》中的论点就能被证明具有合理性。现代的社会不再采用洛克式的观点。分配中的正义并不是由自然法预先决定的,但是分配正义必须面对道德状态;启蒙时代不复存在,在启蒙时代中必须由纯粹理性决定不得不被决定的事情。我们不得不面对分配正义的问题,这个问题却不能通过将布坎南教授的第二个模型的一小部分,例如说三分之一,与他的第三个模型结合在一起这种方法来解决。确切地说,需要一种不同的模式,姑且称之为第四种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人履行共同的义务,在日常的行为中,包括他们在公共部门的行为,都要履行这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