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裁定规则和歧视

五、多数裁定规则和歧视

在布坎南1962年的模型中他对多数裁定规则的不满集中在以联合体为基础的互投赞成票具有产生过度预算的倾向上。对塔洛克经典的岔道例子进行扩展(Tullock,1959),联合体将支持与各自特殊利益有关的项目,同时利用资金来源广泛的融资方式,其他人必须为这个项目提供资金。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投票交易既可能导致过度预算也可能导致预算的不足,支出的方面可能也是这样(Mueller 1989,84页)。按照中间投票者模型,不会有投票过程的不完善一定扩大预算规模这种普遍性的假设。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发生。

在今天的讲演中,布坎南教授考虑了投票交易对共同收益或纯公共物品供应的效应。他阐述了联合体如何达成一致通过提高少数人的税收份额以及以牺牲少数人为代价将负担转移到他们头上。通过投票对自己进行转移支付,多数人集团取消了公共物品的供应。

我认为由于追求分配的收益,歧视性结果与公共物品的供应混合在了一起。尽管这是实际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配政策在预算中就无关紧要。这意味着应该将他们分开实施,不要混在一起。当然,当我沿着维克塞尔的研究思路,将配置职能和分配职能区分开的时候(Musgrave 1959),我心中的想法正是这样。我担心布坎南教授的处方不能做到这点。通过将他的非歧视范围扩展至整个预算的同时,分配职能和配置职能也包括在内,布坎南也限制了人们按照他们自己决定的条件追求的分配目标的范围,或者实际上阻止了这样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不能肯定我能否将他作为我的俱乐部的一员。

在布坎南教授的方案中,将通过比例所得税为公共物品融资,同时通过类似的方式为(对私人的)转移支付(demogrant)融资以进行再分配。然而,下面这个问题还不清楚,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预算进行投票,还是将公共物品及其融资的水平与转移支付及其融资的水平分开考虑。因为这两个问题不同所以这种区别是至关重要的。对公共服务水平表决时的中间投票者与对转移支付表决时的中间投票者可能会不同。为避免扭曲,将这两个问题区分开至关重要。不能同时包括Einaudi和维克塞尔。

我也不知道布坎南的方案在防止联合体(多数人集团)剥削非成员的少数人方面将走多远。歧视(不公平对待)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显示在表1中,将税收负担由少数人承担,即使少数人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与多数人集团的成员的偏好类似,这些少数人也要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税收规则将是有帮助的。但是单一税这种方法却不适用于第二种方式,在第二种方式中偏好不同,这点最初在塔洛克的岔道例子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集团可能会投票赞成那些对少数人没有任何收益但是少数人又必须作出贡献的项目,即使实行单一税歧视也不可避免。我认为这是一种更重要的情况。即使所得税采取的不是完全单一税的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实现公平。通过对所有的人征税为只有部分人受益的项目融资,这类歧视是无法限制的。

因此需要布坎南的普遍性规则在支出方面应该同样有效。但这是如何做到的呢?如果对税收和支出综合在一起的项目进行投票,多数人集团将不会赞成这个项目,但是又是谁来决定这些综合考虑的项目是如何组成的呢?或者,应该将每一个项目及其融资作为单独的议案进行投票吗,就像我建议的那样,还是把总的预算作为一个议案进行投票(Musgrave 1981c)?最终为实现非歧视会不会减少有益的税收?在此我只能提出这些疑问,但是显然这是真正的问题所在,我建议布坎南的2000年模型能解决这些问题。

我还有个问题,与通过比例税融资的按人拨款进行的再分配有关。这种再分配在结果上类似于当一个人的收入从最低水平向中等水平靠近时他得到的补贴占收入的比例递减,同时实际上适用于他的税率缓慢升高,最后税率接近于补贴总成本占税基(总收入)的比例。收入水平较低的人需要增加的收入越多,转移支付所需要的资金就越多,围绕这个财政问题的争论就越激烈。再说,这种方法排除了对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水平的人征收累进税的可能,其最高税率远远低于累进性不太强的累进税的税率。这个代价很高,特别是在美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份额过分的高。同样目前在美国有人建议采用单一税率的税收,这种看起来简单而又诱人的方案很快就会成为保护财富的有效方法。我并不是说布坎南教授有这样的动机,认为他具有罗尔斯式的观点,但是我想听听他对这点的解释。

我也怀疑按人拨款作为救助穷人的方式是否有用,请原谅我闯入了我们第五天的主题涉及的领域。福利政策,就像我在以前和布坎南讨论中所说的那样,不能是普遍地包括所有人,必须是选择性的。一种向每个人支付相等补助金的福利计划无非是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不能满足低收入阶层的需要,另一种结果是如果费用足够满足低收入阶层的需要那么就需要一贯庞大的预算。此外,因为必须满足的需要不同——养老、健康医疗和伤残人士的需要——所以满足这些不同需要的方法也应不同,不能以一种单一的补助方式均等化。不管喜欢还是不喜欢,再分配从其最本质上来说在捐款者和受款者之间必须有所不同。有目的的差别对待,作为适当的政策目标,必须与恶意的歧视区别开,这种差别对待是税收平等前提下的不平等对待(对于这点我们的一帮税收改革者已经争论了50多年了)或者是令特定的集团无法享受支出项目产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