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讨论

1.4 讨论

Sinn:刚才的两个讲演真是引人入胜,现在有些时间供大家提问。无论什么问题只要你希望得到两位大师的回答,请自由提问。

AlanWilliams,约克大学,英格兰:我不知道我能否通过问他们是否存在一些共同的哲学立场,根据这个立场给自己定位并且在同一立场范围内又有所分歧。我想说的意思是,也许对两位教授来说可能是异端邪说,他们实际上都是规则的功利主义者。这就是说,他们都不相信通过单独建立一些社会福利函数,没有任何约束条件,你能解决他们提出的那些问题。他们不相信有内在价值而不顾结果的规则。因此,我不知道他们实际上都是规则功利主义者这个推断是否正确。

马斯格雷夫:我们两个都认为社会的运转必须有规则,必须有法律秩序,必须有与可容许的行为相关的限制措施。如我所见,规则的功能不仅是限制也能令人们行动的成为可能。它是个平衡的问题。规则的功能是提供一个框架,这个框架限制危害社会中个人之间有益的相互作用的行为。但是规则的功能也能导致并使这类有益的相互作用成为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规则的功能仅仅是限制这种观点;它既有限制的功能也有能动的功能。问题是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同时,我不是一个规则的功利主义者。我想还存在西方社会接受的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例如绝对必要的责任,规则的作用就在于它的应用。规则服务于结果。因此我喜欢布坎南的新观点,这个观点要求制定规则以确定可接受的结果的范围。他因此考虑了我的如下观点,即不得不设计规则以便产生结果,这些结果不能从规则中得到。存在着内在的伦理规范,在这些规范上社会应该达成共识,这些伦理规范可不是简单的程序规则。

布坎南:我想改变而不是附和马斯格雷夫提出的观点,这些观点以后无疑还将出现。让我尝试着更直接地回答Alan Williams的问题和询问。我认为我们两个人的立场的特征是共同的,我在讲演中已经提到,这点马斯格雷夫早先也提到过,即我们两人基本上都是契约论者。我们都真正地从作为集体生活的参与者个人的角度出发考虑所有的事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两人都严格地属于政治哲学中契约论者。当然,我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在契约论传统中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在该传统中我们在如何组织公共事业方面有分歧。对于规则功利主义还是行动功利主义这个问题要说得更具体点,我肯定更接近规则功利主义而不是行动功利主义,但我不愿承认我是个完全的功利主义者。但是我也不是完全的非本体论者。我隐约记得Alan Hamlin与Alan Williams、Jack Wiseman以及其他人合作写了一篇非常好的论文,我记得,在这篇论文里,他对这个问题从整体上持批评态度。他最后得出这样的观点,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话,最终,即使我们说我们仅仅对结构和规则感兴趣,但是这些结构和规则不得不建立在一些关于结果和方式的预测的基础上。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永远都不能摆脱结果主义。另一方面,我自己的立场是我宁愿两边都占一点;所以我既是个结果主义者又是个非结果主义者。我不想给自己的立场贴上标签。回到我和马斯格雷夫在此将要进行的讨论上来,我认为这取决于我们以何种方式看待公共事业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我们对方程式的两边赋予了不同的权重并且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

Frans van Winden,阿姆斯特丹大学:我们聆听了两位教授对财政和公共选择发展的历史概况所作的精彩描述,当然,他们也向我们揭示了其哲学根源。现在,我们知道最初只有一种社会科学,对此会有争论,逐渐地分裂演化为不同的专业学科,像经济学、心理学和社会学。我想问问两位德高望重的演讲者对日益增长的专业化有何高见。我问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我没有听到过两位教授在由心理学和社会学发展起来的洞察力的有用性方面有太多的论述。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我们理解经济现象有用吗?如果有,两位教授对持续不断的专业化有何观点?在这些学科之间进行某种合并是否有用呢?

马斯格雷夫:我们可能同意社会科学各类学科必须相互合作,但是各学科也都各自发展了适合自己特殊领域的,而不是适合其他领域的方法和技术。对包括许多方面和需要不同的技术的任何一种特殊问题我赞成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但是我对经济学家的帝国主义感到不安,这些经济学家运用自己的经济学分析工具分析经济学之外的问题。我想你可以在经济学和法的研究中发现这方面的例子。经济学工具对于一些领域是合适的,例如侵权行为,但是对于涉及正义和权利的概念的领域就不合适。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授权和技术的角度考察任何一类个别的问题,如交通事故,从每一种角度考察结论都不一样。所有的这些不同的方面都应考虑到,不能割裂开。但是各学科的相互合作不应采取这样的形式,即运用属于一个学科领域但是不属于另外一个学科领域的技术。经济学,在所有的社会科学中,是唯一的拥有强有力的分析机制的学科,所以我们能去并且战胜那些没有可比的分析工具的其他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学科的相互合作表示怀疑。

布坎南:我不认为我们两人在这个问题的主要方面存在很多分歧。我个人不曾过多地关注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专业化的这类描述。我不在意我是作为一个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或者是社会学家行事,如果一个问题看起来有趣而且有可能对这个问题说出点什么的话我也不在乎这个问题可能是什么。我从未过多地注意作为什么问题可能值得研究的约束条件的学科界限,我再一次提到在我的评论中提出的韦伯的要点。在我看来来自不同学科的不同方法,事实上,都能有所贡献。没有哪种方法具有无所不能的解释性,我同意马斯格雷夫批评一些现代经济学家的确试图论证经济学能以某种方式向你提供一幅全景时所说的话。你可以说标准的经济人假设令你对许多行为有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洞察力。但是仅凭这点就说经济人假设向你提供了唯一的洞察力就有点言过其实了。我认为你对此必须审慎。所以我不认为对那些个别的问题在我们个人之间有大量的分歧。

Sinn:我们还有一整星期的时间讨论,我们的讨论应当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仍然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由John Komlos提出。

John Komlos,慕尼黑大学:当然,马斯格雷夫先生对诸如正义和公平(fairness)的概念进行了雄辩的论述,我有一种看法,关于在一种特殊的情境中我们都会认为某些情形是正义的和公平的这点我俩能达成一致。不幸的是,我没有同样的运气去说服我的儿子按照与我在许多不同的环境中所采取的方式一样的方式考虑公平。所以我不知道你能否把您自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说上几句。一个社会怎样才能向着一个正义的社会前进。可能的话,如果时间允许,我希望布坎南先生也对此作出回答。谢谢。

马斯格雷夫:我想你的儿子还没有离家出走吧,所以他还没有认为你的正义感如此的无法忍受以至于他再也忍受不下去了,反之亦然。所以事情也许还不算太糟糕。当然,存在着许多不同方面的公平,经济学研究的大部分公平是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在美国,我猜测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引人入胜的发展成就之一就是这些公平的问题目前出现在这么多不同的方面,例如对待种族、性和性偏爱的态度等,这些方面的问题不属于收入分配的问题,但对这些问题的某些方面也需要判断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公平的。公平因此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我大体上同意罗尔斯所说的只有一种不平等(inequality)的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时这种不平等才是公平的。但是我也认为财产权,洛克的和斯密的传统,自有其价值。我赋予洛克和斯密的传统四分之一的权重,赋予罗尔斯的概念四分之三的权重。社会中的每个人对于公平都有自己不同的感受。因此说只有一种正确的定义能绝对有效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对于社会的运转来说,不得不有足够的内聚性以便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同意。我的意思并非建议通过多数裁定原则定义公平,但是对于个人而言在起点处拥有平等的投入和平等的声音在社会中被认为是公平的。如果一个社会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这个社会将达成某种形式的协议。

布坎南:好吧,我不打算在此对这个问题更广泛的背景加以评论。这涉及到大量的问题,也会占用我们大量的时间。我只想就你对你儿子的评论谈几句。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你儿子身上学到很多东西。你的问题使我想起早期Piaget的实验工作和其他对儿童的研究工作儿童确实有一定的公平的感觉,我想起Piaget的实验也证明了这个观点,如果你观察一些玩耍的儿童,就会注意到他们建立一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他们确实对公平有基础的观念,我们从这些观念中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我认为当我们抛弃了这些基础的公平观念,这些观念我们能从一部分孩子的认知能力中获得,许多问题就会出现。你提到了一个真正的问题,我重申一下,至于人们如何认识公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个经验问题。问题不是我们强行灌输我们的概念而是人们如何认识公平。在这个问题上,你知道,我属于罗尔斯式的思想体系;至少罗尔斯试图解决人们如何认识公平的问题而不是试图灌输和声称我认为公平是什么或者其他人认为公平是什么的研究的思路是正确的。当然,与罗尔斯思想体系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不该推导出一个具体的结果。我的意思是说,在罗尔斯最初的文章中作为公平的程序正义在目标上是正确的—就是说,这是个过程,你可以通过正义的程序的结果定义正义。罗尔斯试图得出结论这就是程序将要产生的结果时犯了个致命的错误。程序并非必然产生差别原则[16](difference principle)。差别原则作为一种程序,一种公平的程序可能的结果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其他结果也可能产生,事实上,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问题。

Sinn:下一个问题由Linz大学的Fritz Schneider提出,提问题最好简短些,回答也能简短些。

Fritz Schneider,Linz大学:我的问题非常简短因为这个问题已经部分被回答了。在“国家财政的本质:我的思想渊源”这个题目中,你并没有过多地论述现在讨论中你提及的问题:经验事实,特别是实验经济学如何影响你。例如,你可能说人们并不像我们的理论所预计的那样有那么多的搭便车的行为。与理论所预言的相反在每一个场合下人们并不搭便车。这些现象对你的研究工作有影响吗?来自经验经济学这类证据会影响你的研究吗?

布坎南:这是非常好的一组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神秘莫测,我不认为我们真正了解经验的调查和观察结果的积累实际上是如何反馈以改变我们的基本范式(paradigms)或者是我们的理论的。我认为我们并不真正了解这一切。这一切很神秘。毫无疑问这也是事实。毫无疑问的确存在着上述反馈机制,但是我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面对着经验事实总是十分顽固地坚持自己的理论。我将再一次回到我以前所讲的,或与我以前所讲的有关的论点,考虑一下免费搭乘者的问题。当你提及实验性的证据时,你相当正确:经验事实表明人们并不像我们的假设人只追求狭义地自利那样有那么多的搭便车行为。但是你曾经为什么真的预计会是这样的呢?我看描述人们免费搭乘这种行为的模型使我们对人类行为有了深刻的洞察力。这个模型不是,也没人曾宣称它是一个具有完全解释力的模型。现在,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经验证据真正地告诉你解释性的模型的限制是什么。模型的预测应受更多地限制,但是我认为经济学家(我认为这是对许多经验经济学家真正的批评)毫不怀疑地相信行为模型,这些经济学家不该对这些经济模型如此盲信,尽管这些模型被描绘成具有完全的解释力。在一定的意义上为了证明他们试图证明的假设经济学家必须毫不怀疑地相信模型,但是这样做令经济学家远远超出了解释模型的解释力量的界限。

马斯格雷夫:关于人们在各种可能的环境下如何行动的知识对于设计规则肯定是一个有价值的输入信息。为了建立一个有意义的规则,一个人应该了解如果这个规则不存在人们如何行动。在规则能被建立或者通过实验性的经济学规则被更好地研究的程度上,这种知识一定是个有价值的输入信息。

Sinn:好的,非常感谢。我认为今天是个好的开端。由于两位教授解释了自己的历史,所以今天还不是一场真正的论战。我向你保证,真正的论战将从明天开始,我们拭目以待。

[1]指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登上德国总理宝座后开始执行恐怖的迫害犹太人的政策,马斯格雷夫教授是犹太人后裔。—译者注

[2]该书指Classics in 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财政理论中的经典文献),London,Macmillam,1958,Richard A.Musgrave and Alan T.Peacock eds..—译者注

[3]在美国经济学界存在一个异常有趣的现象,绝大部分信奉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都来自于五大湖沿岸的大学,如芝加哥大学,而秉承政府干预理念的经济学家绝大部分都在东海岸的大学,如麻省理工学院。美国经济学家形象地将前者称为淡水派,后者为咸水派。布坎南之所以不愿去东海岸的大学是因为他不喜欢那里的经济学家信奉的政府干预的哲学思想。—译者注

[4]无知之幕这个抽象的概念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的,他认为为了达到公平的契约,人们应进入“原初状态”进行选择,这些选择应在无知之幕后进行,即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译者注

[5]英国19世纪桂冠诗人。—译者注

[6]密谋论是这样一种思想,即认为一个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有人密谋策划。一译者注

[7]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水生怪物,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以此比拟国家。—译者注

[8]哈耶克一贯主张的“法治下的自由”观的核心观点就是: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运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性的抽象原则。—译者注

[9]古希腊哲学家,他认为万物都处于流变状态中,其经典名言是“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译者注

[10]打砸抢之夜是1938年11月9日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残酷迫害犹太人,捣毁商店,抢劫财物。—译者注

[11]解构主义是文学批评理论中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部文学作品的主题并非只有一种解释,不同的人可对作品的主题进行不同的主观解释。—译者注

[12]西方财政学认为,公共产品的也可由私人生产然后由政府购买。—译者注

[13]点数投票法(point voting)是指给每个投票者固定的若干“点”,用于不同的选择对象。—译者注

[14]马斯格雷夫在这部分的论述中使用了几个意思相近但又有所区别的词:justice(正义)、fair(公平的)、equity(平等)和impartiality(公正)。这几个词的具体含义和区别,请参阅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何怀宏等译。—译者注

[15]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博弈论中的一种规则,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译者注

[16]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的体现其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一,简单地说,差别原则是指一种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才是正义的。—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