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秩序的限度

五、道德秩序的限度

在世纪末对于社会秩序的全面的和概括性诊断也许可以通过前面介绍的三种抽象模式或理想形式清楚地表达出来。现代一些研究共同体成果表明,从经验事实来看,很多人确实真正想从属于比他们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单位更大的某种共同体。由于大家庭重要性的下降以及福利国家逐渐取代了这种大家庭,这种渴望变得更强烈了。

自从尼采宣称上帝死了已经过去一个多世纪了,这个世纪见证了民族国家中公认的上帝替身的死亡。什么将成为共同体的象征?目前看起来没有什么严格意义上的被称为“道德共同体”的社会中的行为动机。(在这方面将1998年与1898年单独进行比较。1898年“帝国”的道德力量能促使像Cecil Rhodes这样的领导人超越甚至是按照私利采取行动。)作为西方国家的公民,当我们在私人或公共事物中进行日常的选择时,我们有谁会想到“民族利益”吗?

当然,道德共同体推动力量的衰落在古典自由的理想中是现代性的一个值得赞扬的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人们失去了对从部落、种族、民族或宗教角度定义的自己共同体的认同感,取而代之的是作为某种人类共同体成员的一般性感觉,朝着启蒙运动后的理想前进了一步。或者,从三个模式的角度表述这个观点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共同体的推动力量已经有效地被道德秩序的推动力量代替了。然而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替代是否已经或正在发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发生。道德共同体的消亡,特别是倾向于限制过度的行为的道德共同体,难道看起来不是更像朝着道德无政府状态发展吗?

这里仔细地定义术语是十分重要的。道德无政府状态,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态度,在任何一种具体情况下并不必定表现为“不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在政治活动中,道德无政府状态只包括以被认可的“公共”利益为代价正常地谋求私人或团体的利益,公共利益被定义为包括所有相关的政治外部性。按普通的理解,某个团体争取区别的有利税收待遇并不能被贴上“不道德”的标签。道德无政府状态描述这样的一种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在人们中间没有一种共同体感,因此也没有人们之间互惠互利的感觉,这种互惠感将人类之间的相互作用与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区别开来。

政治经济学,在18世纪其古典萌芽阶段就已经认识到道德无政府状态可能实事求是地描述了大量的人类行为。古典经济学家的伟大发现就是认识到市场可以将这种自私行为导向一个互惠互利的结果,前提是财产和个人权利被很好地定义并受到保护,同时反对暴力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即使在市场体制中,在法律严格的限制内,要朝着实现接近于任何古典理想的目标努力,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就是必须的。缺乏道德秩序的因素,市场活动中的外部性就会泛滥成灾以至于在资源的使用上甚至不能产生一个令人容忍的效率结果。当然,政治活动中的所有选择必定具有外部性,在一定的意义上,作出的选择将影响“所有的其他人”。

然而,从最坏的角度说,道德无政府状态也比最恶毒形式的道德共同体强,在后一种形式的道德共同体中是通过信仰被发现的真理确定其成员资格。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不论是私人还是集体行为,都不是从互相合作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是目的在于破坏,甚至不惜以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狂热的谋杀者总是化名为被发现的真理。

最困难的事情就是既要避免陷入难以忍受的道德共同体中,而同时又要通过某种方式保持社会有些像文明共同体的样子,就像在道德秩序的标题下所概括的那样。但是清醒的评价表明我们不能按照某些重新发现的相互宽容的伦理观进入21世纪。没有一种公认的美德能获得普遍的同意。罗尔斯(John Rawls)认识到现代性的这种困境,他呼吁为了实现政治和平和正义必须达到最低限度的一致同意时,即使在选择有争议的最重要的价值观时也应要求最低限度的一致同意(Rawls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