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模式
我将从道德秩序的三个类型开始,布坎南教授的这篇论文就是围绕这三个模型展开论述的。是从人们如何对待其他人的角度来定义这三个类型的,虽然这不一定是唯一的标准,但是对于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已经足够了。第一个模式就是“道德无政府状况”的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人们采取“机会主义自利行为”并且没有互相尊重感。第二个模式是“道德共同体”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个人将其他人作为自己的延伸部分,将范围广泛的共同体变成了一个密切相关的道德单位。第三个模式是“道德秩序”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人们尊重其他人并且认识到自己是作为互惠互利的事业的合伙人而存在,在普遍适用的规则下行动。市场能满足这些条件,供应公共产品的合作也满足这些条件。然后布坎南将这三种模式排序,虽然不是很明确,但是他的论述中含蓄地表达了这点。道德无政府状态是不好的,这点我们都同意,道德共同体强一些但是很危险,市场则是最好的。这种表达方式在几方面令我感到困惑。
我认为,布坎南教授陷入了这样的一种陷阱,将作为“纯”国家反映物的三种理想类型[3],按照韦伯赋予这个词的意义,直接看作是我们必须在其中进行选择的实际事物的状态。韦伯所指的“理想”并不是指“称心合意”的或切实可行的。我不是不得不在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和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之间作出选择,对我来说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共同体可能会变成恐怖的事物,但是如果共同体没有带来恐怖,在听音乐和读书之间的选择应该是我自己的私事。同时,对于布坎南教授纯粹形式的道德秩序,我也不敢苟同。仅仅在互利的交换过程的背景中人们才关心其他人的福利,这一点在我看来无论怎么说都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这肯定也不符合西方文明的基本传统,这种传统体现在约翰[4](John)讲的善良的撒马利亚人[5]的寓言故事中、康德(Kant)的绝对必要责任[6]中,或者是《路加福音》的做人准则[7]中。我本人的看法是现代社会是个“好社会”,现代的社会将作为一种有效率制度的建立在自利基础上的市场原则与作为道德因素的互相关心结合起来。我的观点是市场可以解决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但是无论如何无法解决社会关系的全部问题。一些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经济学家希望成为一个道德哲学家,他们必须超越帕累托(Pareto)的约束条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认为布坎南教授会同意上述观点,但是当我发现他心怀哈耶克“伟大社会”的目标,我不知道布坎南教授还会不会同意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