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论
方法论上有两点值得注意,这两点均可追溯至我年轻的时代中形象崇高的马克斯·韦伯。首先,是他的“理想类型”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为实现规范性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理性的和一致的行动。尽管个人和社会机构行为的实际结果遵循着市场和公共部门的一种混合模式,确定一个规范性的目标并且建立如何决定行动以实现该目标的模型仍然大有裨益。就像经济人模型或竞争性的瓦尔拉斯体系对建立理想化的市场模型是有用的假设,想象一个完善的公共部门如何运行也有助于研究。虽然表现良好的公共部门(或市场)的想象中的结果仍然是规范性的抽象结果,但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拿出正确的解决方法作为标准,实际运行结果的缺点和失败就甚至不可能被找出。以自身作为标准的实用主义观点对于指导公共政策没有意义。不论对于市场还是对于公共部门,理论上最优的解决方法对于确定可行的次优解决方法是不可或缺的。在这种意义上我所关注的是“好”政府以及“好的”支出或税收制度,为本次研讨会准备的论文也应该按照这种观点来理解。
其次,是韦伯对“价值相关”和“价值判断”的区分。这个观点是一个人能调查和确立价值相关的因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新教伦理对储蓄率的影响,或者是公平政策的效率成本——如分析者自己对结果的评价不影响他的调查结果,这就能(而且应该)被做到。科学分析,如韦伯所说,应该避免价值判断;与当今解构主义[11]时尚相反我同意韦伯的观点,尽管这也许显得过时。
与此同时,对结果的评价也是必须的,特别是在财政学领域。在选择将要研究什么和在进行研究之间也许要划出界限,才能与韦伯的权威性意见一致。尽管一个研究者进行分析时要遵守客观性的要求,但在选择将要接受检验的假设以及是否满意于研究结论时也许会正确地加入价值判断。但这不是项简单的任务。有些乍一看似乎是纯技术的问题(例如,储蓄或劳动力供给的弹性)很快就会被赋予政策性含义,而且在支持或怀疑一些如何建立好社会的设想方案时具有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性。针对某个问题如何建立模型(即决定应包括哪些变量或使用哪类计量经济方法)本身也许就成为获得所希望的结果的一种战略安排。为打赢官司而与陪审团的较量变成了一种有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