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讨论

4.3 讨论

Sinn:我们刚才谈论了卫星和月亮,但是真正的主题是地球和欧洲。欧洲是近来一个非常吸引人和重要的题目,所以,请,谁想第一个发言?

Peter Bernholz,巴塞尔大学:我第一个对布坎南进行评论吧。我自己也提出过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货币竞争的这种思想,但是同时我应该补充一点,就是我们的经验证据表明,只有在各国的通货膨胀率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的条件下竞争性货币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我非常赞成货币竞争,但是我们不应该过高地估计它的能力。

我也奉劝大家对于财政联邦制和对于财政联邦制的了解不要作过高的要求。据我所知,甚至是在非常抽象的水平上我们也不能证明空间均衡的存在,你们对此应十分清楚。如果将我们面临的所有的财政和税收支出问题都包括在内,那么我猜想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于许多方面知之甚少,对于财政竞争来说情况也差不多。

我本人支持这种财政竞争,我认为我也能为这种观点提供一些理由,但是我不得不承认,理论上我们还有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请允许我再一次说明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当清楚,我们的两位讲演者都强调过,这个问题不只是个经济问题。我们还有文化和其他方面差异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非常重要,这也是我赞成联邦制的原因。由于我是瑞士人,[我发现]在瑞士我无法想象一个集权的国家,同样我也无法想象未来的欧洲会是个集权的国家。在这点上我与布坎南的观点完全一样。甚至我坚信按照这种意义的分权、联邦的方向发展,欧洲就一定会成功,如果要搞绝对的集权制那么欧洲只能接受失败的命运。

根据布坎南的观点我们也能作出上述预测。在这点上我与布坎南立场一致。权力容易腐败构成了我的理论基础。我们有很多很好的理由可以证明权力易腐败,在瑞士我们必定以权力腐败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你知道,我们不得不进行分权以便控制管理者滥用权力。现在,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经济方面的关系更密切。我要问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税收支出体制,这个体制与信息不完备的公民的偏好相符合?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建议。一种建议是建立一个集权的税收体制,这种体制必须建构在理性的基础上,由于这种体制没有竞争,我们就不会有通过竞争发现最优体制的过程。我们不得不按照集权的方式建构这种体制,这将产生许多问题。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种理性建构主义将意味着人类对自己知识的自负(pretension),我们目前的知识距离建立一个完善的集权的税收支出体制所要求的知识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可以让各辖区之间展开竞争。我们可以检验辖区间竞争是不是这样一个一定能发现较好体制的发现过程,并且该体制考虑到了人们的偏好和愿望。当然,只有在人们拥有退出选择权的条件下辖区间竞争才能进行。另一方面,我并不否认辖区间竞争会产生马斯格雷夫强调的再分配问题。所以我们面临着一大堆问题,我感觉到对于其中的许多问题我们还不能回答。

Josef Falkinger,Regensburg大学:马斯格雷夫教授表达了他对财政间竞争的怀疑态度,另一方面,布坎南教授强调了由相互竞争的辖区提供的退出的可能性具有的政治优点。我们除了扩大多个辖区的范围以外别无选择。我还是回到你的税收例子上来吧。你说在联邦体制中最优税制就是对不流动的要素课税。但哪些要素是不流动的呢?资本是流动的。能力较高的劳动力也是流动的。所以可以对土地课税,对流动性较差的劳动力课税。我的意思是,在这个充满流动的要素的世界里,你迟早会需要一种国际性的税收体制。或者如果你想通过一种国际性的转移支付体制阻止劳动力或人们的流动,那么你就需要一个国际性的政府实施这种转移支付体制。如果你想让国际经济活动顺利进行,那么你就必须建立起国际通用的规则,并且在各国权利都要得到保障。所以我认为我们需要某种国际性的管理机构,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实际上,在一些地区我们已经建立了这样的跨国的管理机构。为这种国际性的管理机构设计宪法难道不是一项主要任务吗?不但是退出权可以限制政治权力,而且宪法和投票程序也可以限制政治权力。我们必须面对的任务难道不是为将来的国际性辖区设计宪法而是说我们不想建立这样的国际性辖区?

布坎南:我基本上同意你的论点。我与欧洲宪法集团(European Constitutional Groups)和Frank Vibert关系密切,Vibert写了一本书,在该书中他建议为欧洲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欧洲的联邦体制是在一系列相互独立的条约和组织机构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没有从整体的宪法框架角度考虑的一个真正思想体系。我基本上同意你说的欧洲目前极需一部共同宪法。你需要坐下来确立某种宪法性规则,通过某种方式,作为理性的基础在设计制度时充分体现这种宪法性规则,我认为这才是真正迫切需做的事情。

马斯格雷夫:如果你想把最小的政府和财政竞争结合在一起,你可能发现这种财政竞争最终将导致财政单一性,在结果上与集权的体制类似。为避免这种矛盾的情况,需要在税收政策上采取合作的方法,使税种多样化,但是要避免竞争的扭曲效应。

Sinn:现在我再一次与Frans van Winden,Dieter Biehl,William Niskanen,和Peter Bernholz一起问一个问题。我希望我们把这个讨论继续下去,所以问题是:竞争起作用吗,我们需要采取何种集权的行动,我们需要一部确定游戏规则的宪法吗,或者我们需要马斯格雷夫所理解的更集权的政府吗?如果是与上述这些问题有关的,Frans van Winden,你可以到话筒这儿来。如果是其他的问题,请稍等。Dieter Biehl,你讲的是这类问题吧?

Dieter Biehl,法兰克福大学:我第一个要说的就是有一个最优竞争程度的问题。如果你将竞争按其激烈程度划分为从零竞争开始一直到100%的竞争——也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竞争——在两个极端的情况下,竞争的成本是最高的,因此不是满意的解决方法,最优的解决方法应该位于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某种程度的竞争。我们都知道即使是私人部门的竞争,100%的完全竞争也不存在,所有的现代社会至少在某种程度上都要限制私人的竞争。如果基于这样的认识去研究包括财政竞争在内的政府间的问题,那么我认为同样的结论也成立:对于政府间竞争来说,零竞争和100%的竞争都不是最优的。我认为这个结论与马斯格雷夫的论点是一致的,他的论点是欧盟必须创立一个宪法框架限制但不是完全排除欧盟内的财政竞争。例如,如果卢森堡没有遵守银行和利息的税收待遇规则,那么它就会被“课税”,或者如果荷兰仅仅削减对跨国公司的税收,那么这种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设在荷兰的行为就应该被阻止。这种选择性的措施会扭曲参加共同市场的国家为了吸引企业到自己国家投资建厂而展开的竞争。一些国家采用选择性的低税收自然不是想放弃应有的税收权利而是希望吸引那些纳税能力强和/或者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的新企业,从长期来看这样做对自己国家是有好处的。选择性较弱的战略并不总是产生净收益。一般性财政竞争的国家策略,也就是一个国家大量地削减所有的支出项目和所有的税种的水平,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种做法将极大的偏离对公共部门作用的传统理解。另外,只要财政配置职能没有显著的改变,那么这种一般性竞争策略成功的可能性很小。然而,如果民族福利国家的转移支付体制的重要程度被削弱了,这种策略可能奏效。因此我得出的结论是,通过宪法框架努力实现政府间竞争的最优程度是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些重要问题证明了在欧盟需要一种宪法性解决方法。

就这样一种欧洲宪法的发展而言,我认为不可能一蹴而就。早在1953年的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的议会扩大会议以及1983年欧洲议会就详细制定了欧洲宪法的草案。由于相关的国家的偏好多种多样很难统一所以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在欧洲一种政策获得成功,这种政策被我称为一体化过程和制度化的相互合作。最初的六个成员国在1951年成立了一个部门共同体,欧洲煤炭和钢铁共同体,通过这个共同体获得了足够多的共同看法,但是在50年代初期无法实现政治共同体和军事共同体。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了。随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经过了三次扩充,1986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决定建立欧洲货币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我认为在一致同意的一体化过程和制度化之间的相互合作将继续决定欧盟的发展。就财政竞争而言,阿姆斯特丹条约包括了一些规则(参看条款87~93),但是这些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我们在此讨论的税收竞争——为吸引企业到自己国家投资建厂而展开的税收竞争——可能引起的扭曲。这将意味着只有获得足够的一致意见这些思想才能被讨论。

请允许我在欧盟向中欧和东欧扩展的背景中对民族国家的问题补充一个最后的评论。这些中欧、东欧国家总共与十个国家进行的加入欧盟的谈判即将开始。在所有的这些中欧和东欧国家中,民族运动导致了苏联帝国的解体,然而这也意味着民族国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紧张而不是意见一致。这表明在不久的将来多样化程度的增加而且可能降低在财政竞争领域获得“宪法性”解决方法的机会。

Sinn:谢谢你。Peter Bernholz,也是关于这个问题:财政竞争和集权化。

Bernholz:好的,马斯格雷夫教授,我非常敬重您,但是我想反驳你的如下假设,在竞争性的体制中所有辖区的税率都将趋于一致。到目前为止在瑞士采用州所得税已经几十年了,现在州所得税仍然比联邦所得税重要得多,我们两国仍然有很大的差异。瑞士Zug州的所得税税率仅仅是所得税税率最高州的税率的一半。我认为你的假设中忽视的一点就是由于不同的语言、不同的财产价格等个人的初次交易成本是相当高的。当然财产价格也取决于税收,个人也有不同的偏好和受到不同的限制。所以我不理解各辖区税率趋同的这种发展。

至于说到欧洲的问题,我只想说:当然,我们需要中央政府提供的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中央政府。但是欧洲宪法集团,我是该集团的成员,已经建议尽可能地限制中央政府,以便准许竞争的发展过程的进行。而且,我将预测,随着人均收入较低的东欧七国的加入,现存的转移支付体制将完全失灵。

向东德的转移支付已经把西德搞得焦头烂额。现在看一看这个即将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性,整个体制都要改变。将只有非常有限的转移支付。我们已经看到了争吵愈演愈烈。你也看到了南欧的成员国家,西班牙等,正在极力争取现有的转移支付资金的再分配。所以我的预测就是在正在发展的欧盟中,我们将建立一个非常有限的转移支付体制。

马斯格雷夫:你认为竞争将产生有益效果这个见解暗含这样的前提,即退出成本不太高,如果退出成本很高,那么竞争就不会发挥作用。

Hartmut Fest,经济学部,波恩:我必须提醒大家,虽然我作为一名职业经济学家供职于OECD(经合组织)的经济学部理事会但我不是一个学院派学者。我的问题是同时提给马斯格雷夫和布坎南两位的。你们注意到了资本税协调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的发展顺序吗?无论何时只要委员会提出了一项修改建议,所有在国内抱怨着税基已经被侵蚀的财政部长聚到了一起并且抗议到:“不,这件事必须小心处理,我们可不想放弃税收自主权。”很显然,你不能两头都照顾到,为了在欧盟国家之间在资本税政策上采用一些协调的措施,所有的政府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课税权或不课税(例如,资本收益)。所以去年的12月份,该委员会再一次召开会议,最后签署了一项不具有约束力的决议,该决议对可能的税率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并且试图限制“不公平竞争”。但是当你仔细查阅该决议的正文时,你会发现不公平竞争是如此模糊不清的概念,事实上,如果该委员会过去某种经过修改的具有传统特征的草案被采纳的话,那么都会比现在的情形强得多。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如下所述。三十多年来在布鲁塞尔作为一名一体化进程的积极参与者和热心的支持者,我可以告诉你们布坎南教授的设想更可能实现。在布鲁塞尔有大量的社会非生产性资源正在工作——也就是,公司的律师,监测部门发展趋势的机构,大企业的说客——观察这个委员会的所作所为,甚至走在各国政府的前面。请你们注意,西门子和其他大公司拥有大批的专职人员在各种领域监测这个委员会。因此,我认为存在着无理性或缺乏理性的行为。你们对于这些成问题的发展有何评论,我对你们的评论很感兴趣。

马斯格雷夫:你说得非常有道理,但是还存在某种财政职能分工,在我的第一篇论文中我提到过,当考虑如何做正确的事情时三种财政职能的划分是很有用的。这并不意味着将如何去做。参加实际工作的人会更清楚实际工作中的真正做法是什么,我们对实际工作不太了解一些问题没有考虑到实在是冒昧,但是如果我们这些理论研究者没有向实际工作者指出应该如何做,那么这些实际工作者如何确定自己的目标呢?

Reiner Eichenberger,苏黎士大学:我怀疑所谓的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能被税收协调有效的消除,因为政府有大量的可以替代低税收竞争的方法。当政府不能利用降低税收获得竞争优势时可以利用这些替代性方法进行竞争;政府可以通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企业销售土地以及向企业所需要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过度投资。这类竞争具有税收竞争一切所谓的负面效应。并且这类竞争的负面效应是最坏的,成本很高,受益者主要是特定的公司和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但是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就不会有低税收竞争时所享受的低税收的好处。因此,我认为这些现实中的税收竞争替代方法比税收竞争本身更糟糕。

Peggy Musgrave(马斯格雷夫的妻子—译者注),加利福尼亚大学,Santa Cruz:关于财政竞争,我认为如果联邦的各成员国只有提供公共产品这一种财政职能,并且通过纯受益税为这种职能融资,那么财政竞争可能就是一个相当好的方法。但是如果成员国家还有分配职能,政府通过支出和税收两方面执行分配职能,那么财政竞争就会阻碍政府执行其分配职能。换个角度说,如果接受了财政竞争,那么再分配性的税收和财政支出就应该完全由中央(联邦)政府管理。

William Niskanen,Cato研究院: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能导致政府的过度膨胀。一个是来自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采用的是向地方政府拨款的形式还是直接支付给相关的个人。有人可能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将中央政府的拨款与通过本地区自身努力增加的私人收入同样对待,采取上述两种形式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证据表明实际结果与上述推论正好相反。马斯格雷夫以前密执根大学的同事对此作出了最好的估算:他们估算出地方政府相对于本地区私人收入的增长其公共支出的边际倾向大约为10%。但是地方政府对于获得的中央政府拨款其边际支出倾向就高达80%~90%。他们将这种现象称为“粘蝇纸效应”——钱粘在开始时接受这笔钱的部门中。现在有人可能认为如果地方政府严格地按照地方政治需求办事,那么收到联邦政府人均拨款100美元后,地方政府将减少当地人均税收90美元同时增加公共支出10美元,但是实际结果看上去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地方政府将其中的80或90美元用于增加公共支出而地方税收只减少了10到20美元。我们需要更多的注意政府间拨款和对私人的转移支付的不同效应。支持政府间拨款的一个隐含的理由就是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辖区的公民持有家长主义的观点,这就是说地方辖区的公民不知道什么产品真正对自己有好处,如果将钱直接支付给他们,与政府间拨款相比,那么公民用于对自己真正有好处的产品的花费就会少一些。与财政均等化的论点相比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观点。财政均等化的论点建议将钱支付给个人,然后这些人在本地区内做出他们自己的集体性决策,决定将多少钱用于由地方政府供应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上。所以将钱以政府间拨款的形式拨给地方政府而不是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支付给个人,与将钱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情况相比,将导致一个更大的政府。

第二个是最近一个非常重要的由Jean-Luc Migue得出的研究成果,这项研究成果是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竞争的。我们大部分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上,但是Jean-Luc Migue阐明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地方选民集团而展开的竞争的含义。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存在一个共同集团问题,过度利用了地方选民基础,实际上,因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为了同一个税收基础和同一个选民集团在竞争,所以这将导致一个规模过大的政府,而地方政府间竞争却是为了吸引对方的选民集团或税收基础。如果联邦宪法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明确的划分,那么联邦政府就会与地方政府在可能由地方政府提供的产品方面展开竞争——儿童照顾、教育、犯罪控制,其他的一些公共产品。这是一个解释为什么最近几十年来很难发现联邦制对人均政府支出具有显著影响的最好理由。过去联邦体系和单一制体系的人均政府支出差异很大;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已经不存在了。Migue认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界限模糊不清。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不清,那么政府就会过度扩张。在美国,甚至在犯罪的问题上都出现了这种现象。在过去的10年或20年中,制定了联邦的刑法,其结果就是现在联邦检查官和地方检查官在给罪犯量刑严厉程度方面展开竞争。这种做法对我们公民自由的含义就是我们失去了防范双重危险的任何一种有意义的保护。对于某项指控我们可能被州法院宣布无罪,而根据同样的证据联邦法院却宣判我有罪。这种发展是很危险的,但是这恰恰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方面的权力界限不清楚的副产品。

Sinn:William,你能否得出一个针对欧洲的结论?

Niskanen:对于欧洲而言,应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在欧洲建立联邦体系,那么你应该做的就是麦迪逊和他的同事们最初在美国努力想做成的事——清楚地划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界限。一旦这种分权的界限模糊不清,中央政府或欧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会展开竞争,那么政府的过度支出就不可避免。另一个含义是如果你对于政府在儿童照顾、地方公共保健等项目上应该支出多少这个问题不具有家长主义的观点,从欧洲范围的观点来看,财政均等化就应该采用向个人转移支付的形式而不是对地方政府拨款。

马斯格雷夫:我对于财政均等化和粘蝇纸效应的作用持不同观点。当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拨款,你预料到地方政府会削减税收,通过这种方式地方政府将拨款转移到个人手中,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花费这笔钱。但是地方政府不会这么做。这笔拨款就粘在接受这笔拨款的政府中,这被认为是不幸的。我对粘蝇纸效应的存在感到高兴。我之所以高兴是因为粘蝇纸效应使拨款的政府能够平衡下级辖区的财政能力。如果拨款政府的目标是提高个人的支付能力,那么它就应该根据个人的贫富状况直接对个人补助,而不应该根据辖区的平均收入对个人补助。如果联邦政府向下级辖区拨款,那么这种做法正是为了利用粘蝇纸效应。拨款政府向下级政府拨款就是不想直接对个人拨款,而是对作为特定辖区成员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拨款。因为上级政府拨款的目的在于使下级政府提供上级政府认为是必需的公共产品的能力均等,所以上级拨款政府希望对个人组成的集团拨款。这是一个与绝对公平有关的问题。如果联邦政府根据绝对公正的考虑认为有理由拨款支持某种公共产品,那么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进行这种指定用途的拨款就说得通。如果拨款采用的是整笔拨款、不指定用途拨款的形式,那么根据一般性的、不太具体的目标这种拨款会使下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相等。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种拨款并不意味着向作为联邦国家成员的个人拨款,然后个人随心所欲地花费这些拨款。我认为这种想法误解了联邦制的本质,也误解了联邦制国家对于作为其下级辖区公民的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关注。

Niskanen:你的观点就是用国家决定地方政府应该支出多少来代替地方政府自己决定应该支出多少。

马斯格雷夫:这种做法能影响各种地方政府的支出能力,这正是联邦政府的拨款政策追求的公平目标。这个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认为的联邦中应该形成的紧密程度,一个辖区的公民关注其他辖区居民福利状况的程度,不管怎么说在某些方面如教育应该有一个全国性的标准。

Sinn:这个讨论目前在欧洲是个很受人关注的话题,但是给我的印象是美国朋友们的假设有点脱离实际了。他们假设集权化欧洲现在已经形成了并且谈论的问题是应该如何有效率地组建集权化的欧洲。尽管昨天决定了采用11个成员国的共同货币但是我们离中央集权化的欧洲还远着呢。Bernd Genser想发言。

Bernd Genser,Konstanz大学:我的发言从下面这个欧盟的新建议开始吧,这个建议就是在欧洲实行单一的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包括在整个欧洲采用单一的增值税税率以及根据国民帐户统计在各国中分配增值税收入。显然这种做法将极大地改变国家税收自主权,对于财政政策也将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建议类似于目前德国的增值税体系,在德国每个地区都有权获得增值税收入的一定份额,但是其数额将由联邦立法机关决定。这种收入共享体制的一个重要缺点是这种共享收入构成了地方政府预算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地方政府对这种来自于增值税的共享收入的数量没有任何自主决定权。特别是,地方政府不能利用增值税作为公共支出的边际资金来源。在德国,所有的与地方政府有关的税收都是这样。尽管德国的税法只规定两种联邦税:关税和专利权使用费,但是其他所有的根据地方税收立法可以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都由联邦政府管理。收入共享意味着地方政府面临着外部预算约束并且没有任何动力减少支出。如果采用委员会提出的这种新建议,欧洲各国也将出现同样的情况。在德国宪法规定的另一个地方政府预算资金来源就是税收自主权。但是由于税基逃往低税率地区以及税收竞争产生另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算约束,适用于流动性税基的税率不可能任意独立地变动。这点成为了欧盟当前形势的主要特征,由于税收套利的交易成本降低在经济和货币联盟中税收竞争有可能加剧。我们应该建立这样一种税收体制,这种税制不仅有助于保持分权化的税收自主权而且要限制有害的竞争。由Keen和Smith提出的增值税体制看起来能够实现上述目标。他们提出的双重增值税既包括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按照统一税率征收的增值税也包括各国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的零售税。加拿大和美国商品税都是地方税,尽管在美国只有州销售税没有联邦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德国的所得税是联邦税,地方政府无权征收,而瑞士在这方面则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瑞士的所得税是州所得税。所以我认为税收政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种地方税体系,该体系既要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财政资金来源又要提供额外财政资金来源,基本的财政资金来源应该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规定了税率并经过协调的税种提供的,额外的财政资金来源应该是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并能够有效率课征的地方税。

Peter Lewisch,维也纳大学:我从另一种不同的观点来论述这些相同的问题。再次考虑国家间的税收竞争。我认为一种哲学色彩更浓的国家理论提供了一个正确的观点:辖区间的竞争产生了一种内部约束,这种内部约束会限制单个政府的权力。这些内生的约束条件将权力下放给了个人。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在人权方面这种竞争也发生过。这种竞争并没有导致这些国家提供相同的人权,相反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人权;单一性并不是竞争必然的最终结果。因此,实际上辖区间的竞争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合适制度。关于更具体的税收应用,我认为卢森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卢森堡的情况表明对于欧共体来说立法上的艰巨任务不仅仅在于需要确立抽象的税收体系。我发现我们自己现在正处于一个特定的情况中,问题是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如何改进这种状况。如果卢森堡处于这样一种幸运的地位,即欧洲公司的税收天堂,那么为什么卢森堡应该放弃这种地位呢?置身于欧盟的税收体制之外对于卢森堡来说总是有好处的。如果由于卢森堡没有遵守欧盟的共同税法打算对其课税或惩罚,那么应该如何去做呢?对于税收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所以不得不再次建立一种适当的制度,但是如何建立?只能再次通过违背现行的宪法原则建立这种制度。如果你简单的认为通过强制卢森堡与“大共同体”保持一致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你应该认识到这种做法要求改变现存的宪法规则,而且,只要是卢森堡不同意,这种改变就被认为是对有关的宪法框架的违背。

Sinn:谢谢你。我认为我们不得不结束我们的讨论了。然而,我想问我们的两位讲演者最后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你们认为欧洲必须达到何种程度的集权化?在这方面欧洲应该向哪个方向发展?谁先开始?

布坎南: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我不敢给出一个全面的回答。我认为这将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再者,正如我昨天关于另一个问题所说的,你如何定义歧视(不公平对待),财政上的歧视。说朝哪个方向发展容易,但要准确地下定义就困难得多,此处的情况也是一样。至少对于我来说,能相对容易做出以下判断,在我看来目前采取的大量步骤都是赋予布鲁塞尔更多的管制权和在各独立民族国家之间进行协调的权力,这个发展方向与我眼中以及按照有效率竞争联邦制的观点来看的最优状况有一定距离。然而与判断应该是什么或应该不是什么相比做出上述判断更容易。这种判断将取决于特定的情况。在我看来放任自流可不是个好主意。依我之见在创建欧盟的过程中放任自流的情况已经太多了。在放任自流的情况下,官僚们做了大量不该做的事。在我看来现在正是欧洲坐下来真正地确立一个稳固宪法体系的时候。为了在宪法体系上达成一致,正像William Niskanen所说的那样,需要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清楚,如果各级政府的权力划分不清,那么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我还没有看到朝这个方向发展的任何真正势头,但我认为这么做是非常必要的。

马斯格雷夫:可以通过两种方法中任何一种进行协调。一种方法是均等,另一个方法是允许差别的存在但是要进行协调以避免扭曲效应。所以我认为中央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在保持差别的同时使协调成为可能,否则竞争将通过均等化强制进行协调。公共服务和再分配活动应该保持最低水平均等,将允许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并不是为了集权辩护,但是我反对破坏性的竞争,这需要在辖区间进行协调。

[1]国家的有机体理论是将国家看作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体,每个人都是靠与其他人的联系来维持的,具有共同的利益。—译者注

[2]莎士比亚的戏剧《麦克白》中的主人公。—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