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资本

七、社会资本

前几个部分的讨论中,概括了可能进行的切实可行的制度—立宪改革,这种改革可以直接影响私人行为和公共行为的道德。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单靠这种制度—立宪改革本身就足以解决问题吗?如果压缩了公共部门,比方说,将大部分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削减为原来的一半,甚至限制公共部门只能采取非歧视的行为,那么在市场和政治生活中人们的互相坑害的机会主义行为能被杜绝吗?人们能够诚实守信并且互相尊重吗?改革本身能产生与古典自由的理想相似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吗?

正如我早已提出过的那样,当我回答此处我自己的问题时我并不太乐观。这个可怕的世纪除了亲眼目睹集体主义分子控制个人生活的悲惨的失败外,还发生了许多令人痛心的事。在这些以失败而告终的实验过程中,造成了宝贵的社会资本的贬值,这些宝贵的社会资本体现在这样的态度上,个人独立、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勤奋工作、自信、永恒感、信任、互相尊重和宽容等。这些社会资本被侵蚀后,取而代之的是这样的一些态度,不负责任、依赖性增强、不公正的剥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利益、及时享乐、法律上投机取巧、动不动就打官司、不信任和不宽容,特别是“政治上不正确[1]”。在上述第一种态度盛行的环境中,来自集体行动的潜在利益相对容易地就能获得。但是在我们眼前这个世纪之交的环境中,任何这样一种集体行动都有可能带来一种危险的后果。如果人们,作为公民以及作为政府机构的代理人不能互相信任,那么经济和政治都不可能有效运转,换句话说,只有人们相互信任,经济和政治才能走向正轨。

在20世纪之初,古典自由理想所描绘的道德秩序可能存在过。在20世纪末这种道德秩序是否还有存在的可能性看起来还很成问题。经济学家关于资本的概念,至少作为一个比喻,对于理解这个问题很有帮助。资本是被储存起来的价值,在随后的整个时间序列中产生收益流。重要的是,创造资本本身是一个时间—耗费的过程;只有通过一段时期的节欲资本才能被创造出来。资本,一旦形成,也可能很快遭到破坏,但是遭到破坏的资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社会资本”,反映在行为标准和公共态度中,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肯定被侵蚀了。除了需要制度转型以提供社会资本重建的激励因素外,同时在自由选择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中必须重新恢复过去的某种精神并重新获得某种共同的目的感。罗纳德·里根呼唤的美国清教徒的“山上发光的城市”[2]的希望不应该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浪漫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