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讨论

3.3 讨论

Sinn:现在我们的听众有问题要问。请。

Alan Williams,约克大学:布坎南先生,星期一我与你开了个玩笑,说你实际上是个规则的功利主义者,然后你说你相信规则,但是也不能因此将你当作一个功利主义者,相反你是个结果主义者。根据你今天所讲的,我明白了你作出这种区分的原因。你提出的范围约束这个概念属于结果的范畴,但是假如结果的最大化与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不一致,你就会再次成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但是我对于目前你追求的最大值是什么这个问题有点迷惑。通过阅读你的早期著作,一些人可能认为你追求的最大值是一些自由的概念,但是很明显你对某些种类的个人之间待遇的平等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所以在结果的范畴里实际上有两条思想脉络。一个是自由,另一个是平等,在这种情况你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如果是这样,也许就可以得出结论你和马斯格雷夫之间唯一的不同就是你们给予自由和平等权重的不同。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解决方法:这个方法只考虑权衡和社会福利函数这两方面。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解释,这种解释与传统的经济思想更接近,就是在你追求的最大值的范畴里包括公正(equity)和效率,这与平等(equality)和效率还不是一回事,因为除了平等主义(egalitarian)的概念外还存在许多其他的公正概念,效率将是某种帕雷托效率。现在当你正在考虑范围限制时,如果上述概念就是你所理解的在你的结果的范围中存在的因素,那么歧视或非歧视的想法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歧视性的规则是否被接受取决于这些规则对于你的效率或公正的目标的影响。所以一些歧视行为将是有效率的,另一些歧视行为是没有效率的;一些歧视行为将是公平的,另一些则是不公平的。你提出的普遍性规则就成了实现这些高水平目标的手段,我不知道对你的观点作这种解释能否被你接受,如果你接受这种解释,我认为除了在社会福利函数上我对自由和平等重要性的评价与你对这两者的评价略有差异外,我将完全同意你的观点。

Peter Bernholz,巴塞尔大学:我不得不说没有社会福利函数。但是除了这点外,我向马斯格雷夫提一下Karl Homann的论文,他假设前提是这样的,他问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在一个一切都是由集体决定的社会里,为了获得越来越高的效率以便经济体制运行良好私有化的程度应该是多大?也许这就是你研究的方向?

马斯格雷夫:我研究、重视的是产品的丰裕,不管是由公共供应还是由私人供应。

Bernholz:当然在最初的环境中根本没有任何产品。这是事实。这里我还有一些问题求教于布坎南。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你讨论的多数裁定规则问题的局限性。这是个老问题,在孟德斯鸠和其他人的著作中都被研究过。我没有真正理解的问题是,按照你的理解,你让强有力的少数人支持理性的观点相同的投票者。这如何与你的研究体系融为一体?这是第一个问题。我的第二个问题与你的范围限制的概念有关。我本来认为这个概念是这样的——即限制用来制定决策的民主原则的范围,然而你已经按照下列方式定义了这个概念,你说范围限制就是可行的规则的范围——即非普遍性。顺便说一句,这使我想起许多德国财政理论的旧规则,在德国财政理论中我们有征税的普遍性和其他规则,你清楚这一点。所以我说在某种意义上你回到了这些旧规则。然而是不是也应该建议对应用多数裁定投票原则的范围加以限制,并在这个意义上去限制政府的范围?第三个问题,我总是不清楚你是如何得出这个宪法的。我们以前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在这里根本就没讨论这个问题。最后,你没有论述体制动态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体制如何发展。通常在开始的时候,我们政府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然后政府就开始扩张,最后整个体制似乎遇到了危机。瑞典、新西兰和撒切尔执政前的英国,就是我能想到的这方面的例子。你能否对此提出改革方案并且也按照公共选择的观点对这个方案进行解释。你的建议是什么?这些建议如何与发展融为一体?

William Niskanen,Cato研究所:认识到布坎南研究税收的方法相当独特这一点非常重要。大部分传统的财政学都是重点研究在既定的税收收入水平上如何使税收对私人部门造成的扭曲最小。布坎南的研究方法则大相径庭,他说:选择给公共决策造成的扭曲最小的税收。问题是为了使不同的政府部门的决策扭曲最小就需要不同种类的税收。今天布坎南建议将按人拨款和比例税结合在一起使转移支付中的扭曲最小化。但是林达尔、布坎南和马斯格雷夫都承认为了使生产性国家的扭曲最小征收不同种类的税收是必须的。林达尔税并不必然是比例税:它有可能是累进税,也可能是累退性的。一个含义就是你必须根据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税制:分配性的国家采用一种税制,生产性的国家则采用另外一种税收制度。所以,实际上,你根据马斯格雷夫提出的按照职能将国家分类的观点,将国家分成几类,然后在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税制以减少这些国家公共决策中的扭曲。

25年前Richard Zeckhauser提出一个建议,将布坎南关于再分配的观点与担心税收会影响私人经济的想法结合在一起。Zeckhauser通过无知之幕的模型,建议人们应该选择具有下列特征的税制:这种税制应该是按人转移支付和按照递增的平均税率但又是递减的边际税率对全部所得课税这两方面的结合。Zeckhauser的税收——转移支付方程式是-a+by-cy2。这个方程式的几何图形是一个有趣的抛物线形状,在这个方程中,-a代表转移支付,by-cy2则代表税收体制本身。这是个特别的方法,对布坎南的转移支付加比例税的方法作了稍许的改动。这种方法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它努力获得同样的结果但是同时又对私人部门的影响最小。

在我们这些财政学家中大部分都将政府作为外生因素并努力将政府对私人部门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然而布坎南却相当正确地将政府作为内生变量。在政府是内生变量的情况中,选择税种以使公共部门中的扭曲最小化是相当重要的。还有两种艰巨的任务没有解决。一个是我们许多税种,这些不同的税种对于最小化公共部门不同机构的扭曲是必不可少的,第二个是使一个部门的扭曲最小化的税制也许不能使另一个部门的扭曲最小化。换句话说,能使公共部门的扭曲最小化的税制也许不能使私人部门的扭曲最小化。我们不得不解决这个问题。

Sinn:谢谢你提的这些使人感兴趣的问题。布坎南教授,你愿意回答这些问题吗?

布坎南:至于说到总的或社会的效用或社会福利,我不想将任何一类应该追求何种目标最大值的观点强加给你们。我愿意承认一个规则的结果,与你所说的结果的模式一样,事实上也许会影响你对规则的评价。我不喜欢制定规则只是为了追求某个单一目标的最大值,因为在我看来任何一个与我持有相同观点的人,我的观点基本上是规范性的个人主义,认为通过个人选择无论出现什么样结果,都不应该是一种强行实施的追求总体最大化的过程。我认为追求总体最大化既不正确,也不可能。现在回过头来谈谈马斯格雷夫的几个问题。受益税这点我已经谈过。我完全同意他的评论,他评论的大意是歧视和非歧视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要强调的是,在分析的过程中努力确定目标是什么将比评价目前方案中的变化更重要。我认为如果政治改革的方案被提出对我们来说要评价这个方案那就太容易了。也可以很容易地判断这个方案是朝着非歧视性的方向而不是朝着歧视性的方向进行。我认为马斯格雷夫和我一样会完全同意在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是朝着消除歧视行为的方向进行的。相对于1986年的税收法案1986年以后发生的变化却是朝着增加歧视行为的方向发展。即使在终极的意义上我们也许实际上不能确定目标是什么,但是确立一个准则却容易多了,根据这个准则我们能判断出变化的方向。我不想评论马斯格雷夫关于多数裁定原则更一般的观点,对此我只想说一点,我认为在我自己的规范性分析结构中没有违背我的初衷之处,我用这种结构分析出多数裁定规则从某种角度看是好的。我认为多数裁定规则不是个好规则。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多数裁定规则这个规则却是最不坏的规则。关于多数主义和非多数主义我们可以更一般化的讨论,但是我认为这将耗时太长而且将把我们引入政治哲学领域。在我的讲演中这点没有说得很明确,我的确承认,与我更多地受到维克塞尔模式的影响时的研究相比,我现在的研究方向是为支持普遍性税收寻找更多的理由。马斯格雷夫教授,我相信你还记得在你组织的一次名为“税收和财政交换”的会议上,我提交了一篇论文。在该论文中明确地阐述了维克塞尔模型的全部含义。如果你想按那种方式研究,我们俩的努力方向就一致了,现在我确定了普遍性税收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些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你能解决受益税的问题那么就有理由运用附加非歧视条件的普遍性规则。所以我不否认我的研究方向发生了转变。现在我以一个更一般的问题结束我的发言。我认为你最初的比喻实际上是个很好的比喻,将我的出发点比喻成丛林,你的出发点则是天堂。这里的其他人说过我受霍布斯的影响颇深,这可能正是实际情况吧。虽然Frans van Winden认为:我同样深受斯宾诺莎的影响,但我完全接受上述说法;也许在这方面这两个人对我的影响应该是一样的。

Sinn:谢谢你。还有问题。下一个提问者是Peter Friedrich。

Peter Friedrich:Bundeswehr大学,慕尼黑:我怀疑表3-1中那个论证歧视的例子是不是个好例子,对于方案Ⅱ,为什么一定是AB联盟对付C,而不是BC联盟对付A,或AC联盟对付B。这意味着通过利益的重组,一个人可以使另一个参加集团的人脱离集团与自己组成新的集团。这样我们就面临一个循环过程。但是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那么这三个人将失去这三个净价值。如果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三个人“各让一步”,最终也许出现选择Ⅰ的结果。因此,我认为方案Ⅱ并不是歧视的最佳例子。我们应该重新构造你的例子。

布坎南:你所说的一切我完全同意。当然,我说AB集团只是所有机会相等的可能性组合之一。你选择任何一种组合都是绝对正确,在这个特殊的模型中存在一个连续不断的循环,你的论点是这三个人将达成共识重新选择方案Ⅰ。这正是诺曼—摩根斯坦解。但是多数人组成集团突破这个解集总是有好处的。无疑在这个解集中存在着稳定性因素,但是在一定的意义如果这个解不能作为可行的稳定解,博弈论专家是不会接受这个解的。休谟对私人财产的捍卫与此相关。我不想侵害你的财产,因为我认识到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做,那么整个世界将分崩离析。但是,特别是如果涉及的人非常多,你就很有可能不遵守协议。这仅仅是个简单的程式化的模型。在一个参与的人特别多的背景中,依我看显然上述解集没什么作用。如果你只有三个人的集合,你也许能得到你所说的解。

Sinn:关于投票问题还有没有人提问了,没有,Claude Hillinger将提出另一个问题。

Claude Hillinger,慕尼黑大学:布坎南教授担心对多数人剥削少数人的能力施加的宪法约束。这种担心可以追溯至民主化的早期阶段,当时有产的少数人害怕无产的多数人剥夺自己的财产。一般来说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保护少数人,特别是保护有产阶级:限制投票权,特别是根据财产权的多少决定投票数。这种限制已经不再发挥作用了。另一种方法,现在仍然非常明显,就是将权力分散,不仅是在根据宪法设立的特定机构中将权力分散,另外在那些发展前景还不明朗的团体中也要将权力分散——特别是官僚、压力集团和政党。目前的局势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充满了矛盾,虽然现代政府已经正确或错误地承担了巨大的责任,但是政府不能以一个透明的、富有才智的和民主的方式履行这些职责。由于感觉到他们不能施加真正的影响,今天的多数人集团无法操纵政治过程并且也远离了政治过程。一点儿不假,在选举期他们能“轰走无赖”,支持另一类的职业政治家——他们可能选出来一个蛊惑民心的局外人;未来决策的效应无足轻重且无法预测。选民无权的状况充分反映在现代的、等级森严的政治体制的权力分配中。上层权力机构总是想大权独揽。例如,在德国的体制中,投票人感到相对缺乏权力。群众感觉没有权力是因为事无巨细都要受到上层权力机构的控制和管理。一些州,例如巴伐利亚州感觉缺乏权力。巴伐利亚州长要求本州在欧洲的政治体制中拥有更多的权力,但是我认为他们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满足。在国家中,州的权力都集中在上层权力机构,但是我们现在成立了欧盟,一般的看法是单个的国家——州没有太多的权力,因为它要受到布鲁塞尔的管制。布坎南阐述了这样的一点,我们的民主制度是经过改进的国王和贵族世袭统治的体制的遗产。我认为我们对这种遗产改进得还不到位。特别是,世袭统治的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于上层权力机构,因为这种权力是上层权力机构通过武力获得的。今天,权力仍然属于上层权力机构,改革宪法是如此困难以至于底层的投票者和机构感觉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力去改变这种体制。我认为这是我们所经历的政治不满的基本根源。

Sinn:好的。谢谢你,Fritz Schneider。

Fritz Schneider,Linz大学:我只向布坎南提一个短问题。你真的确信你提出的体制能防止寻租行为吗?我对此表示怀疑。首先,谁决定统一税率,对什么征税——所得,资本收入——这里的税基是什么?这也许是至关重要的。其次,谁作出决定以及谁可以改变它们?在你的模型中,你认为政府和在议会或参众两院多数人集团决定税收的水平和统一税率足以为所有的国家活动提供资金吗?为什么你不考虑直接由投票或退出权对政府的约束呢?对此我感到有点迷惑不解。当由于至少部分投票者和纳税人拥有退出权我们的体制不太容易受到寻租行为的伤害时,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

Sinn:布坎南教授,你愿意回答这个问题吗?

布坎南:是的,我能回答这两个评论,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我没有论证事实上我的建议会消除寻租行为。你还要面对寻租行为。如果你将税收和转移支付的水平这个问题引入普通的民主政治中,你就会使人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得不亦乐乎。毫无疑问,这个现象在收入的定义方面也会出现。我故意地忽略了退出权这个方面。正像我在结尾所说的,我确信马斯格雷夫在他明天的讲话中将谈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以前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讨论了这个问题。退出权发挥作用的程度事实上将改变你定义统一税率税的税基的想法。实际上,退出权可能对这个问题产生信息反馈方面的影响。至于说到能否为公共服务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这个问题:在某一方面,这与我以前所讲的问题是同一问题。这里最棘手的问题是你是否为特定目标的项目指定专门的一种税收。

我要回答早些时候提出的其他一些问题。我确实认为你在这种背景中不得不对自私(selfishness)和自利(self-interest)加以区别。整个构想,一种立宪主义者的构想,包括努力在个人的私利和“整体的利益”之间建起一座桥梁。通过致力于选择规则的研究,在选择规则中个人没有真正地被承认,我们加入了罗尔斯开创的体系。《同意的计算》和其他研究成果就是对这个体系所做的贡献,在这个体系中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仍然是按照自己的私利行事,因为在我们的模型中我们假设个人是自利的:这并不是说在自私的方面个人知道自己的私利是什么。Victor Vanberg曾经谈到过这点。每个人都有一个宪法利益,这是存在于规则中的利益,在这个规则下个人才能生存。个人有一个积极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存在于特定的宪法中的利益。你应该理解个人利益和宪法利益的区别了。这个问题与Peter Bernholz提出的那个关于你是如何想到这些宪法改革的问题有关。诚然,在宪法改革的层次上没有这么多的企业家才能的考虑,这在你如何想到被驱动的宪法改革的方面产生了一个主要问题。

马斯格雷夫:大部分支持单一税率税的人都将为这种税规定一个免税额。既然在单一税率税中规定了一个免税额,那么实际上你就面临一个逐渐增加的有效税率,因为当你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时不变的免税额相对于你的收入将越来越小。因此,规定了免税额的单一税率税在达到收入水平的中间值之前保持着累进性,在到达收入水平的中间值后税率就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最后接近一个单一税率。但是为了使有效税率的累进程度更高,仍然需要一个递增的等级税率。否则,为了保持收入不变,换成单一税率税将导致大部分税收负担从高收入阶层转移到中间收入阶层。如果像布坎南建议的那样撤消个人免税额,那么税收负担向低收入阶层转移的程度就更大。

Sinn:Gerold Krause-Junk,我认为针对单一税率你想要说几句,对吗?

Gerold Krause—Junk,汉堡大学:是的,对不起,我想重提两个已经多次被人提到的问题。第一个,更普遍的一点。我认为人类一个古老的梦想就是一劳永逸地制定一些规则按照这个规则世界将永远处于和平与幸福之中。我认为第一个例子就是十诫,我们也看到自从那以后许多人为解释十诫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想说的是,或者我想到的是:规则的普适性越强,解释这个规则的人就越多。规则越具体,它就越容易过时,我们不得不努力寻找新规则。因此,我认为这个梦想是个有趣的梦想但不是我们问题的答案。在这些规则中,也许我们不得不制定一些规则和政策。我们不得不努力找到必然和自主之间的最佳组合。另外一点,当然我又回到了单一税率税这个问题。我认为这种税也是负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的一部分或德国的,就是向每个公民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我有一个反对这类税收的理由。这个理由是关于最优税收告诉我们税收应该是什么的反面。最优税收清楚地告诉我们最好的税收就是总额税。转移支付是总额税的反面:我们先通过一次总付的形式对私人拨款接着就尽力通过对经济活动征收边际税收将这些拨款再拿回来。因此,我们通过这样的规则会最大地遏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一个成本非常高昂的税收。第一点你不得不交纳相当多的税收,第二点几乎可以肯定,至少我是这么想的,许多人将不会工作;人们变得不思进取只想着接受转移支付,情况就是这样。对于政策来说这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在选举中头号议案就是增加转移支付,因此我对于这类理论、单一税率税和简单税心存疑虑。

Sinn:是的,Peter Bernholz,我看了一下表,尽管我想继续讨论下去但是我认为我们不得不结束了。你有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对吗?

Bernholz:好的,第一个问题我要问布坎南。如果你在宪法中规定了一种累进性的所得税,如果议会不能改变税率表,难道这种税真的不能与你的理论体系融为一体吗?第二个问题提给马斯格雷夫。如果你确立了一个累进性的所得税但是如果人均收入一直在增加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累进税率更高的收入范围你将做什么?

Sinn:好吧,我们最后听听两位讲演者的发言就结束讨论。

马斯格雷夫:你能将问题重复一遍吗?

Bernholz:好的,现代经济一直在增长,人均收入也一直在增加。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收入进入了累进性所得税的更高税级。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你能做些什么?对这种情况你能确定一个规则吗?

马斯格雷夫:答案相当简单。累进性的税率表应该将有效税率和一个人的收入在收入等级中的位置联系起来。很显然,你不打算确定一个一百年都不变的免税额和等级税率。规则,如果你想有一个规则的话,将要根据平均收入的变化改变免税额和税率。目前在美国使用的一项新技术就是通过劳动所得抵免补助低收入阶层,实际上这就是对低收入的人进行补贴,因此产生了一种很好的替代效应。

布坎南:这里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马斯格雷夫刚才的评论中已经被概括了,其他几位评论者的发言也暗示了这方面更有吸引力或最没有吸引力。我把这方面当作税收结构的一个特殊方面。我认为这方面将我和马斯格雷夫的立场清楚地区分开。我并不是在说什么有吸引力或什么没有吸引力。我不想强行灌输任何规范性偏好,就是说,不论我喜欢累进税率还是喜欢单一税率,或无论是什么税率,或是这个或是那个,都无所谓。我的意思是我想通过遵循多数裁定规则的程序决定到底应采用哪种税率。现在经过正确解释的多数裁定程序很有可能产生一个庞大的公共部门,但是我对此并不关心。我关心的是,在这种背景下这个观点不被接受,但是我真正关心的,这又回到了丛林和天堂的问题:这里我认为最重要的事情和我最主要的动机从规范的意义上来说就是防止通过政治程序男人剥削男人,或女人剥削女人。这正是我全部研究方法的驱动力。我并不主张某种特定的累进税或累退税,或认为应该朝着累进或累退的方向改革税制。

Sinn:非常感谢。今天的演讲活动非常精彩。感谢所有的发言者。

[1]在一个由n个人组成的政治体中,假设为一个共同平等享有的公共物品融资,该公共物品产生总收益B,或每个人的平均收益是B/n,总成本是C。我们可以进行比较,对于同样的支出费用C,大多数人集团的成员每人可得到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为C/(n/2+1)。因此只有当满足B>2C这个限制条件时,公共物品的方案才是可行的。

[2]在关于个人偏好序列中的凸性的标准假设下,如果供选择的方案被限制为满足普遍性约束的方案,按照多数裁定规则投票将不会产生相似的循环。从几何上说,我们可以将这些选择方案想象成为n维“立方体”内对角线上的点,不同的维代表了不同人为共享物品的融资而进行的投入。

[3]按照所进行的配对投票(当有三个或更多的方案可供选择时,就其中的任意两个方案进行的投票,就是所谓的配对投票)中的次序的不同,每一种可选择的方案都可在多数裁定规则中获胜,这种现象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投票循环”。—译者注

[4]内在化是指一种观点或行为经过学习成为自己的主观意识。—译者注

[5]霍布斯(1588~1679),英国哲学家。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像狼一样,处于全面战争和敌对状态。—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