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制的逻辑

三、限制的逻辑

既然政府的行为符合规定的程序,为什么还要约束由正当选举产生的政府对其政治权力的使用呢?为了得出支持宪法性约束的论点,首先,必须推导出对自由或自愿选择加以限制或约束的基本逻辑,不论这种选择是个人选择还是集体的选择。

作为我们讨论的预备性的知识,我们应该注意到如下事实,当经济学家分析在约束条件下如何选择时,依照经济学的思维模式,他可能会感到很棘手。经济学家将大部分智力资源用于分析这种经济模型,在模型中假设人们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在可供选择的方案中进行选择,约束条件对于被分析的选择行为而言是外生变量。如分析的问题与上述经济模型描绘的情况类似,一旦确定了追求何种目标的最大值,找到最大值的解决方法从概念上来说就非常简单了。经济学家自然要提出这样问题:为什么应该决定对自己的选择进行限制呢?在约束条件中进行选择的本身对于普通的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是个陌生的领域。

粗略地考察一个研究案例,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们自愿地对自己的私人行为加以限制这种情况中的选择行为,你也许对限制的逻辑就有了一个基本的,部分是经验性的理解。人们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一些特定的行为。他们接受并遵守节食计划;购买帮助戒烟的产品;他们加入戒酒俱乐部;他们不去拉斯维加斯。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中,以及其他一些情况中,他们采取的是限制选择的行为,这些选择被认为具有不好的结果,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这些选择也具有诱惑力。古典神话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尤利西斯,他命令船夫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当船经过siren的海岸时,要船夫不要理会他的请求(Elster 1979)。

上述的例子可以在“个人宪法性法则”的标题下描述。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对集体行动限制的逻辑与仅适用于个人选择行为的逻辑绝对不一样。对于绝大部分的普通的日常行为,由于信任自己的判断力,人们可能愿意拥有不受限制的选择权,当出现机会时能自由地进行选择。换句话说,在上述例子中提到的经过仔细考虑的约束是个例外。“法则的领域”也许相当小。个人事实上并不害怕自由选择带来的后果。

当我们将注意力从个人行动转移到集体行动时,“规则的理由”(Brennan and Buchanan 1985)就大不相同了。在集体行动中,人们也许愿意对集体可能的行为预先设立限制,不是为了限制自己的行为而是限制其他人的行为,在政治性的合作中其他人的行为可能带来净成本。这就是说,个人可能愿意对集体行动施加具体的限制,但如果从私人行动的角度来看,就不会有自我强加的限制法则。

当然,决定支持对通常的政治行为进行限制的个人将认识到任何一种约束都会令可能的集体行动的结果打折扣,有时候这会损害个人的利益。对个人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会被人们作为约束的预期成本考虑到,经过权衡这种损害也许低于由于限制了其他人可能的伤害行为而获得的预期利益,其他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是通过集体行为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