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中的平等(equity)和分配的正义(justice)
现在我将话题转向财政体制中的第二个关键问题,这就是财政对分配的关注。虽然一些学者因为分配的问题超出了更易处理的帕累托王国的范围之外而倾向于将它排除,但是不研究分配问题将置财政模型于不完整的境地。
(一)效率和正义:两个模型的重新探讨
按照威克塞尔式的观点,可以通过具有分配“中性”的受益税为公共服务融资,但是为了使这种结果公平(fair),必须以实现分配的正义的(just)状态为补充。为了使最终的税收—支出的制度安排既是正义的又有效率,如威克塞尔本人所论证,收入的基础分配必须是正义的;不妨引用他的原话,“合理的纳税是以合法的收入、合法的财产以及合理的收入分配为前提,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Wicksell 1896,143页)。林达尔的著作《征税的权力》(Lindahl 1919)秉承了同样的精神。为了完善模型必须加上税收—转移支付的预算以达到上述分配的正义的状态;而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定义社会福利函数。得到的社会福利函数以分配中性的受益税为基础并且包括一些与资源配置的内在效率不同的问题。“威克塞尔式”观点的鼓吹者们把他的体系中资源配置部分放在重要地位,但忽略他的正义的分配的前提因而误解了威克塞尔的本意。然而,威克塞尔也建议不要干预产权,不要过度追求瓦格纳主张的利用税收手段实现再分配。
完整的萨缪尔森模型同样包括分配的问题。仲裁者首先推导出效用边界,得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混合的帕累托最优比例和私人物品在消费者中的分配。作为第二步,必须在效用边界上选定最优点,此处再一次需要社会福利函数以便决定关于分配的正义的状态的社会观点。重申一遍,推导社会福利函数的分析与推导帕累托边界所需要的分析不同。
(二)平等(equitable)的税收
与前述的模型相反,传统的税收理论——从斯密开始,经过穆勒、埃奇沃思(Edgeworth)、庇古一直到现代最优税收理论——仅仅在税收的背景下考虑平等的问题,与收入如何分配毫不相关。
自斯密以来研究的重点一直放在“支付的能力”上。如斯密所说,个人应当“与他们各自的能力成比例;就是与在国家保护下他们各自所获得的收益成比例”(Smith[1776],1937,777页)纳税。斯密因而提出了一个引人入胜的方法,该方法可以被认为综合考虑了受益和能力两个方面,但是这两方面的联系很快消失了。从穆勒开始,税收中的正义开始被看成是收入中的正义,只能根据按能支付原则征税。从牺牲相等的角度给负担的正义的分配下定义,随后要明确相同的绝对额、相同的比例、相同的边际牺牲三者之间的区别。尽管西奇威克呼吁将把相同的比例牺牲作为公平的解决之道(Sidwick 1874),埃奇沃斯和庇古选择相同边际牺牲作为正确的规则,如庇古所说,这种选择“由直觉直接给出”(Pigou 1928,43页)。由于相同的边际牺牲与总牺牲的最小等价,而总牺牲的最小与福利的最大等价,这种研究的范式(paradigm)就从平等(equity)转移到效率,平等和效率在单一的表达方式中得到统一。基于以收入为自变量的效用函数是可比的、相同的和边际效用递减这个假设前提,考虑到庇古所说的税收“宣告效应”(announcement effects),可得出这样结论,即削减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会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后来该结论作为税收的额外净损失理论(deadweight loss)被进一步完善,最后在最优税收理论中取得了中心的地位。
(三)探求社会福利函数
即使在考虑税收总额和消耗性损失之后,仍然存在如何估价特定的人的损失的问题,在最优税成为最优之前这个问题必须被解决。如目前所公认的,如果伯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需要进行人与人之间和基本的效用比较,那么就需要衡量总效用的指数而且问题是如何推导这种社会福利函数。由于从规范性公理推导社会福利函数的努力不成功,注意力就转向从社会契约角度推导。自利的个人,仍处于霍布斯式的讨价还价的心理状态,同意在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分配的正义的状态,进行选择的人并不知道自己的状况是什么,并且在风险回避的基础上做出选择(Buchannan and Tullock 1962)。第二个观点是新功利主义的观点,公正的(impartial)选择的协定被假定作为伦理前提,但是这种选择也以风险回避为基础(Harsanyi 1953,1955)。另一种论点也接受公正(impartiality)作为伦理前提,但是将基于风险回避的选择替换为满足某种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要求,包括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的原则和最大的最小值(maximin)的原则[15](Rawls 1972)。
在这些各种各样无知之幕模型的观点中,我发现第一个观点没有说服力。为什么自利的个人,当了解自己的优势,甚至在霍布斯式的背景中他们也能获得更好的谈判结果,仍会同意一个公正的选择呢?对公正这个伦理前提的接受,根据自利的假设无法推导出,因而需要这种接受来支持无知之幕的模型。第二种观点也接受同样的伦理前提,但是一旦给定等价的前提,那么这种选择为什么一定是建立在风险回避基础上的自利选择的原因令人想不明白。确切地说,从风险回避的角度推理对于经济学家最大化的嗜好是有吸引力的,但是我怀疑它作为正义的原则的有用性。因此我发现第三个观点更合我意,尽管在第三个论点中既然等价的前提已经被接受,我不知道为什么还需要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进行选择这种构想。
如果无知之幕的构想被理解为分配方面的决策是所有的人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或“宪法”状态中一次敲定,我对这个构想感到困惑。分配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新的形式不断出现。再者,像我这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人都不应排除洛克的财产权(entitlement toearnings)(Locke[1690];1960;Nozick1974)的标准,这种标准作为可供选择的准则也值得考虑。大部分人,我猜想,希望赋予这两个标准一定的重要性。最后,作为社会政策工具的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仍需通过民主过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