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的删定
《诗》的采集依现在的推证,是由当时的乐师搜集的。大概在孔子时只有诗三百篇,这却是可信的。《史记·孔子世家》说:
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衽席。
这三千余篇实不可信。在唐孔颖达《毛诗正义》中已怀疑地说:
案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则孔子所录,不容十分去九,马迁言古诗三千余篇,未可信也。
他这话只是就《史记》“去其重”而发的,其后虽然欧阳修、朱子发、周子醇、郑樵、马端临、卢格、赵坦、王崧等人还主张删《诗》之说,但是朱子、叶适、苏大爵、黄淳耀、朱彝尊、赵翼、李淳、崔述、魏源、方玉润、皮锡瑞等多数是主张孔子未删《诗》的。朱彝尊在他的《诗论》上说:
孔子删《诗》之说,倡自司马子长,历代儒生,莫敢异议。……窃以诗者掌之王朝,班之侯服,小学、大学之所讽诵,冬夏之所教,莫之有异。故盟会、聘问、燕享,列国之大夫,赋诗见志,不尽操其土风,使孔子以一人之见,取而删之,王朝列国之臣,其孰信而从之者?且如行以《肆夏》,趋以《采荠》,乐师所教之乐仪也,何不可施于礼义,而孔子必删之;俾堂上有仪,而门外无仪,何也?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貍首》为节,大夫以《采蘩》为节,士以《采萍》为节”。今大小《戴记》载有《貍首》之辞,未尝与礼义悖,而孔子于《驺虞》、《采蘩》、《采萍》则存之,于《貍首》独去之,俾王与大夫有节,而诸侯无节,又何也?燕礼:“升歌《鹿鸣》,下管《新宫》。”《大射仪》:“乃歌《鹿鸣》三终,乃管《新宫》三终。”而孔子于《鹿鸣》则存之,于《新宫》则去之,俾歌有诗而管无诗,又何也?《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者,故九夏掌于锺师,而《大司乐》:“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乡饮酒之礼》:“宾出奏《陔》”……大射之仪:“公升即席奏《陔》”,“宾醉奏《陔》”,“公入骜”,此又何不可施于礼义,而孔子必删之,俾礼废而乐缺,又何也?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归以祀其先王,孔子殷人,乃反以先世之所校,归祀其祖者,删其七篇,而只存其五,又何也?“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诗之合乎礼义者,莫此若矣!孔子既善其义,而又删之,又何也?且《诗》至于三千篇,则轩之所采,定不止于十三国矣,而季札观乐于鲁,所歌风诗,无出十三国之外者,又子所雅言,一则曰《诗》三百,再则曰诵诗三百,未必定属删后之言。况多至三千,乐师曚瞍,安能遍其讽诵?窃疑当日掌之王朝,班之侯服者,亦止于三百余篇而已。至欧阳子谓删《诗》云者,非止全篇删去,或篇删其章,或章删其句,或句删其字,此又不然。诗云:“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惟其诗孔子未尝删,故为弟子雅言之也。“《诗》曰:衣锦尚
,恶其文之著也”,惟其《诗》孔子亦未尝删,故子思子举而述之也。《诗》云:“谁能秉国成?”今本无能字,犹夫“殷鉴不远,在于夏后之世”,今本无于字,非孔子去之也,流传既久,偶脱去尔。昔者子夏亲受《诗》于孔子矣,其称《诗》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惟其句孔子亦未尝删,故子夏所受之《诗》,存其辞以相质,而孔子亟许其可与言《诗》,初未以素绚之语,有害于义而斥之也。由是观之,《诗》之逸也,非孔子删之,信已。(《曝书亭集》卷五九《诗论一》,四部丛刊景清康熙本)
朱氏这话,对于《史记》的“取可施于礼义”以及欧阳修之删《诗》说,都加以反驳。其后方玉润在《诗经原始》上说:
夫子返鲁在周敬王三十六年、鲁哀公十一年丁巳,时年已六十有九。若云删《诗》,当在此时。乃何以前此言《诗》皆曰“三百”,不闻有“三千”说耶?此盖史迁误读正乐为删《诗》云耳。夫曰正乐,必《雅》、《颂》诸乐,固各有其所在,不幸岁久年湮,残阙失次。夫子从而正之,俾复旧观,故曰“各得其所”,非有增删于其际也。奈何后人不察,相沿以至于今,莫不以正乐为删《诗》,何不即《论语》诸文而一细读之也?
他在这里提出孔子返鲁以前已只说《诗》三百,证据再确凿也没有了。郑樵、王崧所主张的孔子正乐即是删《诗》,也被他反驳了。欧阳修、朱子发、周子醇以为删《诗》是“篇删其章,章删其句”的,这不过是三家的异文。马端临以为“其人不可考,其意不可寻,则夫子删之”。而在现在的《诗三百篇》中也有“其人不可考,其意不可寻”的诗,这些并未删去,马氏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卢格只证明《诗》有三千是有可能的,唯有赵坦主张孔子删《诗》是“去其重”,这一说在魏源、皮锡瑞都信从而未加以反驳。但是赵坦这种说法也是不尽然的。我以为《史记》述孔子删《诗》的那一段话根本上就不可信。我曾提出五个理由来作证明。因为:
1.史迁在《宋世家》说,《商颂》是“其大夫正考父”“追道契、汤、高宗,殷所以兴,作《商颂》”。而此处却说“上采契、后稷”,不是正考父作的了,自相矛盾,疑于窜乱。
2.《史记》“去其重”一语与下文也不相合,因为“去其重”就不是“取可施于礼义”,“去其不可施于礼义”,这两句话的意思是相冲突的。“取可施于礼义”已经朱彝尊证明为不可信,“去其重”当然也是不可信的,说它是一半去其重,另一半去其不可施于礼义,这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去其重”也不能说是“删”。
3.就佚诗的数目来看,真正的佚诗只有几条,也不像十重其九的。
4.就删《诗》的情形来看,如果真是十重其九,这又何必等待孔子删呢?这已可见“去其重”之说之难信。
5.《史记·孔子世家》述《易》有“《序彖》、《系》、《象》、《说卦》、《文言》”八字,经康有为《新学伪经考》证明其为窜入;述《书》、《礼》的地方经崔适《史记探源》卷六证明其从“序《书传》”至“编次其事”十七字误在与下文“曰:‘夏礼吾能言之’”句上,致与上文言三代之礼,语意间隔。则此处述删《诗》,根本也就很难信了。王崧已说《史记》“此其属辞之未密,或文字有脱误耳”。我们对于《史记》上的删《诗》说,则再没有相信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