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焚书坑儒之原因

第一节 秦焚书坑儒之原因

在上篇中,我们已略述经学流传至荀子时代,对于各经精义,荀子已俱有阐发,与他同时的《吕览》的编纂者,也颇显著地倾向于儒家的色彩;经学在晚周,确是发生过极大的影响。不过晚周战国时代毕竟是一个战乱频仍的时代,侵伐兼并毕竟不大用得着儒术,而且由素来不重儒术的秦来统一天下,以至于统一八年之后就发生焚书坑儒事件,而使经学在发展的途径上有了中绝的现象,这一过程是颇耐人寻味的。

现在我们分析起来看,这大约有三个原因:

第一,历来政策之发展。

从秦国的历史上看,在其立国初期,在文化上是倾向于全面向周王朝学习,对《诗》、《书》、《礼》、《乐》等儒家经典并不排斥,这只要看在缪公时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到秦,双方在宴会上相互赋诗,完成政治交易便可知。缪公自己也称是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史记·秦本纪》),可知在此之前秦国必是崇尚《诗》、《书》、《礼》、《乐》的。只是在缪公时由余自西戎至秦,并给缪公讲了“此乃中国所以乱”的道理,缪公任用由余以“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为政治原则实行变革以后,秦国才舍弃了“《诗》、《书》、《礼》、《乐》、法度为政”。这是儒家经典在秦的第一次挫折。

到秦孝公时,用商鞅进行变法,提出“燔诗书”、“明法令”、“务耕战”,这是儒学经典在秦所遭遇的第二次大的挫折。商鞅主张“不法古,不修今”(《商君书·开塞》);“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商君书·壹言》);他说“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商君书·靳令》)。对于《礼》、《乐》、《诗》、《书》等儒家经典,他是主张焚毁的。《商君书》在今日看未必全然可信,然而到战国末的韩非则说:“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韩非子·和氏》)这话是可信的。秦长期不重视儒术,并且本有过焚书之事,故“秦昭王问孙卿子曰:‘儒无益于人之国?’”(《荀子·儒效》篇)而应侯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荀子答以“……则其殆无儒邪!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强国》篇)可见自穆公以后至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数百年间,秦国一直“无儒”,甚至于连儒学的经典也不允许流传。秦国历代君王既然认为“儒无益于人之国”,那么到秦始皇时,因于传统,对于焚书的建议就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何况在统一以后,随着集权专制制度的确立和加强,儒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成为皇帝制度的威胁,秦始皇自然很容易地援用秦国一贯的政策,这也就必然会发展到“焚书坑儒”的一步。

第二,是时势的驱使。

本来商鞅的“燔诗书”是“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商君书·壹言》)的,到统一前夕的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仍坚持认为儒学为“五蠹”之一,他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故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韩非子·五蠹》)并说:“世之愚学,皆不知乱之情;讘多诵先古之书,以乱当世之治。”(《韩非子·奸劫弑臣》)“今学者皆道书筴之颂语,不察当世之实事。”(《韩非子·六反》)所以他说:“今世皆曰‘尊主安国者,必以仁义智能’,而不知卑主危国者之必以仁义智能也。故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是以誉广而名威,民治而国安,知用民之法也。”(《韩非子·说疑》)他已经主张:“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亹,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韩非子·五蠹》)还说:“今上尊贵轻物重生之士,而索民之出死而重殉上事,不可得也。藏书策,习谈论,聚徒役,服文学而议说,世主必从而礼之,曰:‘敬贤士,先王之道也。’夫吏之所税,耕者也;而上之所养,学士也。耕者则重税,学士则多赏,而索民之疾作而少言谈,不可得也。”(《韩非子·显学》)韩非很明确地又提出,《诗》、《书》、儒、侠都不当要。他的主张使得“李斯自以为不如”,以及“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王与李斯都极佩服他,自然与他的思想有相通之处。韩非曾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他的主张完全是为专制集权制度服务的,是受了时势的趋势而产生,因此与他同时的人,特别是在集权专制制度已初步形成的秦国,掌握了最高权力的秦王,是很容易赞同和实施他的主张的。不过韩非曾说“国平则养儒、侠,难至则用介士”(《韩非子·显学》),从这一点来说,秦始皇和李斯在统一后实行焚书坑儒,更多的是着眼于儒学及其伴生的私学对皇权的威胁,而与韩非的这一主张没什么关系。李斯在秦二世之时还说: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凡古之所为尊贤者,为其贵也;而所为恶不肖者,为其贱也。而尧、禹以身徇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韩子曰“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搏”者,非庸人之心重,寻常之利深,而盗跖之欲浅也;又不以盗跖之行,为轻百镒之重也。搏必随手刑,则盗跖不搏百镒;而罚不必行也,则庸人不释寻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牂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牂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

对于仁爱礼义、谏说论理,一概都要灭去,民只可使,不可使知,君主必须实行绝对专制。这样的理念,对于主张集权专制制度的秦国统治集团,自然会主张“焚书坑儒”以愚黔首。

第三,是当日的情形。

秦代所以“焚书坑儒”,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是受时势的驱使,但同时也实在是当时的儒生不识时务所致。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史记·秦始皇本纪》上看来,始皇自称“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任命了七十位博士,还给他们配备了至少两千名“诸生”为助手,均“尊赐之甚厚”,时常招宴宫中。这些博士与诸生,应该有不少就是儒生。本来秦始皇给他们的任务,是“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是甄别“天下书”中哪些对于秦王朝是有用的,哪些是“不中用者”,须“尽去之”,这已经有了焚书前奏的意味。然而这些儒生却不明白此中道理,依然固守原六国地区“私学”的传统和习惯,在咸阳宫宴会上博士淳于越就公然讲“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结果招来了丞相李斯的批驳: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

可以看出,李斯焚书之议的提出,与儒生对秦国的历史和传统茫然无知,对法家的一贯主张也茫然无知,对秦代已发生集权专制的变革更是茫然无知有着直接的关系。

只看《史记·李斯列传》就明白:

“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史记·李斯列传》)

秦始皇被后世称为是“千古一帝”,本来是有雄才大略的。他在统一天下后,并非一定专逞淫威,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以暴力手段去触动儒生和私学,对儒家经典如同对其他书籍一样,也并没有去禁止。在统一天下的措施中,实在也做了一些“丰功伟绩”,即如“车同轨”、“书同文”,这些事迹亦并非不足称道,而这一般“书生”,“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自然引起始皇和李斯产生“多诵先古之书,以乱当世之治”(《韩非子·奸劫弑臣》)的反感,而要“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结果,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的咸阳宫宴会上,针对儒生淳于越的言论,“‘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终于演变成焚书之巨变。

至于坑儒,则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上说:“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这一次焚书坑儒事件当然是经学史上不幸的事,胡适先生《中国哲学史大纲》上说:“细看这一大段,可知秦始皇所坑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乃是一般主星气、求仙药的方士。(《史记·儒林列传》也说:‘秦之季世坑术士。’)这种方士,多坑杀了几百个,于当时的哲学只该有益处,不该有害处。故我说坑儒一件事也不是哲学中绝的真原因。”不过《诗》、《书》、六艺是否从此而亡缺则又是一问题,我们只看在汉代,经籍流传、师承授受的情形就可以更可以理解。这是一桩很重要的公案,我们要解决经今古文问题,首先对于此事要十分注意。现在就着重从一方面来看,这次事件的影响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