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的萌芽和确立——春秋中期至秦汉时期
中国商周时代实行分封制,即采取“封邦建国”的办法进行统治。商王及周天子除王畿附近的土地由自己直接统治外,其他土地和人民都分封给诸侯、卿大夫等各级大小领主,作为他们的采邑。各领主除了对天子有少量象征性的贡纳和服役外,在自己的封地内有绝对的主权。天子和各级诸侯、卿大夫在自己辖区内各自为政,因此在整个商周王朝疆域内无所谓地方行政区划。春秋中叶后,有些诸侯国逐渐强大,开始发展中央集权,于是新开拓的疆土或从私家剥夺来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统治,地方行政区划开始出现。
最早出现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县。据现有的《春秋》、《左传》、《国语》、《史记》等文献记载看来,最早设县的是南方的大国楚和西方的大国秦。这可能是由于这两个国家处于中原地区的边缘,容易开疆拓土,所以将新得的土地,设县统治。例如楚文王时(前689~前677)灭申(今河南南阳)、息(今息县西南)二国为县;秦武公时(前697~前678)灭邽戎、冀戎地置邽县(今甘肃天水市)、冀县(今甘谷县东)。以后晋、齐、吴等国都有县的设置。那时的县不仅设在新辟的边区,也有将新吞并的处于经济发达、交通要冲的一些小国也置为县的。如晋顷公十二年(前514)在汾水流域就将祁氏、羊舌氏的土地分置了10县,[1]其中平阳和杨在战国时为重要商业都会。吴国在今江苏镇江市置的朱方县,也是交通冲要,商业发达的处所。前545年吴将朱方县封给从齐国逃出来的齐相庆封,使之“富于在齐”[2]。春秋后期各国县数骤增,仅晋平公二十一年(前537)一次见于记载的县就有49个。[3]到了战国时期县已成为较普遍的地方行政区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春秋中期出现的早期的县,与战国秦汉以后的县性质有所不同:一是保留着分封制的残余,如可以分赐给臣子,县尹可以世袭,食县邑可以互换等;[4]二是县的大小差别很大,大至如楚灭陈、蔡那样中等国家后以一国为一县,小至齐国的县约等于一乡,而以相当于一邑之地为最多;三是先在边境地区设置,具有军事重镇性质,例如楚国早期在北部边境上设置的权、那处(今湖北荆门县东南)、申、息、商(今河南淅川县西南)、析(今河南西峡县)等县,都是向北开拓疆土的军事据点。
郡的出现也在春秋而较晚于县。初期皆设于边远荒僻之处,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两者不相统隶。故春秋末赵简子誓师,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说法,即因县比郡富庶之故。战国时各国所置郡亦多在边区,如魏的西河、上郡,赵的代、雁门、云中等郡,燕的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郡。以后各国之间为防御计亦相应置郡,韩、赵各在山川险要处置上党郡,韩置三川郡,楚置汉中郡,均为防秦所置。一郡之长称守,由将军充任,可征发一郡兵力,进行征伐;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后又称令。以边郡地大,遂分置数县;内地事多,数县上置郡以统之,以郡统县的制度才逐渐确立,郡县大小也渐趋一致。这种制度可能始于三晋,如魏上郡领15县,赵上党郡领24县,韩上党郡领17县。以后秦、楚、燕相继效法。不过整个战国时代郡县制和采邑制始终同时存在。至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才正式成为全国划一的地方行政区划。
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在全国推行郡县制,除京畿附近即关中平原由中央内史直接控制外,其余地方在初并天下时分为36郡。以后在南北新开拓的疆土上增置新郡,加上原有郡及其分置,至秦末约有近50郡。楚汉之际又有分析,至汉初约有60郡,大部分分属于当时的“异姓七国”,即燕(臧荼)、韩(韩王信)、赵(张耳)、楚(韩信)、淮南(英布)、梁(彭越)、长沙(吴芮)。以后汉高祖在消灭异姓七国过程中,又建立了“同姓九国”,即楚(交)、吴(濞)、齐(肥)、赵(如意)、代(恒)、梁(恢)、淮阳(友)、淮南(长)、燕(建)。至末年同姓九国和异姓中剩下的长沙国共占有40余郡,包括了原秦王朝东半部的大部分土地。这些诸侯王国,“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观,僭于天子”。[5]如楚王刘交有3郡36县,吴王刘濞有3郡53县,齐王肥有6郡73县。政治上独立性很强,所谓“外有君臣之名,内有敌国之实”,而汉天子所领仅15郡。以后经文帝、景帝、武帝时多次中央镇压诸侯叛乱的战争,并推行了一系列削弱诸侯王国封土和特权的政策,至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汉中央政府尽收诸侯支郡,一国便只领一郡,王国与郡从此在行政区划上属同一级别。武帝时又推行“王子封侯别属郡”的政策,即诸侯王位由嫡子继承,余子皆列土为侯,由中央定其名号,而侯国需属旁郡。这样王国的封域不断缩小,汉郡不断扩大,至西汉末年大郡领县30~50个,大国最多领10余县,小国仅3~4县。政治上特权也被取消,国王只能“衣食租税”而已。此后郡与国属于同一级政区,往往郡、国并称,实际上郡大于国。
秦时关中京畿附近由中央官内史管理,其辖区也称内史。汉时京畿附近人口众多,政事纷繁,遂将内史一地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辖区,治所都在首都长安城内。武帝时一方面将内地的郡分小,一方面开疆拓土增置了许多郡。如灭古朝鲜,设置真番、临屯、玄菟、乐浪四郡;北逐匈奴,取河南地,置朔方、五原二郡,不久又分置西河郡;从匈奴手中收河西地,置武威、酒泉、张掖、敦煌四郡;平西南夷,置犍为、牂柯、越巂、益州、武都、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等郡,后又于海南岛上置珠崖、儋耳二郡。至前108年时达110郡(国),以后逐步省并,至前46年弃海南岛上的珠崖郡后为103郡,一直维持到西汉末年不变,即《汉书·地理志》所载的103郡国制度。王莽时又增至125郡。东汉初大施省并,公元140年时为105郡(国),成为东汉一代较稳定的制度。40余年后至灵帝中平后及献帝时代,皆有所增析。西汉时还曾在西域地区设置军政合一的西域都护府进行统治,治所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东)。东汉也曾两度复置西域都护。
秦代一郡置守(主民政)、尉(主军事)、监(主监察)三员。西汉省监,监察事务由中央派员直接主持。每郡仅守(后称太守)、尉(后称都尉)二员。边郡因军事需要一郡有两个以上都尉,以东西南北称之,此外还有关都尉(如玉门关都尉、阳关都尉)、农都尉等。管理少数民族的又称属国都尉,如上郡的龟兹有属国都尉。东汉内地郡皆省都尉,军事由太守兼管,边区仍保留都尉,并将属国都尉权力扩大,分辖一部分县,“治民比郡”。如分犍为郡南部为属国都尉,分蜀郡西部为属国都尉,分广汉郡北部为属国都尉,辖境均小于郡,地位则与郡同级。故东汉时郡一级政区有郡、王国、属国都尉三类。
秦县近千个。《汉书·地理志》所载西汉末年制度为1587县。东汉初省并400余,至《续汉书·郡国志》所载140年时制度为1180县。东汉疆域小于西汉,加上东汉初年的省并,故县减少1/4。西汉时县级政区分四类:县、侯国、邑、道。列侯所封食邑为侯国,皇太后、公主所封食邑称邑,境内有少数民族的称道。侯国的长官称相,县、邑、道长官均称令(万户以上)、长(万户以下)。东汉时县一级的还有公国,其余同西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