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时代——元明清时期
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实行三级制的地方行政制度,最高一级为行省,故称行省时代。
行省制度实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原为中央(台、省)的派出机构。凡地方有事,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东魏北齐时曾分道设置过行台省。以后金代初年曾置行尚书省于汴京,以治河南地,后罢。至末年外遭蒙古、西夏、南宋三方面进攻,境内到处发生农民起义,所设行省渐多,如有大名、陕西、河北、河东、辽东、益都等行省。蒙古占金地后,也仿金实行行省制度。如燕京行省、山东西路行省等。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世祖时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故称行中书省。起初也是临时措置,后因军事征伐的时间很长(从伐金到灭宋共70年),逐渐成为定制,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其长官也由中书省宰执官系衔出领某行省事演变为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并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区别。这种演变大约完成于平宋以后。
元至元年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都很不稳定,到12世纪末大德年间才开始稳定下来。全国除吐蕃地区直属中央宣政院外,分成11个区域。其首为中书省,即中央机构中书省直辖地区,又称都省、腹里,辖区相当今北京、天津二市及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省河北部分和内蒙古部分地。另有10个行省:一、辽阳行省,省会辽阳(今辽宁辽阳市),辖境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二、陕西行省,省会奉元(今西安市),辖境相当今陕西、甘肃东南部和内蒙古部分地区。三、甘肃行省,省会甘州(今张掖市),辖境包括甘肃河西走廊、宁夏大部及内蒙古部分地区。四、河南江北行省,省会汴梁(今开封市),辖境包括今河南省黄河以南及湖北、江苏、安徽三省的长江以北地区。五、江浙行省,省会杭州,辖境包括今上海市,安徽和江苏的长江以南部分,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省部分地区。六、江西行省,省会龙兴(今南昌市),辖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分和广东省。七、湖广行省,省会武昌(今武汉市武昌),辖境包括今湖南、广西二省,贵州大部及广东雷州半岛和海南省。八、四川行省,省会成都,辖境包括今四川省甘孜、阿坝、雅安以东的大部和重庆市及湖南、湖北各一部分地区。九、云南行省,省会昆明,辖境包括今云南全省,四川部分地区以及缅甸、泰国北部一些地方。十、岭北行省,省会和林(今蒙古共和国鄂尔浑河上游哈喇和林),辖境包括蒙古共和国全境,我国内蒙古、新疆一部分和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另以高丽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自辟官属,财赋亦不入都省,性质与元朝国内行省不同。
元朝末年,农民起义,为了镇压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境于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分置山东行省,河南江北行省分出淮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福建行省又分出建宁、汀州、泉州分省等。总之,到了元末,行省制度已十分混乱。
明初一段时间沿袭了元代行省制度。但元代行省统辖军事民政,地方政府权力太大,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不久即进行改革。洪武九年(1376)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上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洪武三年(1370)各省置一都卫,八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上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上听命于刑部、都察院。行省取消后,因名称和辖区未变,故习惯上仍然称省,明代将一省之权分为都、布、按三司,这“三司”既是官府名称,又是省一级行政、军事、监察区划的名称。这就与元代军政合一的行省制度不同,且元代行省官制和中央的中书省官制相同,而明代即改用地方官名称,如承宣布政使职责即“承流宣播”中央政令、通达一省民情之事。洪武十三年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属中书省的辖区也直属六部,称为直隶。如洪武初建都南京应天府(今南京市),十年改称京师,即以中央直辖的相当今江苏、安徽二省和上海一市的地区为直隶,也称京师。永乐时迁都顺天府(今北京市)为京师,即以相当今北京、天津二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为直隶(京师)。原直隶改称南直隶,也称南京。这京师、南京既是中央官府名称,又是中央直辖的政区名称。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全国分为两京(或称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即京师、南京、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今湖南、湖北)、浙江、福建、广东(含今海南省)、广西、贵州、云南,合称15省,为明一代常制。
一般省份都是一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卫所军户。但边区军户多民户少,甚至只有军户没有民户。一个都司鞭长莫及,于是增设了几个都司或行都司。明一代共有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其中13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还有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治今宣化)、大宁都司(初治内蒙古宁城西,永乐后迁治今保定市)和属于山东省的辽东都司(治今辽阳市)。5行都司是陕西(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治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建瓯)、山西(治大同府,今大同市)。2留守司是洪武年间置于凤阳府(今安徽凤阳)的中都留守司,嘉靖年间置于承天府(今湖北钟祥)的兴都留守司。此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都司和统辖青藏地区的乌思藏、朵甘二都司,均属羁縻性质。
都司行都司卫所的任务,对外防御侵略,巩固边防,对内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封建统治。留守司掌守卫中都、兴都之事。明制,大抵5600人为一卫,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每1120人为一千户所,112人为一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二(每总旗辖50人)、小旗十(每小旗辖10人)。军士有军籍,父子相继,世为军户。平时在政府拨给的土地上进行屯田和训练,垦种自给;国家有事,由中央命将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军士进行征伐,事毕,将还于朝,军士各回卫所驻地。内地9/10土地属府州县民户,卫所杂处其间,土地不能构成一区域,称无实土卫所。如13个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绝大多数无实土,仅陕西、四川、湖广、云南、贵州五都司领有少数实土卫所。边区军户多而民户少,或以军户为主,卫所土地自成一区,称实土卫所。如五行都司中陕西、山西、四川行都司系实土卫所。辽东都司只领卫所,不辖府州县,全系实土卫所。万全都司大多为实土。大宁都司原系实土,永乐时内迁后,遂无实土。留守司均无实土。有实土的都司卫所,既管军务,又理民事,实际上成为一种地方行政区划。
明代一省分置三司,所以一省的辖区并非仅指布政使司辖区,还要包括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如山东省不仅包括山东布政使司、山东都司辖区,还包括辽东都司辖区(因辽东都司的监察由山东按察使司管辖)。北直隶包括北直隶和万全、大宁都司。陕西省包括陕西布政使司、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司辖区。
明初实行一省都、布、按三权分立,三司并为封疆大吏,原为避免地方权力过于集中,不久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加剧,内忧外患,三权分立的局面不能应变。于是自宣德年间开始有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巡抚地方的临时措施,正统、景泰以后,因地方多事,逐渐普遍设立,成为常制。景泰年间又增设两广总督。嘉靖以后,内忧外患连年不断,全国普遍设有节制都、布、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理军务,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明末设置增多。巡抚主理民政,兼理军务,每省皆有,甚至一省有几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保定、宣府三巡抚,陕西有陕西、宁夏、延绥、甘肃四巡抚,有的相邻几个省合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辖江西二府(赣州、南安)、广东二府(南雄、韶州)、福建一府(汀州)、湖广一州(郴州)。总督辖区也有超过一省的,如宣大山西总督即山西省加上宣府镇。总督、巡抚不仅辖区与三司不一致,驻地也不一定在省会,如蓟辽保定总督驻密云,宣大山西总督先后驻宣府、怀来、阳和,陕西三边总督驻固原,防秋驻花马池,两广总督驻梧州或肇庆。巡抚主民事,故大部分巡抚与布政使司驻省会。但也有例外,如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南赣韶汀巡抚驻赣州等。总之,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均系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都(副、佥)御史衔,总督、巡抚某处地方,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重大事务三司听其节制,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官实始于清。清初为使督抚辖区和省区一致起来,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工作,例如改变兼制邻省州县和跨省的督抚制度,裁减和新置一些督抚,使督抚和省制协调起来。
明代中叶以后,内地主要以巡抚统治,边地才设总督。清初因军事需要,内地也遍设总督。顺治十八年(1661)肃清了南明势力后,确立了一省一督制。15省共15总督。康熙四年(1665)时因各省以巡抚为主,总督无需每省一个,遂裁并为二省或三省一总督,共九总督:直隶山东河南、两江[17]、山陕、福建、浙江、湖广、四川、两广、云贵。此后几经裁并改置,至二十二年(1683)开始定为两江、山陕、福建、湖广、两广、云贵六总督,至康熙末年不变。雍正年间和乾隆初又有增改。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后,长期固定为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湖南、湖北)、两广、云贵八总督。为清一代常制。
巡抚的调整也很复杂,关键是在康熙四年。原在康熙元年(1662)时内地15省共23个巡抚。江南省原有江宁(治苏州)、安徽(治安庆)、凤阳(治凤阳)三巡抚,左(治江宁)、右(治苏州)二布政使司。四年裁凤阳巡抚。六年改左布政使司为安徽布政使司,改右布政使司为江苏布政使司。二十五年(1686)改江宁巡抚为江苏巡抚。[18]巡抚与布政使辖区就统一起来了。以后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将安徽布政司从江宁迁治安庆,两者驻地也趋一致。陕西一省原有陕西(驻西安)、甘肃(驻兰州)、延绥、宁夏四巡抚。康熙元年九月裁延绥,四年裁宁夏。三年陕西分左右布政使司,左司仍驻西安,右司徙巩昌。七年改右司为甘肃布政使司,并移治兰州,与甘肃、陕西二巡抚辖区驻地一致(乾隆二十九年陕甘总督由肃州移驻兰州)。湖广原有郧阳、南赣、湖广、偏沅四巡抚。康熙三年裁郧阳,四年裁南赣。三年湖广分左、右布政使司,左司仍治武昌,右司迁驻长沙,分治湖南。六年改左司为湖北布政使司,改右司为湖南布政使司。雍正初改湖广巡抚为湖北巡抚,改偏沅巡抚(康熙三年时移治长沙)为湖南巡抚。至此18省18巡抚驻地辖区已趋统一。乾隆十三年(1748)裁四川巡抚。二十九年(1764)裁甘肃巡抚。直隶巡抚早在雍正二年时已改为总督兼巡抚事。至乾隆中叶以后,确定全国8总督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事。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成为定制。至光绪时始有增裁:光绪十年(1884)置新疆巡抚;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移驻台湾(1895年因中日战后割让日本而裁);三十年(1904)裁湖北、云南二巡抚;三十一年裁广东巡抚;三十三年(1907)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和东三省总督。至是为9总督15巡抚。
明代一省之长为布政使,而清代一省之长则为巡抚。故分巡抚才算分省,分布政使司则不一定是分省。如江苏省在乾隆二十五年分江苏(治苏州府,辖苏、松、镇、常、太四府一州)、江宁(治江宁府,辖江宁及长江以北诸府州)二布政使司,但仍为一省。然以省级长官而言,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侧重于军事,地位略高于巡抚。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重于民政。布政使“掌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地位皆次于巡抚。[19]
清代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乃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制度。如东北地区设奉天(又称盛京。驻奉天,今沈阳市)、吉林(驻吉林,今市)、黑龙江(驻齐齐哈尔,今市),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驻今蒙古共和国扎布汗省省会扎布哈朗特),新疆设伊犁(驻惠远城,今霍城县东南)等将军辖区。将军下设副都统、参赞、办事大臣等辖区。西藏(驻今拉萨)、西宁(驻甘肃西宁府,今西宁市)设办事大臣分别管辖西藏、青海地方。内蒙古盟旗地区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理。以上8个边区加上内地18省,全国共26个大政区。清末帝国主义入侵,为了加强防务,光绪十年(1884)建新疆省。十一年建台湾省(《马关条约》后,割让给日本)。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辖区为省,全国有22省。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四级行政单位,大致将宋金时代重要的府均升为路,其统隶关系比较复杂。路设总管府,其长官为总管。府不设总管的称散府,长官为知府或府尹。府或隶属于路,称属府;或直属于行省,大多数领州县,个别不领州县。州或隶于府、或隶于路、或直属行省,或领县或不领县。县或直属于路、或隶于府、或隶于州。路治所在的都市,设一个或几个录事司(大都、上都设警巡院)管理城市居民。其统隶关系大体如下表:

明代省以下行政单位有三项变化:一是改路为府,由省直辖府、州、县;二是州有属省的直隶州和属府的属州二种,直隶州视府,属州视县,均省去附郭县,本县事由知州管辖;三是省不仅包括布政使司所辖府州县,也包括都指挥使司所辖卫所。其隶属关系如下表。
清代省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基本沿袭明制,但也有改变:一,废除以卫所管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二,增加厅一级。厅为府的分支机构,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员驻扎在本府境内较偏远或新开发的地区,其辖区亦即称厅。厅有两种,属省的称直隶厅(绝大多数不领县),属府的称散厅。三,明代不论直隶州、属州均领县,而清代直隶州领县,属府的称散州,不领县。由于直隶厅的长官同知、通判的地位高于知州,故清代省以下政区习惯称为府、厅、州、县。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清代在边疆地区部分汉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如从事农业生产,也仿照内地置府、厅、州、县。如奉天将军辖区内奉天府、锦州府(相当今辽宁省),吉林、黑龙江也有个别厅、州。在内蒙古东部置热河厅,张家口以北、察哈尔地区有口北三厅(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今大里河流域有归化(呼和浩特)等七厅。在新疆有过镇西府(巴里坤)、迪化州(乌鲁木齐)、吐鲁番厅等。东北地区府、厅、州、县,归当地驻防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管辖。而其他地方的府、厅、州、县则分别属于相邻的省管辖,如热河厅(承德府)属直隶,归化七厅属山西,新疆州县属甘肃等。此外,在内外蒙古、东北、青海、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新疆大部分地区除旗制外,还有回庄制度,由各级伯克管理。西藏地区则设城、营进行管理。光绪末年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建省后,设巡抚代替将军进行统治,副都统、参赞、办事大臣也为府厅州县所替代。
元、明、清时期还在西北、西南地区进行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土司制度,设置按等级分为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和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司进行统治。上属省管辖。土司只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伐任务,在其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国民党政府时期部分地区仍有土司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彻底废除。
元、明、清除了上述各级地方行政区划外,还有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县之间的“道”。元代道分两种:一是宣慰司道,是中书省、行省的派出机构,协助中书省、行中书省分理一部分离省会较远的路、府、州、县。元初宣慰司道废置频繁。延祐以后至至正前较稳定的有11道,分隶中书省和五行中书省。如中书省境内有山东东西道(分辖今山东境内大部)、河东山西道(分辖今山西和内蒙古一部),河南江北行省境内有淮东道(分辖今江苏长江以北大部和安徽江北一部)。一是肃政廉访司道,主刑名监察的区划,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元初也屡有增减。大德年间定为22道。中书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三省共八道,隶御史台,称内八道。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三省共分十道,隶江南行御史台,称江南十道。陕西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甘肃行省四省共四道,隶陕西行御史台,称陕西四道。明代的道也有两种:一是由布政使的副手参政、参议分管一部分府、州、县的民政,称分守道。13布政使司共分60道。一是由按察使副手副使、佥事分管一部分府、州、县的刑名按劾之事,称分巡道。13布政使司共69道。此外还有兵备道、水利道、盐法道等专有职司,不普遍设置,不视作行政区划。两京也有分守、分巡道,因不设布、按,守、巡诸员无所属,则寄衔于邻省布、按司官。如北直隶的道寄衔于山东、山西,南直隶的道寄衔于山东、浙江、江西、湖广。清代沿袭明制。乾隆十八年(1763年)罢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统称道员。但仍有分守、分巡之分。
北洋政府时,曾分一省为数道,取消分守、分巡等名称,设置道尹。1928年取消道制。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围剿”苏区,曾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先在江西省推行,即将江西划分为几个区,置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即称专区,以后推行至全国,大致相当明清的道。
民国初年撤废了府、厅、州制度,全改为县,由省直辖县。另有设治局(性质近似清代的厅)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国民党政府时期又增市一级政区,分院辖市(初称特别市,后改),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等;省辖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据1947年建制,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注释】
[1]《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2]《史记·吴世家》。
[3]《左传》昭公五年。
[4]《左传》宣公十五年、昭公七年。
[5]《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6]《北齐书·文宣帝纪》。
[7]《南齐书·州郡志》。
[8]王仲荦:《北周地理志》。
[9]《晋书·范宁传》。
[10]《宋史·地理志》。
[11]各道名称不一,如南京道称转运使司,中京道称度支使司,西京道称计使司,东京道称户部使司,上京道称盐铁使司。
[12]辽代九帝各一宫,另两位摄政最久的应天、承天两皇太后各一宫,皇弟置一宫,丞相耶律隆运置一府。
[13]《辽史·兵卫志》。
[14]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是军政合一的部落联盟组织。
[15]见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218页。
[16]章巽:《夏国诸州考》。
[17]两江即江南、江西。江南明为南直隶,清初改名,康熙初分为江苏、安徽二省。
[18]《清史稿·赵麟传》。钱实甫:《清代督抚年表》。
[19]《清史稿·职官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