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 分

三、处 分

2011年,严格执行《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违纪处分条例分总则、分则、附则共35条。其中把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种。对给予留校察看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如留校察看处分以1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其所在系(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违纪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条例还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共19条,其中对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做了说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5年8月,制订《云南财经大学解除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共10条,以加强教育和引导受处分学生,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9月,修订《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将申诉处理程序细分为申诉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程序、听证程序。细化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产生办法,明确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9月,修订《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由13人改为单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月,修订《云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为新增第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三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此外,修订多条细则内容。如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纪律处分时,对处分期限做了说明,且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擅自离校3天以上14天(含14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