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地区差异的经营风险
通过4.1节我们看到,无论是医疗损失还是医疗保险损失在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然而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制定办法多为“一刀切”,制定全国费率以便于保险主体的操作、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维持良好市场秩序。随着近几年医疗费用水平的上升和医疗费用数据的积累,我们可以看出统一费率导致了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设计的不充分、不公平等结果。
1.给投保人带来的风险——不真实、不公平
对于投保方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统一费率的形式大大降低了费率对风险价值反映的真实性。根据充分性原则,保险费率应该与承担风险对称,根据地方医疗费用水平的差异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并不相同。另一方面,统一费率的形式又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费率厘定的公平性。按照统计数据中全国平均医疗费用水平厘定保险费率,必然导致低费用水平地区多交部分保费补贴高费用水平地区少交的保费。那么对于不同地区投保人来说,费率的不公平体现在低费用人群多承担了高费用人群的保费。
从差异的分析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费用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成正相关。再结合两方面的风险,在统一费率制度下的医疗保险产生了“以贫济富”的不良效果——即经济欠发达地区分担发达地区发展成本。(https://www.daowen.com)
2.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保险人在保险费率厘定时同样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其中的公平性原则指一方面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金额的多少应与被保险人的风险相对称。如果是全国性质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人对不同区域医疗费用风险的偏差估计,会引发在各地的保险分公司出现差别甚大的盈余或亏损状态,继而引发经营上的操作困难。从长期看将很有可能因为费率厘定失策,产生高费用地区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难以维持经营甚至公司倒闭或退出该地区的医疗保险市场等种种风险。
所以保险人对风险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制定相同的保险费率,而对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则应制定有差别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体现了保险费率厘定中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保证了保险运营中对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综合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各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呈现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为应对统一费率带来的风险,对于不同医疗费用水平地区施行差别费率既是基于有理可依,又是源于市场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对于风险管控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