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制定法和判例对法律的实施均具有重要价值,这也是两大法系在重视完善立法的同时,判例制度持续受到高度关注的原因所在。我国要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建构科学的案例指导制度必不可少。目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刚刚起步,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各级法院都对案例指导工作倾注了相当的热情。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更是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和部署,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案例指导制度也受到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在不断升温,有不少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著作和文章问世。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就是其中一部。
本书的作者陈树森法官是我指导的博士生。这部著作是在他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在他准备以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时,我就提醒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储备。建议他不仅要从法院实证角度进行分析,更要注重比较法上相关经验的汲取与借鉴;不仅要从司法方法论层面进行思考,更要注重与审级制度等民事诉讼原理有机结合;不仅要剖析案例指导制度本身,更要立足整个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来对案例指导进行审视反思和制度建构。在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他较好地处理了上述问题。通读下来,在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众多著述中,这部著作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浓郁的问题意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发布了一定数量的指导性案例,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并未实现预期的制度价值。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实际上正是本书研究的切入点。本书通篇都贯穿了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以及与其他司法制度衔接上的反思与检讨,透露出浓郁的问题意识。
二是宽阔的研究视野。众所周知,一提及判例必涉及英美法系。在一定程度上,判例几乎是英美法系的代名词。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同样存在判例,并且判例在它们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书在研究过程中,并未拘泥于对英美判例法的借鉴,而是将研究的笔墨更多触及了与我国在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较为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过对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系统考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健全完善汲取了知识资源。
三是深入的理论思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判例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需要以审级制度等为前提和基础。域外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表明,脱离了审级制度,判例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本书中,作者对当前案例指导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也并不拘泥于该制度本身,而是将研究的视野扩大到更深层次的审级制度、法院功能定位等方面。其研究成果,相信对未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乃至审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相当的价值。(https://www.daowen.com)
树森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的是民商法专业,获得学士、硕士学位。在硕士学习期间就发表了不少论文,表现出了浓厚的学术兴趣和天赋。到法院工作之后,在从事审判和调研工作的同时,仍保持着较为旺盛的学术热情,发表了不少有影响的学术文章,参与了许多课题研究,也多次在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诉讼法学会等论文评比中获奖。所以当他申请跨专业报考我的博士生时,我欣然同意。在跟随我学习的四年时间里,正是我主持的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学术活动开展最多的时期。在该阶段,他积极参与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创建、与多家法院合作探索的现代庭审方式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展现出了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现在,树森的研究成果经过上海市法学会的严格评审,纳入“上海法学文库”,即将出版。作为他的导师,我为他在学术研究道路上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感到欣慰。也祝他在今后的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章武生
2016年11月于复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