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审判”。[29]但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显示,包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俄罗斯、日本、瑞典、瑞士、哥伦比亚、比利时、卢森堡等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都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30]以至于日本学者田中成明认为:“现在即使在大陆法系中的各个国家,根据作为先例的判例进行审判的实务活动已成为惯例并牢牢扎根。即使就先例的拘束力方面存在的基本惯例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不存在原理性的差别,二者的不同只是在于对判例的重视程度而已。”[31]虽然田中成明的观点未必完全准确,但至少表达了这样一个倾向,即在大陆法系判例制度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影响大陆法系司法活动的重要力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