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重构

第三节 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重构

域外判例制度都是依托金字塔型法院体系和审级制度得以建构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样与审级制度之间须臾不可分割,其优化完善必须与审级制度的改革联系在一起。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这足见审级制度改革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然而通过对审级制度改革内容的梳理,我们发现当下审级制度的改革仍是较为原则性的,或者说现行审级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未在相关改革方案中得到有效祛除。具体体现在:一是在新的审级制度改革方案中,二审终审制的基本架构并未发生变动。在诉讼程序中,仍然坚持采取二审终审制,再审在制度设计上仍是为了“依法纠错”,属于补充性的制度,而非独立的第三审程序。二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职能虽然有所区分,即一审法院是为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解决具体矛盾纠纷,二审法院是为了二审终审,再审则是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但在这一审级制度改革的蓝图中,并没有专门法律审程序的存在。而专门的法律审程序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三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仍未作适当区分。在审级制度的改革方向中,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也要“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虽然是“重在解决依法纠错”,但依法纠错仍然离不开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全面审查。在这种改革方案下,整个审级制度仍然是层层复制的柱形结构,各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并未有多大的分别:不仅各级法院共同追求个案的实质公正,而且都同等地享有全面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权力,以至于并没有彰显出现代审级制度的功能价值。这种制度模式的运作效果如何仍然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同时为了能够给予案例指导制度以有力支撑,从长远来看,必须立足现代审级制度的共同特性和运行规律,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重大变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