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判断类似
在裁判的推理论证上,主要存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基本方式。其中,大陆法系更多的是借助演绎推理的论证方式。其推理论证大致分为三个步骤: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被分解为:如果存在X事实就导致A后果的产生,而小前提如果是:案件事实x属于X事实中的一种具体情形,则必然会推导出这样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x事实,一定会产生A后果。具体可以表示为:
大前提:X→A
小前提:x∈X
结 论:x→A
而在判断指导性案例与待审案件是否类似问题上则主要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这种推理方式有别于演绎推理,其推理过程也大致可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者判例。至于什么东西可以作为类比推理的基点?美国学者伯顿教授认为:“至少有7个背景因素可能包含着有用的基点:(1)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2)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3)无争议的假设案件;(4)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者情况;(5)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事件或者情况;(6)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以及(7)立法史。”实际上,笔者将其归结为关键性事实。其次,在判例和一个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相同点更为重要,就要依照基点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不同点更为重要,就要区别对待。[16]其过程可以解构为:(https://www.daowen.com)
X(指导性案例的关键性事实)→A(指导性案例的裁决结果)
Y(待审案件的关键性事实)≈X(指导性案例的关键性事实)
Y(待审案件的关键性事实)→B(待审案件的裁决结果)
B(待审案件的裁决结果)≈A(指导性案例的裁决结果)
由上面的推理过程可以看出,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就在于在类比推理中,作为小前提的待审案件的关键性事实并不是指导性案例关键性事实中的一种具体形式,而是与指导性案例的关键性事实相类似,两者并非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相较于演绎推理而言,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较低。总体而言,类比推理是一种弱式推理,其推理结论的得出高度依赖推理时所处的场合、推理者对类比基点的选择、对基点重要性的把握,因此推理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不像演绎推理那样依靠推理前提之间的逻辑必然性获得保证。[17]而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法律判断存在多个正确答案,关键要从这些答案中依据正义、公平、正当程序与整体性原则选择最佳的答案作为判决结论。”在类比推理过程中,法官主要解决的是两个案件在事实层面的相似性问题,考量的是形式上的一致性,因而极有可能因缺乏案例之外其他因素的参与和价值考量,导致结果上的实质不正义。基于此,在参照指导性案例处理待审案件的过程中,在完成了形式上的相似性判断后,还要结合当前的法律观念、司法价值观以及社会政策的变迁等因素对裁判结论进行综合衡量。对于指导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与新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或与当前的社会格局、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司法政策等明确相悖的,应当在充分阐明理由的基础上排除相关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推动相关案例的更新、修订、废止等工作,从而使案例适用从形式公正走向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