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结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图景

代结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图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宏伟蓝图。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案例指导工作由一项司法政策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更是明确指出,“要把案例指导工作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谋划”,“人民法院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和部署,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1]这足见案例指导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实际上,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文件,还发布了一定数量的指导性案例;2016年又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开通了“中国司法案例网”,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推动案例指导工作。许多地方法院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案例指导工作的审判业务文件。因此,从人民法院角度来看,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所采取的措施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但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工作机制,案例指导制度被引入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中,带来的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改变,更在于裁判思维的调整、司法行为习惯的转变。这就意味着,在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不仅要从指导性案例的发现、遴选、确定、发布、退出等方面不断优化,即解决好指导性案例“怎么产生”的问题,更要解决好指导性案例“怎么用”的问题。

通过与其他法官同行的沟通交流,以及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在案例指导制度适用过程中,很多法官并非不愿意适用指导性案例。恰恰相反,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新类型案件时,不少法官倾向于翻阅相关案例资料,看看是否有类似案例以指导待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只不过这种对案例的使用更多的是“默默流淌在心中”,并不外显出来。这反映出法官们面对指导性案例时的“复杂”心态:一是不会用,缺乏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案件的技巧。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尚未形成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行为习惯。对于如何判断待审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类似案件,如何在裁判文书中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很多法官并不是很清楚。二是不敢用,担心因为在裁判文书中不当适用指导性案例而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者被当事人申诉,造成不必要的职业风险。尤其在当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很多法官担心因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决案件不当,而引发网络舆情,造成工作上的被动。这种裁判思维的固化、案例适用技术的匮乏不仅严重制约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更使得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心路历程未能在裁判说理中展示出来,造成更大范围、更为隐蔽的“同案不同判”问题,难以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预期。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上下功夫。不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一线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培养法官参考指导性案例审理案件的意识;集中开展就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的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活动,在法院系统内形成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良好氛围;定期组织案例适用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或审判业务专家授课,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能力,推动法官“显性”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决案件,在适用案例过程中实现法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在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发展图景中,不仅要关注制度本身的变革优化,更要关注其与其他诉讼制度之间能否实现协调配合,形成制度的整体合力,以克服案例指导制度的“水土不服”问题。因为,在采用“非法源性”司法判例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拘束力主要依赖于生成判例之法院的权威和上诉审制度的维护;[3]而目前“成文法系统、立法机关等,都在挤压着案例指导制度的生存空间”。[4]离开了其他诉讼制度的同步改革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同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就现行诉讼架构提出了改革要求,而许多诉讼制度改革都与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息息相关。比如在审级制度方面,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改革要求,而审级制度是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重要前提与基础。不改革现行的审级制度,建构金字塔形的层级设计,设置专门的法律审程序,集中关注法律适用问题,就无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问题,无法滋生出生成指导性案例的良性土壤。又如针对司法解释,四中全会同样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角度提出“加强和规范”的改革要求。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虽然存在着重大差异,但都担负着“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使命,在未来诉讼制度架构中如何就两者的职能定位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推动两者优势互补,发挥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制度合力则是下一步考验司法智慧的重大课题。再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定位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判例的效力与作出判例的法院的层级密切相关,一个国家最有拘束力的判例往往是最高审判机构作出的判决。不改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定位,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直接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就难以解决指导性案例的“自然生成”问题。现行的将下级法院裁决的案件遴选、改编为指导性案例,让上级法院遵从下级法院判决的模式,不仅与司法判例的生成规律有所背离,也难以有效解决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问题。

任何制度的生成都非一蹴而就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同样也是一个嬗变的过程。一方面,在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许多改革内容尤其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联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触及现行诉讼架构的根本性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另一方面,它们代表了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长期目标,也表征了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未来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只有秉持科学理性的态度,不断更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优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与路径,科学重构审级制度、法院职能定位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完善案例指导的制度建设,健全案例指导的保障机制,才能保证案例指导制度朝着良性方向发展,才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周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4日第1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等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上互联网公开。

[3]何家弘主编:《外国司法判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4]陈兴良主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