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程序
2026年02月07日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程序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仅仅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从前10批52件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尤其是即便指导性案例在诉讼过程中被当事人引用,但大部分未被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的情况来看,有关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仍是制度建设的空白。据笔者通过与一线法官的座谈、问卷调查所了解到的情况显示,很多一线法官不是不想适用指导性案例,而是不清楚如何启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不确定在诉讼程序中指导性案例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述指导性案例等。因此,有必要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建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