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效力中的功能
审级制度的设置虽然保证了上级法院的裁判对于辖区内下级法院审判行为的拘束力,但除此之外,要赢得下级法院对判决真正的认同感和信服度,还需要在裁判本身的合理性与权威性上下功夫。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类似的情况,即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被上一级法院在工作资历、审判经验、专业水平等方面都不占优势的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所推翻。这样情势下产生的裁判结果势必会受到下级法院的质疑。因此,要增强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创制的指导性案例提供效力上的支撑,最高人民法院还需要加强审判组织建设,确保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知识优势和集体优势。
(一)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制度
在现代法治发达国家,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上级法院的法官相对于下级法院法官存在普遍的知识优势。比如,德国和法国的上级法院在法官出现空缺时,都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从下级法院优秀的法官中选拔产生。而如前所述,随着我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在学历水平、专业素养以及理论储备等方面的提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相较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知识优势并不明显;相反不少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判经验方面更为丰富,尤其经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案件审判工作的锻炼,其司法能力更为突出。因此,要保障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优势,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创制的指导性案例更具有权威性、公信力,就需要通过健全完善遴选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构成进行优化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标志着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法院系统内部的人员构成纳入改革议程,也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按照这一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再从各高等院校直接招录应届毕业生来充实审判人员队伍,而应当从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中富有审判经验、业务能力突出、理论知识丰富的优秀法官中遴选产生,这样才能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创制的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二)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建设
在判例效力较高的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同审级的法院的合议庭人数是不一样的,合议庭的级别越高,法官的人数就越多,[34]由此保障了上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集体优势。尤其针对跨专业、跨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如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一般由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或者由至少9名来自不同法庭的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如果案件特别重大,或者具有特殊意义,该案则由最高行政法院诉讼庭或诉讼会议进行审理。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设立“大民事审判庭”,由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来自7个民事审判庭的7名法官组成,用于协调各民事审判庭之间的判决冲突;设立“联合审判庭”,由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以及大民事审判庭、大刑事审判庭的所有成员共同组成,用以解决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之间的判决冲突问题。这样的审判组织保证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集体优势,确保了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对下级法院的拘束力。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组织建设。一方面,针对重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要增加合议庭的规模。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已有相关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合议庭不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而且配置了5位法官,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另一方面,针对跨领域、跨专业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则要优化合议庭组成,可以探索设立“大刑事审判庭”、“大民事审判庭”以分别解决刑事领域、民事领域内判决冲突问题;探索设立“联合审判庭”以解决跨专业的判决冲突问题。通过审判组织的优化完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的合力优势,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大法律问题上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