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配套制度不健全

四、指导性案例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指导性案例缺乏统一的汇编发布制度

如前所述,判例汇编和发布制度是判例有效运行的有力支撑,甚至许多西方学者提出,直到判例汇编报告形成之后,才真正形成了判例制度。同样,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汇编与广泛发布对案例的适用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数据就显示,影响法官、律师使用案例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完整、系统、便捷的案例检索查询系统。49%的法官和38%的律师认为现有的案例资源信息检索查询系统难以满足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搜集和利用,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权威地位和实际使用。[30]而目前,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除此之外,指导性案例还散见于《人民司法·案例》以及《中国案例指导》等刊物上。这种相对散乱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和发布制度,就推动和促进案例适用而言,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1.指导性案例缺乏统一规范的发布载体

域外国家和地区往往有统一、规范、连续的判例载体,如《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每年增加3—5卷;所有判例都被分配了一个永久性的起始页码,该页码在判例集中永久使用。由此,这些判例有着如同成文法一样的严谨的“仪式感”和形式权威。这种统一、规范的案例发布载体,也为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查找和适用判例提供了最为基本的便利。相比之下,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从形式上看发布载体很广泛,每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都通过其所有的纸面载体予以公开,但这种发布载体在带来多元性的同时,也因欠缺发布载体的统一性、唯一性而丧失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与仪式感的缺失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指导性案例缺乏一个统一的发布载体,目前虽然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但指导性案例整体仍呈现一种散乱状态。另一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给每个指导性案例一个连续编号,但欠缺对指导性案例的年度定期汇编,并未像判例法国家那样给予每个指导性案例固定的期刊号、页码号等固定模式。这不仅不利于指导性案例的便利适用,同时也无助于提升指导性案例自身的权威性。

2.指导性案例缺乏电子案例库

域外国家和地区为应对判例众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查找不便等问题,都积极建立健全判例的电子查询系统。而根据有关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要建立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保障。但截至2016年6月,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仍缺乏统一、规范的案例电子查询系统,而仅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系统”,也由于局限于《公报》案例,存在更新速度较慢、难以实现对案例的动态更新,案例分类不精细等问题,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31]正是由于案例指导制度中信息技术应用的缺位,使得一线法官获取案例的信息渠道严重受阻,不得不从海量信息中查找案例,无疑增加了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难度,降低了广大法律职业工作者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

(二)指导性案例缺乏其他司法政策的配套支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案例指导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但指导性案例的实践运行仍缺乏其他司法政策的有力支撑。如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遇到的尴尬境况与目前法院内部的管理政策存在诸多关联。在各级法院的日常管理上,重审限跟踪、公开审判、文书差错追究等程序性、外观性考核,轻最具裁判含金量的疑难裁判管理和司法智慧的发掘;重办案数量、调解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等常规指标,轻疑难裁判中的规则提炼及其示范效应等重要指标。[32]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评选的模范法官、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可以看出,政策导向上往往凸显法官在政治过硬、亲民爱民、廉洁勤奋等方面的形象,考量的大多是法官的办案数量,而极少以疑难案件的裁判能力为标准。由此,这就使得在审判一线具有较高司法能力的法官缺少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案件的积极性,进而难以在实践中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疑难复杂案例基础,使得指导性案例在遴选上常常面临着“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在顶层制度设计上也存在让指导性案例过于“孤军深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设计没有很好地整合现有的案例资源,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拘束力,但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公报》案例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等。这些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忽略的功能作用,与指导性案例可以相互支撑、有力配合。但较为遗憾的是,截至目前的制度设计尚未就如何处理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与《公报》案例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定位上述案例的功能价值以及最大限度地从上述案例中获取保障资源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指导性案例本身发展不可回避、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注释】

[1]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苏泽林主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应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2]陈明国:《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若干问题——以四川省高院为例》,《法律适用》2008年第11期。

[3]《两高研究室主任详谈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法制日报》2011年1月5日第11版。

[4]相关统计数据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九章研究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方法——实证研究及典型案例》,载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工作会议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2期。

[6]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的法官认为,本案裁判文书中提出的不参照理由有违背指导案例所依据的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嫌疑,可能构成错案。见石磊、刘松涛:《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的实证分析》,《人民司法》2015年第23期。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8]相关数据引自肖晟程、王增泉:《从案件指导到案例指导》,万鄂湘主编:《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8页。

[9]李友根:《指导性案例为什么没有约束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1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11]笔者参与了2015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持的《各省参考性案例编选与应用研究》课题的调研活动,在课题碰头会上江苏、上海、重庆、山东、河南等地法院都反映参考性案例的适用状况不佳。

[1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13]杨会、何莉萍:《指导性案例供需关系的实证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

[14]郎贵梅:《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5]陆幸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之证成》,《法学》2014年第9期。

[16]如黄秀丽、孙毛宁:《中国式“判例”头炮有点闷》,《南方周末》2012年1月13日;张骐:《再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与保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17]如严仁群:《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吴英姿:《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等。

[18][美]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刘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3页。

[19]甚至有学者提出,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真正力量不在“庙堂”,而在民间。见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20]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1]王晨光:《制度构建与技术创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挑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2]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3][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页。

[24]张娜:《判例:比较研究与中国模式——司法判例制度研讨会综述》,《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19日第5版。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第1版。

[26]肖晟程、王增泉:《从案件指导到案例指导》,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

[27]丁海湖:《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及其启示》,《当代法学》2008年第7期。

[28]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29]郭琳佳:《指导性案例的识别与适用》,载贺荣主编:《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04页。

[30]康宝奇、杜豫苏、阿尼沙《:指导性案例适用中的矛盾心理及对策》《,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

[31]丁文严:《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系统的构建》,《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

[32]唐文:《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难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载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8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