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文书引述机制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则进一步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位置,以及引述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但这更多是形式层面上的,指导性案例引述的“落地生效”还需要与裁判文书的改革协调推进。毕竟裁判文书才是指导性案例引述的最终舞台。相比较而言,域外判例制度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裁判文书的形式更为灵活、多样。比如,英美法院制作的判决文书,篇幅通常很长,不仅可以大量引用判例、制定法、学者论述以及法官意见等材料,还可以充分阐明法律原理。大陆法系的德国、希腊、意大利、瑞士及瑞典的判决也经常引用学说论著。[54]德国法官为了说明某个问题,甚至可以引用案外的资料、统计数据、其他判例,并采用脚注的方式注明出处。[55]这些裁判的制作模式为判例引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与可能。但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长期固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以及裁判主文的格式化结构安排。其中,“本院查明”部分主要是审理案件的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固定的案件事实,而“本院认为”部分则主要是结合法律、法规阐述逻辑推理的过程。这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分离的“事理”结构无法展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互动过程,且相当部分的判决理由没有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充分论证,缺乏由事实认定到法律结论的逻辑链条。[56]这不仅大大限制了法官在裁判文书进行充分说理的空间与创造性,也使得指导性案例引述在现行文书模式下找不到适当的空间。随着指导性案例的不断公布,引述指导性案例成为司法常态,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要改变现有裁判文书中“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的“独白式”的表达结构,进而确立由“诉讼争点—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的“对话式”的表达结构。[57]这样,通过“一事一议”、“一问一答”,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融合到当事人诉讼争点的辨别、分析、论证与判断之中,不仅为法官说理论证预留更加充分的空间,也为引述指导性案例提供先决条件。实践中,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推进,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我国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探索案例引证制度。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年8月就制定了《案例引证指南(试行)》,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实行案例引证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58]这些实践探索相信会为我们健全指导性案例的文书引述机制积累宝贵经验,进而推动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注释】
[1]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法学》2012年第1期。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3]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4]肖永平:《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与适用》,《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5]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法学》2010年第8期。
[6]梁迎修:《判例法的逻辑——兼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147页。
[7]白龙:《参照指导性案例 不是依葫芦画瓢》,《人民日报》2011年12月21日第24版。
[8]刘作翔、徐景和:《解读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法律信息》2011年第5期。
[9]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10]邓矜婷:《确定先例规则的理论及其对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启示——基于对美国相关学说的分析》,《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11]邓矜婷:《美国判例体系的构建经验——以居间合同为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12]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3]何主宇:《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197页。
[14]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130页。
[1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
[16][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8页。
[17]刘克毅:《试论类比法律推理及其制度基础——以普通法的运作机制为例》,《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18]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页。
[19]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9页。
[20]李红海:《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清华法学》第6辑。
[21]何主宇:《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22]赵正群:《行政判例研究》,载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0页。
[23]宋晓:《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法学》2010年第3期。
[24]宋晓:《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法学》2010年第3期。
[25]胡云腾:《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意义深远》,《法律信息》2013年第10期。
[26]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27]胡云腾、吴光侠:《〈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2年第9期。
[28]陈树森、龙淼:《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问题、原因解析与机制重构》,《法治论丛》2014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29]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30]公丕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之我见》,《法律信息》2011年第5期。
[31]胡云腾:《谈指导性案例的编选与参照》,《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0日第5版。
[32]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33]杨力:《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34]胡云腾:《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2014年1月29日第16版。
[35]张骐:《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部分的确定与适用》,《法学》2008年第10期。
[36]林孟皇:《台湾判例制度的起源、沿革、问题与改革方向(下)》,《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37]林孟皇:《台湾判例制度的起源、沿革、问题与改革方向(下)》,《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38][日]圆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赵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39]薛军:《意大利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0]叶榅平:《遵循先例原则与英国法官的审判思维和方法》,《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1期。
[4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页。
[42]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43]吴英姿:《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44]吴从周:《试论判例作为民法第1条之习惯法》,《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2期。
[45]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46]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9期。
[47]马荣、葛文:《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类型与运用研究》,《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48]张骐:《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49]参见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50][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页。
[51]苏永钦:《判例制度何去何从》,《判例与研究》2014年第3期。
[52]陈兴良主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1—332页。
[53]胡云腾:《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2014年1月29日第16版。
[5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3页。
[55]马芳、查碧然:《地方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光华法学》第六辑。
[56]郭琳佳:《指导性案例的识别与适用》,载贺荣主编:《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0页。
[57]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58]案例引证制度研究课题组:《案例引证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