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功能缺失
从应然状态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处于我国法院体系金字塔的塔尖,如同其他国家最高法院一般,拥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应当成为指导性案例的直接创制主体,并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提供有力的支撑。但在二审终审的制度模式下,最高人民法院充其量只是名义上的最高法院,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即使具有超出个案价值的重大法律意义,也很难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视野,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失去了通过个案来创制案例、发展裁判规则的重要机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