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根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这一术语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笔者首先对这一个概念进行语义拆分。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包含着“公共文化产品”和“数字资源”这两个概念。下面笔者就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再给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定义。
(1)公共文化产品
公共文化产品是公共产品和文化产品的交集,具有公共产品和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共文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另外一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即“对于任意给定的公共产品产出水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产品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等于零”[1];非排他性是指不能或者不容易排除其他人消费该种产品。另一方面,它又表现出文化产品的基本特征,以物质和精神两种形态存在,具有提升人们精神生活、文化积累以及文明传承等功能。公共文化产品根据公益性水平不同和是否具有排他性或者竞争性,还可以细分为纯粹公益性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具有有限竞争性的准公共文化产品以及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准公共文化产品[2]。在现实生活中,纯粹公益性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并不多,典型的例子是街头雕塑、广场音乐会等,而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文化产品,如各类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提供的文化产品等[3]。
(2)数字资源
在信息社会,除了大量的以纸质为载体的信息资源之外,以磁盘、光盘等为载体的数字信息资源每天都以惊人的速度产生和传播。国际数据公司2014年发布的数字宇宙研究报告显示,数字宇宙极其庞大且急剧膨胀,2013年数字宇宙为4.4ZB,而到2020年,数字宇宙规模将达到44ZB[4]。迄今为止,与“数字资源”相似的名词不少,如虚拟资源、电子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等,不一而足。到底什么是数字资源?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从相关定义中不难发现,尽管对数字资源的概念表述各异,但都认为数字资源或者电子资源与传统资源的最大不同在于存储介质。根据美国国会图书馆《电子资源编目过渡性指南草案》(Draft Interim Guidelines for Cataloging Electronic Resources)的定义,数字资源是指能够通过计算机操作编码而成的一种作品形态,其存在于一个可以直接或者远程获取的载体上,一些电子资源还需要利用计算机外围接口设备(如CD-ROM播放器)[5]。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数字资源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数字资源产生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数字资源分为“数字化资源”和“原生数字资源”,数字化资源是指通过相关设备将有物理存在形态的实物进行数字化而产生的信息资源;原生数字资源是指产生之初就能够被计算机操作的资源。具体的数字资源类型如表2.1所示。
表2.1 数字资源的类型

续表

数据来源:毕强,等.数字资源建设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6-7.
(3)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通过对公共文化产品和数字资源概念的分析,本书认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基本的数字文化需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转化或者获取的通过计算机可以操作的不同格式和类型的信息资源,并通过本地使用或远程访问等方式无偿向公众提供。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必须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不由市场提供而是由政府或非营利社会组织提供,公众可以免费享有,或只需花少量的钱即可享有。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是产业部门,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生产和销售。但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用公共财政购买了这些产品并提供给社会公众,因而这些产品就成为公共产品。第二,必须是数字化的产品,即通过计算机、数字化的手段生产、采集、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新型传播载体或信息渠道传输,公众则通过计算机、数字电视、手机、手持阅读器、平板电脑、电子触摸屏等终端设备获取和利用的产品。第三,必须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是一种以提升人们的精神生活为目的的特殊产品。公共文化产品应以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文化精神需求为目的,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取向。因此,科学研究中所需要和产出的科学数据,生产中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等,不属于公共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