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知识产权问题

3.4.3 知识产权问题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项目的核心在于数字资源的建设与整合,不管是资源的建设整合还是数字资源的传播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调整的是著作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关系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文化共享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担任着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个不同的角色[29],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存在于从数字资源建设整合到数字资源传递(包括信息资源传递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违规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等方面)[30]整个过程。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支持解决文化共享工程的知识产权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支持文化共享工程的知识产权问题。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资源复制方面拥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但这仅仅局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显然不适合文化共享工程大规模的文献资源数字化行为,并且没有对传播方式、传播途径进行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只是将图书馆等收藏的数字作品的传播范围限定在“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显然不适合于文化共享工程如此大范围的传播行为。

文化共享工程自从启动以来就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逐渐成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尽快解决文化信息资源的使用权问题,文化共享工程多途径解决知识版权问题,在历次颁布的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指南中也对版权提出了要求,如《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3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方案》指出了解决资源版权的具体要求:“自主建设项目成果的版权为发展中心与省分中心共有,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整合的资源素材应妥善解决在本项目成果中使用的版权,确保项目成果提供服务时,无需再向其他单位获取版权;征集成品资源项目成果的版权应至少解决在本省范围内服务和发展中心备份的权利,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备份无期限,版权应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和展览权等。”[31]

这些措施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按照各省政府政策,文化共享工程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或支付一定报酬,才能将传统的胶片、纸质印刷品等作品进行数字化并以网络形式传播,但这些方式需要文化共享工程额外支付大笔的资金,文献数字化的进度也会受到严重影响[32]。在发展迅速的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时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使得著作权主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但与此同时,类似文化共享工程这样的文化惠民工程开展起来就显得障碍重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如何通过相关政策法规获得更广泛意义上的复制权和传播权,而不只是一味地遵守现有的知识产权,让类似文化共享工程的文化惠民工程可持续发展得到更好的保障,则是我国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乃至全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