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

2.3.2 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文化权利由此成为人权的一部分。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文化权利与经济、政治等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33]。公民文化权利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核心是公平性,公平性的核心内容,首先就是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即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平等享受公益性文化资源和服务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文化事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文化权利”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34],表明国家对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积极态度。此后,党和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10年7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要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首次提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问题。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为我国在文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2014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逐步构建了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社会大众和基层,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标志着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已经从基本理念上升为国家实践,也意味着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与此同时,这也为实现我国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基础。

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城乡二元化结构、东中西部发展不均衡状况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因此,通过实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难以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已然形成,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充分利用海量的数字资源,从而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依托的资源更加丰富,使社会公众获得公共文化服务更加便捷,使获得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的成本更加低廉,无疑将会大大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然而,由于受到我国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项目的资源类型还比较少,资源总量还有待进一步丰富,资源整合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深,社会公众还不能很方便地一站式获取所需文化资源。若能够突破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力度,以更加丰富的资源、更加便捷的获取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无疑会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