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修订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给予公共文化机构更多豁免权

8.4 修订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给予公共文化机构更多豁免权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网络为全球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数字文化服务,被提供的很多数字资源并不是原生数字资源,而是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的馆藏文献数字化转化而来。对于公共文化机构来讲,它们首先需要考虑遵守现行知识产权,确保不侵犯法律所赋予的著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主要涉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于1990年,此后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订,两次修订均未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做任何变动。2013年,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进行了修改,但仅仅是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罚款额度进行了修改,其余内容并不变更[2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较多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没有考虑到社会公众一站式获取数字文化资源的需求,这就会导致第3章所阐述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项目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了我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影响了我国社会公众一站式获取数字文化资源的权益。

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对我国具有可借鉴性。为了顺利推进馆藏资料数字化工作,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2009年,日本正式修订了《著作权法》与《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国立国会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资料原本的时候,为了防止资料丢失、损伤或污损,可以不提供原本,而是制作电磁记录供公众使用;修订后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规定,在防止资料的丢失、损伤、污损的前提下,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可以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与《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为基础,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开始对馆藏资料进行大规模数字化:2009年数字化资料已占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文献的1/5,期刊占馆藏期刊的1/6[26]。日本修订《著作权法》从源头上解决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著作权问题。此外,作为欧洲的数字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Europeana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了理清孤儿作品的版权归属,促进公共文化机构对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Europeana制定了《孤儿作品指令》(Directive 2012/28/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ertain Permitted Uses of Orphan Works)[27],并于2012年10月得到了欧盟的批准。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为了对抗知识产权保护主义对公有领域的冲击,加强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在其数字化后依然顺利地获取这些作品,Europeana制定了《公有领域宪章》(Public Domain Charter)[28]、《公有领域使用指南》(Public Domain Usage Guidelines)[29]等政策法规,它们明确了版权过期材料数字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并鼓励作品持有者支持公有领域的内容共享,同时为用户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为了给予图书馆和档案馆更多的豁免权,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IFLA积极倡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修改版权法。2014年,超过90个来自欧盟和其他部分国家的图书馆、档案馆以及科研机构组织,代表65万名信息职业人员,给欧盟写了一封请愿信,希望欧盟能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设性地就图书馆和档案馆豁免权进行书面(text-based)讨论[30]

可以看出,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针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实践的需要,制定、修改或者试图修改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我国也于2011年7月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2011年7月上旬,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点、具体意见和修改理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31]。在这过程中,清华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肖燕等围绕图书馆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20余条立法建议,重点包括五个要点:馆藏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豁免、网络资源链接豁免、非营利教学和科研复制与传播作品的豁免、个人复制豁免。其表达的核心诉求是著作权保护不过分阻碍公众利用新技术接触和使用作品,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32]。此后,我国又分别于2012年、2014年就修改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33]。但到目前为止(201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仍未出台,从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6年时间,足以说明在该法修订过程中,多重利益博弈之激烈。我们期望第三次修订稿能够参照国外著作权法修正实践,采纳肖燕等代表图书馆界提出的诉求,给予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更多的合理使用豁免权,以有利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的进一步推进,保护社会公众获得数字文化资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