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概念论实用主义中的几个主要术语

2.3 概念论实用主义中的几个主要术语

2.3.1 概念论实用主义中的概念和意义结构

概念论实用主义首先要讨论的当然是“概念”(concept)这个对象,这里的概念C.I.刘易斯称之为“纯概念”。如果不做严格的定义,它一般被限定为,借助词项的使用而具有不同心灵之间可以互为理解的共有意义。以下我们提到的概念,总是在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纯概念。由此可知,作为哲学术语的概念总是和另外一个词项相联系,那就是“意义”(meaning)词项。我们使用概念的时候,总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所以,概念总是要从意义上去考察,我们要知道概念的含义,实际上就是要知道概念的意义。揭示“概念本质”这样一个哲学分析的目标,就是把概念的意义在一定的条件下界定下来。

概念总是用词项来标识的,那么我们是在什么条件下界定概念意义的呢?这涉及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哲学假定,我们对实在的理解必须投射到心灵范畴。同样,我们对概念意义的理解也需要投射到心灵范畴。作为词项出现的概念,是在不同心灵中呈现的,在不同的心灵中,同样的概念可以产生共享的共有的意义,这样的意义常常就是概念的意义。虽然作为意义载体的心灵,很类似于某种心理状态,但我们讨论概念意义的时候,对这种心理状态不大感兴趣。用C.I.刘易斯给出的一个“无限”概念的例子:“无限对我意味着关于深黑、厚密的苍穹的影像”,这不是无限的意义,这种意义的共享共有的性质一点都没有体现,影像这种心理形象是私有的,并非共有。在有关概念意义的讨论中,C.I.刘易斯接受罗伊斯从皮尔斯那里借鉴的概念意义清晰程度三等级的思想[10],但他认为,皮尔斯没有把这个概念意义三等级的思想说得很清楚。

第一个等级:当我们能够适当地把自己亲知的任意对象作为属于某个类别或者不属于某个类别而加以拒绝或者接受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对概念意义的理解处在第一个等级。

第二个等级:当我们能够准备去给概念所指称的对象予以正确的分类,这些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并非都像我们先前一直都很熟知的那些对象一样的时候,我们就对概念的意义的理解达到第二个等级。

第三个等级:当我们已经具有能力去说明分类标准,正是因为有这些标准,这些类别才可以判定,这个时候,我们就达到对概念意义理解的第三个等级。

这个第三等级实际上就是对概念下定义,我们给出了一些标准来界定概念。依据概念意义的共享性和以上有关概念清晰程度的三等级划分,C.I.刘易斯对概念给出了以下定义。

概念是意义的限定结构,当这些概念的意义由于语言的使用而被两个使用者的心灵相互理解的时候,概念的意义结构会完全确证两个心灵之间的一致。这种理想的共同体要求互为关联的某种内涵范式的一致性,该范式的一致性被预先设定,并且对于合作的,有目标的行为是必然的。但这类共同体并不要求想象或者感觉上理解的一致性。[11]

从C.I.刘易斯对概念给出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他既把概念和心灵与意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又把概念和意义的共通性问题联系在一起。这就把我们对概念的理解延伸到对人的行为的理解,延伸到人类实践活动的目标和规划设定。概念作为理想抽象物,就成为某个社会共同体目标设定的一个前提。这个目标设定前提除了和以上众多其他词项相联系之外,其中最为强调的是三种一致性和一种必然性。

第一种一致性是概念意义本身的一致性,这被C.I.刘易斯看作是互为关联的某种内涵范式的一致性,这种范式一致性本质上就是概念意义本身的一致性。说概念是意义的限定结构,一致性应该是对概念意义限定的一个主要因素。这显然是对概念意义的逻辑要求,它和我们行将讨论的先验性紧密相关。

第二种一致性是理解概念的主体心灵之间的一致性,这里的一致类似于第一种一致,但心灵对概念理解的一致,最重要的是不同的心灵对同样情景中的概念,当然是用词项表达的概念,不能是你有你的理解,我有我的理解,一定是有共有的共享的理解。所以,这里的一致是在共有共享意义上的一致,似乎和逻辑没有什么关系。

第三种一致性是从共同体角度出发的。我们要求有概念内涵范式的一致,但是如果不是从内涵范式来看,而是从共同体个体心灵的想象和感觉来看,不能把心灵的想象和感觉的一致作为确定概念意义的前提。这似乎隐含着有关认识论的某些其他的考虑,需要我们进一步说明。

除了两种肯定的一致性和一种否定的一致性之外,C.I.刘易斯还特别提到必然性。一个概念的内涵范式应该是预先设定的,它还需要对人类合作的,有目标的行为是必然的。这个必然性的要求,和一致性要求一样具有逻辑性质。

C.I.刘易斯是一个哲学家,但在他建构其概念论实用主义哲学时,他也是颇有建树的逻辑学家,把概念定义和一致性及必然性联系起来,这正是逻辑学家思考哲学的一个特征,这在本篇的后面还会得到进一步说明。

2.3.2 概念论实用主义中的经验和所予

概念论实用主义另一个重要的术语是经验,经典实用主义的三杰,都属于经验主义者。皮尔斯和杜威都强调经验,在詹姆斯那里,就更为彻底。C.I.刘易斯有关经验范畴的论述,是经典实用主义经验观的一个继承。稍有不同的是,C.I.刘易斯的经验,主要是认知意义上的经验,我们也主要从认知的角度讨论C.I.刘易斯有关经验的论述。

皮尔斯、詹姆斯和杜威都坚持感觉经验有丰富的现象学的特征,詹姆斯则直接把自己称作为彻底的经验主义者。皮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为这样一种经验主义形式作辩护。这种形式允许我们直接地感知外部事物,我们能够经验到一件事情转化为另一件事情的因果影响。而且,我们的经验把世界表述为含有普遍性,例如世界是由法律来辖制的。詹姆斯的彻底经验主义,则把他对经验的关注导向这个事实:和早期经验主义者的经验相比,具有更丰富内容的经验,现在允许并且认同把经验处理为实在的基本构件这样一个形而上观念。经典实用主义哲学的经验,在转向新实用主义哲学的时候,一批新实用主义哲学家,例如罗蒂(Richard Mckay Rorty,1931—2007)、蒯因和戴维森(Donald Davidson,1917—2003)并没有给经验这种宽泛的意义,而是给经验内容作了限定。[12]而在这个转向的过程中,经典实用主义哲学还留存有一个继承者,那就是C.I.刘易斯。C.I.刘易斯因为恰好处于经典实用主义和新实用主义哲学之间,承继的又是经典实用主义哲学,而所谓新实用主义乃是背离经典实用主义很远的一种后现代哲学,在这个意义上,C.I.刘易斯也就可以称之为美国最后一个伟大的经典实用主义者。[13]

C.I.刘易斯也可以称作是实用主义的经验主义者,他承继的是经典实用主义的“经验”范畴。这种经验主义哲学之下的经验,是依赖于人的感知的。这种哲学还认为,知识的主要基础之一在人的“感觉经验”。对感觉经验而言,C.I.刘易斯哲学主要讨论的是心灵,自然关注的是感觉经验中的认知经验。如果说所有的经验都需要心灵来体验,这里的认知经验实际上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经验。

在我们的认知经验中,存在着两种要素:一种是直接的材料,例如感觉材料,它们是被奉现给心灵或者被给予心灵的东西;另一种则是表述那一思想活动的某种形式、某种构造或者某种解释。对于这个事实的认知乃是哲学洞见中的最古老并且最普遍的认知之一。[14]

我们已经讨论过C.I.刘易斯的“概念”范畴,C.I.刘易斯对认知经验的理解,包含着某种形式、某种构造或某种解释,而概念在C.I.刘易斯看来本就是某种意义结构的东西。因此,可以说,C.I.刘易斯的认知经验之中包含着概念的因素。用他自己的表述:任何可以设想的经验都将是可归属于概念之下的。经验中包含着概念因素,这表明C.I.刘易斯关于经验的理解既包括心灵对直接所予物的感觉,也包括并非直接,依靠对概念的理解所获得的经验。这自然就出现一个问题,概念呈现给心灵的东西,它是经验的还是先验的?

这个问题我们在下一个部分还会讨论,概念可以给人以经验,但这并没有回答概念本身属于经验还是超越于经验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对经验的另一个要素和直接的感觉材料要素“所予”作一些讨论。

C.I.刘易斯使用词项“所予”(the given)表示的实际上是上述认知经验中的第一个要素,所予如同这个词项本身的意义所表明的,心灵之所以获得经验是因为有某个东西触动了心灵,让心灵具有了某种体验。这个触动心灵使之产生体验的东西,如我们在对认知经验的描述中所说的,它们是直接的材料,例如感觉材料。它们是被奉现给心灵或者被给予心灵的东西,称之为“所予”是恰当的。

所予在C.I.刘易斯看来,主要有以下特性:

首先,所予不是被我们的思考所创造的;

其次,所予既不能够被我们的思考消除掉,也不能够被我们的思考所改变;

最后,所予有某种感觉的或者某种品质上的特性。

C.I.刘易斯的所予通过心灵而成为心灵的经验,心灵的经验结果变成了对这种所予的知晓。C.I.刘易斯认为,这种对所予的知晓并非知识,所予可以看作知识的一个因素。但一个认知的结果成为知识必须超越于特殊经验,也就是一定要超越于所予,我们可以用C.I.刘易斯给出的一个所予实例来说明这一点。

我的手中拿着一支钢笔,假定心灵感知到这支钢笔,钢笔这个对象加上它触动心灵的感觉过程总体,可以看作是在我心灵中得到了一个“所予”,于是心灵能够使用语言来描述这个所予。并把这个所予和我在过往形成的行为模式联系起来,进而和当下并未出现,但曾经出现过的东西联系起来,这就构成了对“所予”的归类。我当然还可以对“所予”进一步地延扩,例如,可以把钢笔这个所予对象描述为“一个细长的圆柱体”、“一块硬橡胶做成的书写工具”,或者“一毛钱买的便宜货”,等等。在做这样描述的每一种情形下,那个“所予”就是在我心灵中以不同方式互为关联的某种东西。而我朝向“所予”的可能行为意指模式,包括我对“所予”的进一步经验是各不相同的。因此,称作“所予”的某种东西,它保持了不变性,但其作为指号的性质,“所予”的分类,“所予”和其他事物的关系,“所予”和行为的关系就各不相同。[15]

于是,我们对于“所予”的理解,就和更抽象的概念,即性质、行为模式、分类还有关系等概念结合起来。这就把我们带到概念论实用主义哲学中另一个重要的范畴:先验以及与先验范畴紧密相关的先验真理。

2.3.3 概念论实用主义中的先验和先验真理

心灵对所予的认知能够产生知识(knowledge),但构成知识的另一个要件则是概念,通过概念给那个“所予”以解释和说明,这被看成是知识的两大构件。但当我们思考概念来源的时候,概念作为意义结构似乎不是直接来源于经验,而是由直接的所予来生成。于是,哲学家在分析知识来由的时候,自然就产生一个“先验”(priori)范畴。更准确一点地说,经验知识的生成不仅仅由“所予”和“概念”这两个构件来支撑。知识是一个三元结构,有“所予”和“概念”,还有第三个成分,那就是“先验”。

当C.I.刘易斯陈述他有关先验的理论的时候,他是从先验的传统理论开始的。在传统先验观之中,一个是心理学的先验观,这种先验观把先验看作为“自然光”或者天赋观念。另一个是逻辑关系的先验观,它对经验的分析,是运用对经验的逻辑关系来加以区分的,通常把先验看作为一种必然的预设。第三种先验观是可接受性的先验观,这种先验观认为,先验对经验之所以是可运用的,那是因为经验借助于可接受性的先验模式而形成。这种先验观,一般被看作是由康德来代表的先验观。[16]

人类心灵必定含有天赋的或者自满足的、不是从经验导出的公理这种观念,C.I.刘易斯不同意这种先验观,并且还简略地驳斥了这种观念。

人们已不可能再相信心灵借助对为经验立法的那些原则的某种神圣预知而把握直接性之流的,也不可能再相信有什么自然光亮或天赋观念。[17]

于是,C.I.刘易斯转向第二种先验观:先验是一种必然的预设,这种必然预设就是逻辑必然性。C.I.刘易斯由此重述了他在1921年撰写的论文《逻辑结构和其对其他系统的关系》,该论文讨论了预设、讨论了从自足原则出发的演绎,也讨论了通过否定的再确认论证。这里的预设,从自足原则出发的演绎,以及通过否定的再确认的论证,都需要逻辑必然性这种无需任何直接经验,往往被看作为先验的那种东西。

而一旦C.I.刘易斯用自己的观点处理了这两个传统的先验观,C.I.刘易斯就转向第三个,也就是康德的观点:知识的可能性由以下所列出的事实所确信:经验不属于独立的实在,而是被我们的可接受性已经告知的现象。C.I.刘易斯对这个观点予以了论证: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心灵绝不能认识到作为其自身的直觉模式。而缺乏这种认知,这些形式会被看作为所予的限度,这些所予的未来连续体会和任何经验概括一样成问题。

C.I.刘易斯认为,把人们对先验的可运用,归之于心灵的可接受性,这是不妥当的。先验的东西可看作是必然的真理,并不是因为心灵的可接受性。心灵必须接受的是经验的所予,是盲目的事实,是知识中的后天因素,并不是先验。先验的东西必定独立于经验,不是预示经验和心灵之间的某种先定和谐,仅仅是因为先验并不给经验规定任何东西。知识对先验的容纳,并不在心灵的可接受性,而在心灵的自由的主动的一种精神,是心灵引导行为的一种范畴模式。[18]

这样,C.I.刘易斯有关先验的理解,首先界定为是有关逻辑关系的先验观,这种先验观的一个结论是:先验的一定是必然真的,所以,先验和先验真理本来就是一个东西。然后,这种先验观就和范畴模式联系起来。最后,借助于范畴模式,又和人的有目的的行为联系起来。正是这种范畴模式和有目的行为的理解,C.I.刘易斯的先验观在接受传统的逻辑必然真理的基础上,把先验看作是可用的,或者是实用的(pragmatic),也就是说:逻辑规律的终极标准是实用的。以下,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C.I.刘易斯的先验观。

什么是称之为逻辑关系的先验呢?C.I.刘易斯用一连串的反问来回答这个问题。

有何种经验能违背任何事物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这个原则?能违背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这个原则?能违背如果x 是y 并且y 是z,则x 是z 这个原则?如果有任何可想象的或不可想象的东西能够破坏这样一些规律,那么变易这个常在的事实就会每天进行这种破坏了。逻辑规律是纯粹形式的,它们只是对同词项使用及相应的分类和分析方法有关的东西下禁令。矛盾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既是白的又是非白的,但是它并不告诉也不可能告诉我们黑是不是非白,或者软和方是不是非白。要发现什么与什么相矛盾,我们永远必须向经验这个角色求教。与此类似,排中律表述了我们的这个决断:凡是不为某个词项所指称之物应由此词项的否定式来指称。[19]

这里陈述的几个逻辑规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表达的就是逻辑关系或者称逻辑真理、先验真理。按照C.I.刘易斯的说法,不仅逻辑规律,包括算术的规律,例如加法乘法的交换律和结合律,还包括科学定律都可以看作是先验的。之所以可以表述为属于先验,那是因为,它们表述的是概念的定义或者说范畴标准。

说这些东西是先验的,因为这些定律不会阻碍任何东西,这些定律同自然界发生的东西,包括通过我们的想象而可能发生的东西都相容不悖,它们在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

可以看到,这里的规律、定律、定义等先验对象,它们只具有方法或者规则的意义,它们并不是对经验的限制或者强制,它们表达的只是我们自己心灵的范畴态度。正如我们在前面简单提及到的,心灵不能决定范畴,心灵导向范畴的理由和人的行为和目的相关。我们总是会根据人类心灵的偏好或者理智上的方便这样一些实用的理由,来选择我们所需要的逻辑真理,所以,逻辑规律的终极标准就是实用的。

对于这种心灵偏好和理智方便的实用性,C.I.刘易斯用罗素的实质蕴涵的逻辑和他自己创立的严格蕴涵的逻辑作为例子来予以说明。这个简要的说明,导出了C.I.刘易斯关于先验核心范畴的思想。C.I.刘易斯认为:这两个逻辑是有区别的,但就两种逻辑本身而言都是完全融贯一致的。逻辑一致性也就成为C.I.刘易斯先验观的核心范畴,罗素的实质蕴涵的逻辑是逻辑一致的,C.I.刘易斯的严格蕴涵的逻辑也是自相一致的,任何称之为科学定律的东西都是逻辑一致的。例如,当C.I.刘易斯用同时性概念的定义来说明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的相对论时,他意图说明的也是这种一致性,物理学相对论的理论也是自相一致的。

2.3.4 C.I.刘易斯概念论实用主义哲学观小结

我们从形而上学的实在范畴开始,讨论C.I.刘易斯概念论实用主义的哲学。C.I.刘易斯对实在的理解是范畴式的,由于C.I.刘易斯关注的要点在认知,于是我们把对实在的范畴理解引向心灵。由此,我们知道了构建这种哲学的基本方法是反省的方法。对反省方法的进一步运用,心灵的反省自然要处理两个重要的知识构成要件,这就是先验和经验。先验和经验都离不开对“概念”的理解,所以,我们对概念论实用主义哲学的主要术语就先讨论概念,再讨论经验和所予,最后讨论先验和先验真理。

这样的讨论自然就导向本章本节2.2 中,C.I.刘易斯哲学的三个基本观点。这三个基本观点当然有许多值得争议的地方,尤其是其中的观念(1)和观念(3)。C.I.刘易斯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凡称“实在”的东西,必定是依先前所判定的标准在经验中辨别出来的某种东西。他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没有先验的假定,任何经验都不可能被构想。好在这两个问题不是本文最关心的问题,我对这两个结论的看法也就点到为止。但是,C.I.刘易斯的观点(2)却导引出知识,特别是先验知识的由来,那就是:任何特指概念在特指经验上的应用是假设性的;而对于这类应用而言的概念系统选择,则是工具性的或者实用性的。这个观点恰好体现了C.I.刘易斯构造严格蕴涵演算系统的动机,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按照C.I.刘易斯学术研究的时间顺序,C.I.刘易斯早年关注认识论。但自1911年起,C.I.刘易斯就几乎把全部时间奉献给了逻辑研究。以下有关C.I.刘易斯逻辑的讨论,也许会产生这样一种感觉,我们可以不那么严格地说,正是C.I.刘易斯在逻辑领域的研究成果,蕴含着他后来概念论实用主义的基本观念。我们在讨论皮尔斯的时候,是从皮尔斯的经典实用主义哲学引向皮尔斯有关指号学的理论,即所谓指号一般逻辑的构想。我们现在仍旧按照这个思路来讨论C.I.刘易斯的哲学,发现结果会稍有不同,虽然C.I.刘易斯的哲学也是归结到逻辑必然性的先验观,但前后的顺序好像是先有逻辑然后再有哲学。

实用主义的哲学家天然地和逻辑有不解之缘。因此,了解C.I.刘易斯的概念论实用主义哲学的思路,也许应该把讨论的次序颠倒过来,先有C.I.刘易斯严格蕴涵的演算系统,然后再有C.I.刘易斯的哲学。不过拘泥于这个先后顺序是不必要的,哲学和逻辑的关系,从来都不会只是一定的哲学促成一定的逻辑产生,也不会只是一定的逻辑促成一定的哲学产生,它们常常是互为影响的,皮尔斯的经典实用主义哲学和其模态逻辑构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很快我们就会看到,C.I.刘易斯的概念论实用主义哲学和他的严格蕴涵系统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注释】

[1]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2]C.I.Lewis,“Autobiography”in The Philosophy of C.I.Lewis,ed.Schilpp(Lasalle:Open Court,1968),P17.

[3]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4]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5]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6]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7]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

[8]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9]Murray G.Murphey,C.I.Lewis-The Last Pragmatist,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P137—138.

[10]Peirce,How To Make Our Ideas Clear,From The Popular Science Monthly,Vol.12.1878,P286.

[11]Murray G.Murphey,C.I.Lewis-The Last Pragmatist,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P143.

[12]Edited by Cheryl Misak The Oxford Handbook of American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P271.

[13]Murray G.Murphey,C.I.Lewis-The Last Pragmatist,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P406.

[14]C.I.Lewis Mind and the World Order:Outline of a Theory of Knowledge,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P38.

[15]Murray G.Murphey,C.I.Lewis-The Last Pragmatist,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P140.

[16]Murray G.Murphey,C.I.Lewis-The Last Pragmatist,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P154.

[17]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18]Murray G.Murphey,C.I.Lewis-The Last Pragmatist,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P154.

[19]李国山主编:《刘易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