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现代逻辑的建立

1.2 现代逻辑的建立

1.2.1 弗雷格的贡献

弗雷格从皮亚诺的实数理论中找到某种感觉,企图用纯粹的逻辑词项来定义数,以便把算术归约到逻辑。但弗雷格的符号体系如此之难解,以致除了他本人之外,很少人能够读懂,直到1905年由罗素引介后才为人所知。弗雷格这个数学归之于逻辑的设想,由他开创之后,便成为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一个纲领。由罗素和怀特海撰写,于1910年出版的《数学原理》一书,是贯彻这一纲领的产物。这样一个逻辑研究的纲领,其中“逻辑”的命名,C.I.刘易斯在他1918年独立撰写的《符号逻辑概论》一书中称之为符号逻辑(symbolic logic)。在该书第一章中,C.I.刘易斯这样描述他所讨论的学科,并给出了这个转型后的古典学科,为什么会称之为符号逻辑的原因。

1.2.2 现代逻辑的别名:符号逻辑

C.I.刘易斯这样来说明现代逻辑:

我们所关注的这门学科,一直以来都被给以不同的名称,例如“符号逻辑”,“逻辑斯蒂”,“逻辑代数”,“逻辑演算”,“数理逻辑”,“算法逻辑”,很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名称。但所有这些名称没有一个是令人完全满意的。我们选择“符号逻辑”作为名称,因为这个名称在英语中,并且在美国这个国家,最通常地被人们使用;还因为其意义最容易被人理解。但它的不精确也是明显的:无论哪一类逻辑都是在使用符号。而我们对这个逻辑仅仅关注的,它是在某种特殊的方式下来使用符号——这个逻辑对符号的使用方式一般而言是用数学步骤来展示的。特别是,被称为“符号的”这种逻辑,必须是为表示逻辑关系的目的来构成对符号的使用;并且,它还必须是依据能够精确陈述的法则来联结各种不同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容许“转换”和“运算”。

如果我们必须给出符号逻辑的某种定义,那么,我们将尝试性地给出以下的定义:符号逻辑是在表义符号中,在展示理性进程那些最一般法则的相互联系的形式中,有关理性进程那些最一般法则的发展。这些法则是独占性的,它不属于理性进程的某个类型——例如既不属于处理数的理性进程,也不属于处理量的理性进程,仅仅普遍性被指派为符号逻辑的标志之一。[3]

C.I.刘易斯这个符号逻辑的说明和定义,与他1932年和其学生朗福德合著的《符号逻辑》一书中的定义保持了一致,同样是在该书的第一章,C.I.刘易斯说明和定义了符号逻辑。但他强调了这个逻辑的清晰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强调了这个逻辑所阐释的法则是进行有效推理的法则。C.I.刘易斯的这两部逻辑著作,是他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多年从事逻辑研究的结果,这个研究的起点则是从参与《符号逻辑》课程教学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