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蒯因外延主义的“类”和性质
1.5.1 外延主义的“类”
如果碰到的是普遍性的“类”这样的对象,我们是否还能够坚持外延主义呢?在蒯因有关“类”的讨论中,外延主义更是可以坚守的。
“类”不是语言意义中的表达式,它更应该看作是“对象”,一种抽象的对象。用符号表达式来表达一个抽象类,通常的方式是表示为一个集合:A= {x:Fx}。显然,A 也可能是单独的类,我们在处理虚构式对象的时候,已经使用到蒯因对单称词项的语境定义。在对单独成员的类进行考察的时候,用蒯因自己的语言:我们对表达式{x:Fx} 所做的定义的确是外延的。
因为,如果Fx 和Gx 表示共外延的开语句,那么,这两个单称词项Fx 和Gx 就指派了同样的类,同样的抽象对象,而这些正是我对单称词项的共外延定义。如果现在我们把“外延的”这个术语从类抽象转换到类本身,那等于是在说,类是外延的恰恰是意味着,他们是由其成员来决定的。[4]
蒯因用一个类的构成成员来描述类的外延性,那么,类这个抽象对象除了构成成员这个判定因素之外,判定一个类之所以为一个类,还有一个重要元素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和构成成员相对应的类的性质,或者类的内涵、属性这样的非外延对象,依据蒯因的外延主义立场,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它们呢?
1.5.2 外延主义的性质
内涵或者属性这类东西,是如此飘渺和难以捉摸。所以尽管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就有所谓本质主义,把类看作是由本质来决定的,这里的本质是指属性中的必然性质。它指明,一个类之所以为一个类,这是由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但蒯因拒绝这个本质主义,不过蒯因拒绝的是属性的必然性这个东西。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和蒯因的外延主义并不冲突,本质还是要归到一个类的构成成员之中。尽管蒯因拒绝本质,但蒯因没有拒绝属性,他在外延主义立场下的性质描述,有以下两点颇具启发性。
一点是,类和性质之间,如果有区别,则它们的区别不是别的,首先就是外延性。我在前文已经给出过蒯因对外延性的定义,这个定义的要点就是共外延替换。类是由其构成成员来决定的,一个无成员的类,仅在其成员数为零的意义上才是类。类的成员是可计数的,有限的计数和无限的计数。而性质则不由成员来决定,蒯因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有肾脏的动物和有心脏的动物,它们是共外延的,但共外延的这两个语词显然表达的不是同样的性质。所以很清楚,类是外延性的,性质不是外延性的。
类和性质之间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类是可以个体化的,我们讲到的计数特性实际就是在表明这种个体化。而性质没有这种特性,它是飘忽不定的,它不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很难设想,我们可以离开性质所在的个体或者类来讨论性质,我们只能在一个外延性的语言中理解这个世界的任意东西,而不是在一个性质飘忽的语言中讨论我们这个世界。
在相当的程度上,蒯因的外延主义立场比他所敬佩的罗素和怀特海的实在论更为彻底。按照罗素和怀特海所构造的经典逻辑,命题、命题函数等术语都要涉及内涵和意义概念。在《数学原理》中,命题和命题函数分别是语句的意义,以及形容词短语和动词短语的意义。当他们这样看待命题和命题函数的时候,对内涵、意义等概念的具体化就导致内涵的错误定位,这种错误定位进一步的结果就是导致人们对实质蕴涵的质疑。而由于对实质蕴涵的质疑,随后就产生了一个不同于经典逻辑的模态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