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社赈灾,扶弱济困

(三)仓社赈灾,扶弱济困

荒政是指政府救济饥荒的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30]赈灾救济是安抚民心、稳定局势、巩固政权的重要治理措施。清代宁夏地区自然灾害频发,清廷主要通过赈济、粥厂施救、借贷、缓征、减免田赋和社会捐助开展荒政。

在仓储赈灾方面,清代官方和民间力量在仓储兴建、管理方面的参与程度是不同的,可以分为官仓(县仓和常平仓)、民仓(社仓和义仓)。作为朝廷控制地方社会的一种手段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仓储制度,必须要在官方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进行,而且还要依靠官方支持,受到监督和控制。清代宁夏府的官仓以县仓和常平仓为主,完全归官方所有,同时还存在社仓、义仓。其中社仓设立于次于县的地域范围内,为官绅共管;义仓则设立于一村一族之中,完全由士绅管理。据乾隆《宁夏府志》记载,宁夏府仓归宁夏县经营,宁夏、宁朔县仓各有4个,灵州设仓5个。另据乾隆《中卫县志》记载:中卫县设有应理仓、石空仓、枣园仓、广武仓、古水仓、宁安仓。[31]同时,乾隆时期宁夏社仓也已较为普遍,宁夏县设有杨和堡、任春堡[32]等社仓,中卫县则有石空、新宁安、鸣沙州、宣和等18处社仓。乾隆元年(1736年)八月,上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据陕西署督刘于义奏称:“宁夏府属之宁夏、新渠、宝丰等县,今夏雨水甚多,黄河泛涨,以致冲决堤岸,淹浸民田,臣已动支社仓公用银粮加意抚恤。”[33]

乾隆三年(1738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宁夏、花马池、灵州、中卫、宝丰、新渠等地陡然地震,尤以宝丰、新渠、宁夏为烈,瞬息之间,宁夏府城“阖城庙宇、衙署、兵民房屋倒塌无存,男妇人口,被压大半,四处起火……直至五昼夜之后,烟焰方熄,城垣四面塌累,仅存基址”,“满城四门下陷”,“民死伤十之八九,积尸遍野”,“宝丰、新渠并所属各营堡,以及沿河户民一带地震,复裂开大窟,旋涌出大水,并河水泛涨进城,一片汪洋,深四五尺以至六七尺不等,民人牲畜冻死淹死甚多”,“县治沉没”。此次地震“压毙五万余人”,“所村男妇,沿街奔走,号哭不绝”。震后,“令被灾民人各将户口查报,本道一面详报上官,一面据报先散一月口粮,民人等来支口粮者亦有,其围仓居住民人,及不肖之人直赴米仓私行取米者亦有,现今并无看仓兵丁,所有人役甚少等语”[34]。朝廷飞调官兵近2000名前来弹压“抢掠当铺”者,又发兰州库银20万两,命兵部侍郎班第至镇赈恤。民田遭受水、旱灾害,地方官员逐级报灾、勘察灾情,然后向朝廷奏报,经批准后拨钱或用仓粮进行散赈,仓储对府县备荒救灾产生了一定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清代继承了明代的养济院制度,初设于顺治五年(1648年),令“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发给,无致失所”[35]。清代采用原籍地收养原则,而且都属官营。宁夏府各县普遍设有养济院,其中平罗县养济孤贫20名,每名月支粮3斗,灵州、中卫也均有设置。乾隆四年(1739年)正月十一日,兵部右侍郎班第等奏请将宁夏无籍灾民拨入养济院并借给农户牛价银折:“若将所给口粮房价食用尽,则必饥寒失所,应请拨入养济院……应令查无牛民户每户借给牛价银八两,令购买牛以资耕种,其给借牛价分作四年征还。”[36]可见,灾后农户失去了发展能力。随着清代后期吏治腐败的逐渐加剧,各项制度也渐渐失去了往日的严谨,但养济院对穷民的救济依然起到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常平仓和社仓的衰退,义仓在乡村社会救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代备荒粮食仓储形式的变化,反映了社会救济中政府作用的下降,对基层社会的责任和控制权逐渐从国家政权转移到士绅阶层中,社会也呈现多元发展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