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保护森林、植树造林的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保护森林、植树造林的法律法规

民国时期,植树造林受到社会的重视。北京政府先后颁布《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以保护森林。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管理国有林共有林暂行规则》《森林法》对水源地森林实施保护。[16]南京国民政府还特别注意保护黄河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颁布了《黄河造林局案》,在黄河上游设立专门的林业局,保护黄河水源。[17]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将3月21日孙中山先生诞辰纪念日定为植树节,令各地于植树节时一律植树。民国24年(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依法修正《森林法》及其施行规则。

民国21年(1932年),宁夏省颁布了《宁夏省农林设施计划》,成立了专门的农林指导机关,设立林业试验场。宁夏省建设厅制定了《宁夏省造林大纲(草案)》。民国24年(1935年),“为从事造林,及禁止滥伐计,亟应设立森林局,专司本省林务事宜。一方保护现有林区,限制私伐,俾其发荣滋长,冀成葱蔚森林,以收直接间接与人生之利益。如人民请求采用,由森林局派员监伐纳税,以示限制。另一方详作计划,勘定育苗区域,以所育树苗,择隙地旷山之润湿处,用适当方法,顺年栽植,则经十年或二三十年后,即可成大木渊薮,以之取材,可供本省建筑上之需要,或远销出口,可博他省之金钱,诚一举而数利备焉”[18]。民国25年(1936年)六月一日,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令颁发《明令全国公路植树监督规则》[19]。同年,宁夏省政府颁行的《保甲规约》也对保护树木作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要“保护街市树木”[20]。(https://www.daowen.com)

民国25年,宁夏省向实业部呈送宁夏林业单行法规五项:《宁夏省造林奖励暂行规则》《宁夏省行道树保护规则》《宁夏省私有林监督取缔规则》《宁夏省森林保护暂行规定》《宁夏省森林法则》。同年,宁夏省建设厅通过《宁夏省黄河沿岸保安造林实施计划》,计划5年内将宁夏省内黄河两岸共计18万亩土地全部造林,第一年造林12000亩,第二年造林21000亩,第三年造林36000亩,第四年造林51000亩,第五年造林60000万亩,总计需要资金742000元。[21]民国26年(1937年)三月八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修正森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条文。

民国35年(1946年)三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对宁夏、青海推行造林进行了表彰。“据农林部呈,以宁夏、青海两省推行造林,成绩斐然,为全国各省之冠,请将各该省政府主席、建设厅厅长暨农林主管人员予以奖励,转请鉴核施行等情。为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青海省政府主席马步芳,宁夏省建设厅厅长李翰园……宁夏农林主管人罗时宁对于造林运动,均能排除艰难,竭力督导,成绩优良,殊堪嘉尚,特予明令嘉奖。”[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