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禁烟惩处力度
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为禁烟禁毒斗争的最终胜利提供了保障。通过加大对吸毒、贩毒等人员的惩处力度,各地在禁毒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50年3月28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再次发出坚决禁止种植鸦片的通令,对永宁县七区一、四两乡拒不执行政令,继续种植鸦片238亩的问题作出处理。永宁县政府负责人由于执行禁令不力,给永宁县县长记大过1次,该县七区种大烟的村长被撤职押送法院判罪,并通令各县限于四月十日前将所有已种烟地一律翻种为麦地。[21]1950年3月30日起,中宁县委对二区46户偷种罂粟的农民,经教育后另其全部铲除。[22]1950年12月1日起,中宁县开展戒烟宣传和烟民登记运动。全县6个区全部组织工作队深入各乡发动群众,逐户登门检查、登记烟民,没收烟毒、烟具,指定戒毒的担保人。中宁县人民法院大力配合戒烟运动,受理顽抗的不法分子。[23]1951年,宁夏省禁烟工作中,各级人民代表监视焚烧了大批烟毒,使群众更加明确认识到政府禁烟禁毒的决心。[24]1952年,宁夏省戒烟工作虽然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是还存在部分隐患。宁夏省人民政府1951年的禁毒报告中再次强调:对屡教不改、目无法纪的烟犯,必须给予严惩;必须广泛地发动群众和烟民检举烟犯,加强缉私侦查;对一些以为“还不过是坐几个月班房或罚几个罚金就算完了的”顽固烟犯严厉处分。中卫把严重烟犯房应魁等8人分别判处3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教育和惩戒了其他不法烟犯,从而缴出很多烟土。1952年,吴忠市、金积市抽调公安干警和机关干部90余人,以一、二、三区为重点,开展统一行动,至同年8月抓获烟毒犯33人,收缴烟土3779两、吗啡20两、毒具137件。经过大规模禁毒、肃毒斗争,至1952年年末,境内贩毒、吸食毒品者基本绝迹。[25]1950年4月,中卫县县长路思温向全县发布《严禁种植大烟的命令》,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全县开展铲除烟毒活动。同时,在县城召开万人大会,对违抗政府命令种植大烟而又拒不铲除者进行公开处理。[26](https://www.daowen.com)
《宁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烟禁毒试行办法》中规定:在限期内不自动交出烟毒、烟具,并继续违法经营者,分别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烟毒在一两以下的初犯者,毒品没收,人犯予以警告,讨保释放;2.烟毒在一两以上十两以下者,毒品没收,按毒品数量科以罚金或劳役处分,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3.毒品在十一两以上,并持枪贩运者,毒品没收,人犯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4.以烟交换来的货物、牲口、钱币,证据确凿,全部予以没收。如烟毒出售已倒贩数人者,确已换成货物者,不予追究。《中共宁夏省委关于禁种大烟的决定》[27](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九日)记载:一面检查,检举贩卖大烟种子的违法商贩,反对种植大烟。如自己种植,即行铲除翻种春麦或其他农作物。如已经种植即予警告制止,铲除,并报告政府督令改种其他作物。烟地翻种后,已种烟籽,有可能仍然发芽成长,必须继续监督根除、做到一苗不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