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
行政机关
司法机构。民国13年(1924年)12月1日,县司法公署成立,地址设在县政府西花厅内。民国35年9月1日,成立地方法院。因原有地址狭小,需另寻适当位置。因县内并无其他旧建筑物可以利用,经过商议,购置县府街私产房院1处为院址,原地定为地方法院检察处。购置款80万元,经县参议会决议,由地方垫付。(https://www.daowen.com)
监狱。本县监狱失修已久,县政府大门西边筑有监狱1所,周围面积4亩,墙高2丈,内有西房5大间,为民国28年(1939年)县长张桃任期内所建。
看守所。民国初成立看守所。民国30年,因犯人太多,管理不便,于是县长王思诚、审判官史振三、管狱员杨兴盛,将县府大门内政警所住的6间房正式改为看守所,并筑院墙,设置大门,与昔日的政警分离。